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一、被告丁○○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如附圖1編號A 、B 、C 所示 之地上物與編號E 所示之水池,除由被告丁○○居住使用外 ,上開編號A 、B 、C 所示之地上物並供被告庚○○、辛○ ○分別立戶自主占有使用。
二、訴外人即被告乙○○、丙○○之父林興旺在系爭土地上興建 如附圖1編號F 所示之鐵皮屋,並鋪設如附圖1編號G 所示 之水泥地。嗣林興旺死亡後,上開鐵皮屋即由乙○○、丙○ ○繼承,並繼續占有使用該鐵皮屋與水泥地部分之土地。三、訴外人即被告己○○之父林樹欉則在系爭土地上興建如附圖 一編號O 、P 所示之房屋,該房屋在林樹欉死亡後則由被告 己○○1 人繼承;嗣己○○即在系爭土地上搭建如附圖1 編 號H 所示之雞舍,與編號I 、J 、M 、N 、Q 、R 所示之棚 架,並鋪設如附圖1 編號K 、L 所示之水泥地,並交由被告 戊○○及其家屬占有使用,被告己○○則未在該處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