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楊義江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宋佳恩律師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楊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
元(即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本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
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