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0號
SLDV,109,補,110,202001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楊義江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宋佳恩律師
      林佳臻律師
被   告 楊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
元(即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本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
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