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並未逾50萬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被告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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