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33號
SLDV,112,訴,2033,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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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發電機及如附圖所示編號B(面積2.73平方公尺)之輕支架 拆除,並將占用部分回復原狀,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 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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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