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305號
SLDV,103,司司,305,201501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洪進國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聲請人呈報德霖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 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 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 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 條亦定有 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 債表、財產清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送達,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 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1/1頁


參考資料
德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