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 追索權。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 。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 ,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票據法第126 條、132 條、第134 條定有明文。是被告乙○○所提如附表三所示之 支票12紙,雖未經提示,僅其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 索權,對於發票人即海記營造廠之付款請求權仍係存在。 ⑵按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 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諾該債務者,亦同 ,民法第14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如 知其債務已罹於時效,而仍以契約承諾該債務時,則可認為 有時效抗辯權之拋棄。債務人縱不知該請求權時效已完成, 然既經以契約承諾其債務,即仍有無因的債務承認之意思, 自亦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拒絕履行該契約。本件被告丁○ ○在如附表三所示之12張支票罹於時效後,仍與被告李瓊惠 會算所生之利息,並簽發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本票, 足認其有承諾履行該支票債務之意思,應認其已拋棄時效抗 辯權。被告丁○○就前開支票債務既已無時效抗辯權,原告 自無代被告丁○○為時效消滅抗辯之餘地。
⒊原告主張被告乙○○所提如本院卷第50-53 頁(被證5) 即 附表三所示之支票12紙之原因關係即借貸關係因未交付借款 而不存在,有無理由?
⑴被告乙○○雖稱李銘遠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2,500 萬 元均轉借與海記營造或丁○○家人,然該筆大同行即李銘遠 於85年2 月6 日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所貸款2,500 萬元係 撥入大同行之李銘遠00000000000000帳戶,其中1,600 萬元 係匯入農銀潮州帳號00000000000 ,戶名:備償貸款專戶, ,有玉山銀行潮州分行97年7 月11日玉山潮州字第08063003 號函1 件在卷可稽(本卷院第188 頁)。又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潮州分行曾代償海記營造廠承攬之臺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四四東村BC基地國宅建築工程預付款。海記營造廠已清償 該分行之代墊款,係以開立支票方式清償貸款,其用以清償 之資金來源係由海記營造廠之活期存款及林田增之活期存款 轉入海記營造廠之支票存款支付,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 州分行97年7 月24日97潮州字第00142 號函1 件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202 頁),則被告乙○○所述李銘遠借貸予海記營 造廠之前開情事均難認為真正。此外,被告乙○○復無法舉 證以實其說,自難認被告乙○○主張李銘遠有交付借款與海 記營造廠之事實為真正,是原告主張被告乙○○所提如附表 三所示之支票12紙其原因關係即借貸關係因未交付借款而不
存在,即有理由。
⑵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對於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 、 2 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乙○○則主張其因借款而取 得海記營造廠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12紙,被告丁○○為 履行其就海記營造廠所負債務之連帶保證責任,故簽發如附 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本票與被告乙○○,是附表三所示之 12紙支票其原因關係即借貸關係既因未交付借款而不存在, 則被告丁○○就該支票債務之保證債務亦不存在,故附表一 編號1 、2 所示之本票債權亦因此而不存在。
㈢綜上所述,被告甲○○就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本票債權不 存在,被告乙○○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本票債權為 不存在,就該不存在之本票債權依法自不得參與分配。被告 甲○○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本票債權1,500 萬元,加計自 95年11月15日起至96年5 月28日止按年息6 %之利息480,82 2 元(計算式如下:15,000,000×6 %×195=480,822 ,元 以下四捨五入),共計1,548 萬822 元,而原告對於被告丁 ○○之債權額為779 萬7,363 元。拍賣所得金額為1,800 萬 元,扣除應優先受償之國庫(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費41,870元、國庫(羅英美)執行費48,000元、原告執 行費78,637元、房屋稅2,746 元、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聯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5,276,245 元、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羅英美債權額600 萬元及被告甲○○執行費12萬元(計算式 如下:15,000,000*0.008=120,000),尚餘6,432,502 元, 可供原告之債權7,797,363 元及被告甲○○之債權15,480,8 22元,按債權額比例分配,是原告應受分配金額為2,122,72 6 元(計算式如下:6,432,505*33%=2,122,726,元以下四 捨五入),被告甲○○應受分配金額為4,309,776 元(計算 式如下:6,432,502*67%=4,309,776,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關於原告之分配金額,除執行費外,應增為2,122,726 元 ,關於被告甲○○所分配之執行費181,434 元應更正為120, 000 元,所分配之票款金額應增為4,309,776 元,被告乙○ ○所分配金額3,935,066 元(含執行費355,429 元),應予 剔除,不列入分配。從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⑴被告乙○○ 對於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⑵被告甲○○對於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⑶本院95年度執字第21296 號強制執行案件, 於96年8 月2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上,關於原告之分配金額, 除執行費外,應增為2,122,726 元,關於被告甲○○所分配 之執行費181,434 元應更正為120,000 元,所分配之票款金 額應增為4,309,776 元,被告乙○○所分配金額3,935,066
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法律關係及事實已臻明確,本院經審酌兩造其他攻擊方 法及證據,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述,併此敘 明。
七、本院依職權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9,905元(第一審裁判費59 ,905 元) ,應由被告乙○○負擔五分之二,由被告甲○○ 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 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附表一(發票人均為被告丁○○)
┌──┬────┬────┬────┬────┬────┬────┐
│編號│發票日 │面額(新│票號 │到期日 │利率 │執票人 │
│ │ │臺幣) │ │ │ │ │
├──┼────┼────┼────┼────┼────┼────┤
│1 │93.01.15│29,458,7│0000000 │未載 │年息6% │乙○○ │
│ │ │97元 │ │ │ │ │
├──┼────┼────┼────┼────┼────┼────┤
│2 │93.01.15│14,969,8│0000000 │未載 │年息6% │乙○○ │
│ │ │33元 │ │ │ │ │
├──┼────┼────┼────┼────┼────┼────┤
│3 │93.01.15│7,679,24│0000000 │未載 │年息6% │甲○○ │
│ │ │2元 │ │ │ │ │
├──┼────┼────┼────┼────┼────┼────┤
│4 │93.01.15│1500萬元│0000000 │未載 │年息6% │甲○○ │
└──┴────┴────┴────┴────┴────┴────┘
附表二(發票人均為晉忠營造有限公司及海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編號│發票日 │面額(新│票號 │到期日 │
│ │ │臺幣) │ │ │
├──┼────┼────┼─────┼───────┤
│1 │82.06.01│450萬元 │249876 │83.06.01 │
│ │ │ │ │ │
├──┼────┼────┼─────┼───────┤
│2 │84.03.05│40萬元 │068435 │85.01.05 │
└──┴────┴────┴─────┴───────┘
附表三(發票人均為海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
│編號│發票日 │面額(新│票號 │付款人 │
│ │ │臺幣) │ │ │
├──┼────┼────┼─────┼───────┤
│1 │84.06.15│150萬元 │AM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 │行潮州分行 │
├──┼────┼────┼─────┼───────┤
│2 │84.06.15│150萬元 │AM0000000 │同上 │
├──┼────┼────┼─────┼───────┤
│3 │84.06.24│200萬元 │AM0000000 │同上 │
├──┼────┼────┼─────┼───────┤
│4 │84.06.27│210萬元 │AM0000000 │同上 │
├──┼────┼────┼─────┼───────┤
│5 │84.06.27│180萬元 │AM0000000 │同上 │
├──┼────┼────┼─────┼───────┤
│6 │85.03.05│323,000 │GFC0000000│高雄區中小企業│
│ │ │元 │ │銀行潮州分行 │
├──┼────┼────┼─────┼───────┤
│7 │84.09.18│500萬元 │AM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 │行潮州分行 │
├──┼────┼────┼─────┼───────┤
│8 │84.07.18│500萬元 │795109 │同上 │
├──┼────┼────┼─────┼───────┤
│9 │85.03.23│345,000 │GFC0000000│高雄區中小企業│
│ │ │元 │ │銀行潮州分行 │
├──┼────┼────┼─────┼───────┤
│10 │84.11.26│300萬元 │GFC0000000│同上 │
├──┼────┼────┼─────┼───────┤
│11 │84.06.24│200萬元 │AM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 │行潮州分行 │
├──┼────┼────┼─────┼───────┤
│12 │84.09.18│500萬元 │AM0000000 │同上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