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尚無可採。
⑶再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公共空間回復原狀為如附表A 欄所示系爭園區大廈其他樓層公共區域設置現況即系爭公共 空間於原告請求時應有之狀況,並非請求被告將之回復為83 年間起至94年間或被告退租時之原來狀況,亦未請求被告應 以新品替代,被告實僅須按系爭園區大廈其他樓層公共區域 設置現況之狀態予以回復即可,並無不能回復「應有狀態」 之虞。被告以此為由辯稱無回復原狀之可能云云,要非足取 。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請求以回復原狀費用以代回復原 狀者,應以必要者為限,是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固 應予以折舊。惟倘被害人並非請求金錢賠償,而係請求回復 原狀者,於審酌其回復原狀之請求得否准許時,自無應否扣 除折舊之問題。被告陳謂應予折舊云云,亦乏所憑。況被告 苟未將系爭公共空間予以改裝變更,系爭園區大廈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本得以原始裝潢設置繼續使用,茲因被告之侵權行 為,致系爭園區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法遂其使用利益, 被告自應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回復至得使用該裝潢設置之狀 態。至被告於實際履行時,縱有須以新品替換舊品之情事, 不過僅涉原告因此一損害賠償方法之踐履「後」,是否依其 經濟上之主觀計畫另受有利益,而被告現既洵未為任何回復 原狀之行為,即猶不生扣除利益之問題,更無由執此拒絕回 復原狀。
⒋被告固又辯以:原告訴之聲明關於附表A 欄編號⒋「大理石 牆面」中第㈡項之部分,係附條件,欠缺明確性云云。惟審 究附表A 欄編號⒋第㈡項所載內容,核係指涉應將原有大理 石面回復為無破損之狀態,則被告應為行為之內容甚為明確 ,亦不能認附有條件。被告前揭所辯,尚有誤會,並非可採 。
㈣被告將系爭房屋點交返還時是否經出租人同意現況返還一節 ,與原告得否為本件請求無涉:
⒈被告雖以上情辯稱:達鉅公司既同意被告以現況返還並免除 被告基於承租之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即應解讀為李清德已概 括承受被告與系爭園區大廈間之回復原狀地位,則就原告事 後提出之回復原狀請求,自應由李清德自行負責,原告即不 得對被告請求回復原狀云云。然姑不論達鉅公司或李清德是 否同意被告以現況返還一節,均不足推認李清德已有概括承 受被告與系爭園區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因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之意;且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達 鉅公司或李清德與被告間縱有此約定,亦不拘束系爭園區大 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則原告仍得對被告為本件請求。被告
所辯前情,於法要屬無憑。
⒉被告復又辯以:李清德藉由透過達鉅公司轉租系爭房屋之方 式規避綜合所得稅,實涉有逃漏稅之犯行云云。惟李清德是 否透過達鉅公司轉租系爭房屋,或有無另涉逃漏稅捐行為, 均與原告本件請求無關。被告以此為辯,容無足取,亦無礙 於上開判斷。
五、從而,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以先位之訴依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213 條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公共空間如附 圖一所示天花板部分、附圖三所示地毯部分、附圖八黃線所 示壁紙及綠線所示牆面部分,按附圖一至九所示施工圖面, 回復為如附表A 欄所示之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院已依先位之訴判准原告之請求,則原告另主張依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第214 條、第215 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第2 項但書規定,備位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部分,本 院即毋庸別為論斷。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 贅述。
七、據上論結,原告先位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
┌──┬──┬───────────────────┬────────────┐
│編號│項目│A 欄:原告主張系爭公共空間應回復之原狀│B 欄:系爭公共空間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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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天 │天花板部分為7 號電梯出口上方白色木板及│A 部分係以白色木板及白色│
│ │花 │白色油漆裝潢之範圍(簡稱A 部分「附圖一│油漆裝潢、其外觀與本院卷│
│ │板 │」黃線以內部分),被告應施作: │第77至79頁照片所示之系爭│
│ │部 │㈠現有白色木板拆除。 │公共空間其他天花板顯然不│
│ │分 │㈡天花板輕銅架工程:被告應按「附圖二」│同。A 部分之燈具為圓形造│
│ │ │ 之輕銅架配置模式回復之。其中: │型燈具,並設置有冷氣出風│
│ │ │ ⒈全室設置60x60cm 輕銅架天花板(麥頓│口4 個,其外觀與位置如本│
│ │ │ 礦纖板MY000-0000mm),邊角部分另依│院卷第80至81頁照片所示;│
│ │ │ 剩餘面積狀況裁切礦纖板補足。 │另設有12個小型緊急照明燈│
│ │ │ ⒉設置2 尺格柵燈(60x60cmT-BAR日光燈│,如本院卷第82頁照片所示│
│ │ │ )6 套,採東亞FVS-H2442lLA6EB (電│。 │
│ │ │ 子式)。 │ │
│ │ │ ⒊60x60cm冷氣出風口*2個。 │ │
│ │ │ ⒋60x60cm冷氣回風口*3個。 │ │
│ │ │ ⒌消防灑水頭*8個。 │ │
│ │ │以上⒊至⒌均依照目前現有大樓規格,比照│ │
│ │ │B 棟20樓施工。 │ │
├──┼──┼───────────────────┼────────────┤
│⒉ │地 │系爭公共空間,除大理石鋪設部分以外,鋪│B 部分鋪設之地毯為灰色方│
│ │毯 │設地毯之部分(簡稱B 部分),被告應施作│塊拼接地毯,外觀如本院卷│
│ │部 │: │第83至90頁照片所示。 │
│ │分 │㈠拆除工程:被告應將B 部分之既有地毯拆│ │
│ │ │ 除。 │ │
│ │ │㈡地坪地毯工程:被告應按「附圖三」之顏│ │
│ │ │ 色拼花配置模式回復之。其中: │ │
│ │ │ ⒈地毯規格:50x50cm ,採台化地毯19系│ │
│ │ │ 列刺繡平面圈毛PVC 背膠地毯(防焰標│ │
│ │ │ 章),以n924藍色、5607紅色、n912灰│ │
│ │ │ 色其三色拼花完成,全室共65.5坪。 │ │
│ │ │ ⒉因部分區域藍色及灰色地毯須裁切,其│ │
│ │ │ 裁切尺寸詳「附圖四」,其中施工邊界│ │
│ │ │ 較複雜之八個區域「附圖五」,予以放│ │
│ │ │ 大如「附圖六」「附圖七」,以利施作│ │
│ │ │ 。 │ │
│ │ │ ⒊施工注意: │ │
│ │ │ ⑴地毯黏貼時需確實對齊。 │ │
│ │ │ ⑵採用無毒無氣味之黏劑施作。 │ │
│ │ │㈢踢腳板工程:以灰色l0cm塑合踢腳板沿全│ │
│ │ │ 室牆角施作,共533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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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牆 │系爭公共空間(「附圖八」黃線部分)所貼│系爭公共空間所貼設之壁紙│
│ │面 │設之壁紙部分,被告應施作: │為米白色,其外觀及範圍如│
│ │壁 │㈠拆除工程:被告應將公共區域B 牆面所貼│本院卷第91至97頁照片所示│
│ │紙 │ 設之米白色壁紙拆除。 │貼有米白色壁紙之範圍。 │
│ │部 │㈡壁紙工程:被告應將牆面黏貼全國家飾定│ │
│ │分 │ 製之藍灰色/ 硬格紋壁布(防焰標章),│ │
│ │ │ 面積共4212.5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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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 │大 │大理石牆面部分為7 號電梯出口所在之牆面│7 號電梯出口之牆面以矽酸│
│ │理 │(「附圖八」綠線部分),被告應施作: │鈣板裝潢,為灰白色,其外│
│ │石 │㈠拆除工程:被告應將7 號電梯出口之牆面│觀如本院卷第98頁照片所示│
│ │牆 │ 以灰白色矽酸鈣板裝潢之酸鈣板拆除以回│。經檢視該牆面如本院卷第│
│ │面 │ 復原大理石牆面。其中: │99頁照片所示破損部分,係│
│ │部 │ ⒈現有應拆除之矽酸鈣板分別為左側2 塊│露出大理石材質之牆面。 │
│ │分 │ ,右側4 塊,合計寬908cmx高251cmx厚│ │
│ │ │ 1.5cm 「附圖九」。 │ │
│ │ │ ⒉拆除時須注意原有矽酸鈣板下大理石牆│ │
│ │ │ 面。 │ │
│ │ │ ⒊拆除時,大理石牆面若有矽酸鈣板背面│ │
│ │ │ 之黏膠,需清除乾淨,但不可用具腐蝕│ │
│ │ │ 性藥劑進行清除作業。 │ │
│ │ │㈡如原有大理石面破損之更新工程:如矽酸│ │
│ │ │ 鈣板拆除時,發現原有大理石面破損(不│ │
│ │ │ 論是被告裝置矽酸鈣板所致或拆除所造成│ │
│ │ │ 破損)亦須同步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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