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631號
SLDV,107,司催,631,2018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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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沅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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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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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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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1,739元 │TT0721136 │107年4月2日 │
│ │股份有限公司天母│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 │ │ │ │
│ │分公司 王沅晧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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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先確認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及「聲請人姓名」 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限登全國 版)1 日,並校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
★二、聲請人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之聲請。
三、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1.本公 示催告裁定及2.新聞紙(須全版,請勿剪開)具狀向本院 聲請除權判決。例如:倘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登報日 為民國107 年1月31日,則同年4 月3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107 年7 月 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聲請人於登報時,得斟酌是否 將其個人地址遮隱。
五、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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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