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 告 林桂如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被 告 游淑霞 游靜 游博淳(游文理之繼承人) 吳碧鳳(游文理之繼承人) 游博鈞(游文理之繼承人) 游謦羽(游文理之繼承人) 游國淞(游文理之繼承人) 游國敏(游文理之繼承人) 吳康逸(游文理之繼承人) 許偉倫(游文理之繼承人) 謝國夫 高士三 莊子華 游文珍 游文錫 游文頂 游明道 謝玉源 游錦堂 游政淳 余靜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永太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被 告 康文宗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被 告 游達雄 林慧玲 林靜儀 闕怡婷 闕毅航 闕允湞 游鴻昌 陳勝鴻 陳秋香 簡秀霞 闕棟欽 游德華 游文啟 戴游春 游秀敏 游月鳳 游黃梅 游士賢 游宗燦 游淑玲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闕錦富 被 告 游文註 游吳麥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游阿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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