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545號
SLDM,112,金訴,545,20240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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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書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刑之減輕事由:
(一)被告洪俊杰就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已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2項後段之要件,爰予減輕其刑。
(二)又被告林晏齊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亦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自白犯行,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 段之減刑事由;另被告4人就所犯洗錢、洗錢未遂犯行亦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減刑事由,且洗錢未遂部分,同時亦合於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減刑事由。惟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 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 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 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 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 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 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 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 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 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 ,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 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可參。準此,被告4人就附表一之二 編號1至32部分,因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處斷後,均論以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就輕罪得予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 ,應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之減 刑事由,附此敘明。
三、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杜承哲等4人正值青壯 ,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尤以被告杜承哲洪俊杰、王 昱傑在前案為警查獲後,仍不知收斂,竟另起爐灶,由被告 洪俊杰招募被告林晏齊加入,設立處理詐欺贓款帳務之水房 ,並集結境外詐欺機房、以虛擬貨幣洗錢之後端團隊及看管 人頭帳戶之控房人員等,合組本案詐欺犯罪集團,共同遂行 詐騙、洗錢行為,藉此牟取不法報酬,且透過上開成員間之 組織化及分層分工,使詐欺取財之犯罪更易達成,詐欺所得 財物之流向則難以查緝,更為確保詐得被害人款項後得以順 利獲得贓款,剝奪人頭帳戶提供者之人身自由,所為甚不可 取;另被告杜承哲洪俊杰、林晏齊為掩飾黑吃黑部分贓款 一事,使境外詐欺機房誤認贓款已為警查扣,不惜勾結司法 警察,偽造本院名義製作之交保單並加以行使,致本院司法



文書之公信力受損,所為亦屬可議。參酌被告4人之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於本案犯罪組織中之參與程度、角色分工 ,及造成附表一之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損害之金額; 兼衡被告4人對加重詐欺、洗錢、行使偽造公文書、違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行坦白承認、被告洪俊杰、林晏齊對私 行拘禁之犯行亦自白認罪,惟杜承哲王昱傑均否認參與本 案私行拘禁之犯行,參以被告4人犯後迄今尚未能與任一告 訴人或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或賠償任一告訴人或被害人 之財產損害;復衡酌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 、家庭與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二第388頁),暨到 場告訴人或被害人陳述之本案意見(見本院金訴卷二第393 頁),以及被告4人就附表一之二編號1至32所涉犯行,洗錢 罪方面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編號3 2部分更合於刑法未遂犯之減刑規定,至被告林晏齊所犯參 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亦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 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 刑」欄與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洪俊杰所犯招募他人加 入犯罪組織罪、被告洪俊杰、王昱傑林晏齊所犯私行拘禁 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
 1.被告杜承哲洪俊杰、王昱傑部分:被告杜承哲洪俊杰、 王昱傑除本案以外,尚因前案涉有私行拘禁致死等罪嫌,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844號、第984 5號、第9846號、第12887號、第12892號起訴書另行向本院 提起公訴,刻由本院審理中,此情有上開3人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本院鑑於被告杜承哲洪俊杰 、王昱傑尚可能因前案受數罪之有罪判決,揆諸前揭說明, 為免反覆、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3人所犯之罪全部確定 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 明。
 2.被告林晏齊部分:被告林晏齊並未參與前案,且其並無其他 刑事案件處於偵查或審理中,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存卷可參。因此,被告林晏齊之情況與被告杜承哲、洪



俊杰、王昱傑有別,本院對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 行刑,對其並無不利益之效果,爰斟酌被告林晏齊於本案整 體之分工行為,係從事取得詐欺贓款後迅速轉至其他帳戶之 工作,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行為,以及被害人之人數與合 計損失金額,又其另犯罪質不同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並考 慮刑罰邊際效益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減,受刑罰者所生痛苦 程度則會隨著刑期增加而遞增等各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規定,就被告林晏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3年。
四、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被告杜承哲所有iPhone 14 pro max手機(含門號00000 00000號SIM卡1張)1支,被告洪俊杰所有iPhone 14(白色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Phone 14(藍色)、i Phone XR手機各1支,被告林晏齊所有iPhone 14、iPhone 1 4 pro max(黑色)、iPhone 12 pro max(米色)各1支, 係3人從事本案詐欺取財、洗錢或私行拘禁等犯行時,使用 為聯繫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物,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上 開手機進行之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共7份(見112偵9844卷二第 399至418頁,見112偵9846卷二第235至311、112偵9847卷一 第75至108、361至405、407至414頁)可資證明,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
 1.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 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 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再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 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 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 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 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 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 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 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 ,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 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 同此意旨)。 
2.經查:




 ⑴被告杜承哲始終堅稱其因本案取得之報酬,係以收水金額計 算1%,此與被告洪俊杰所述情形相符(見本院金訴卷二第48 至49頁),惟與起訴書所載被告杜承哲係取得收水總額11.5 %扣除被告洪俊杰、王昱傑林晏齊之薪水後作為報酬之認 定不同,基於罪疑利於被告之原則,爰採納被告杜承哲之說 法。因此,本案由被告洪俊杰實際經營之水房,指示被告王 昱傑、林晏齊轉帳至第二層帳戶,及提現後交回予被告洪俊 杰之收水金額,在扣除網路銀行轉帳手續費15元共計11筆、 提領現金手續費5元共計14筆,以及前述未及提領之140萬元 後,與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有關部分(附表一之二總計轉帳 與提領金額為2327萬7150元,大於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 之總計金額,故應包括不詳之人所匯款項,此部分不應計入 本判決應處理之不法所得),總計金額為2093萬9081元(匯 款總金額扣除上開手續費,且應扣除編號32所示被害人陳世 芒匯入之140萬元,因此筆匯款已與其他不詳款項為銀行圈 存止付。計算式:2233萬9316元-11×15元-14×5元-140萬元= 2093萬9081元),則被告杜承哲取得之報酬,以1%計算後, 應為20萬9390元(小數點以下捨去),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 。
 ⑵至本案開始有被害人受詐騙後匯款至第一層帳戶,再由被告 洪俊杰指示被告王昱傑林晏齊將款項轉至第二層帳戶之始 日為112年3月1日,就水房實際經營之期間,係至112年4月1 1日為止,約1個月之時間,起訴書記載3人每月報酬分別為1 5萬元、8萬元、2萬5000元,與被告洪俊杰所述大致相符, 被告王昱傑林晏齊對上開報酬部分亦無爭執(見本院金訴 卷二第49頁),則3人之本案犯罪所得,起訴書之認定應屬 可採。
 ⑶又因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無實際發還予被害人,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此外,被告杜承哲所有且為警扣案之泰達幣73095枚、被告 洪俊杰所有之泰達幣2712餘枚及其他扣案物品、被告王昱傑 所有之扣案物品(見112偵9844卷二第163頁、112偵9846卷 一第57、67、77頁、112偵12892卷一第49、59頁之扣押物品 目錄表),因卷內缺乏積極證據可資認定或勾稽與本案犯行 有關,且被告洪俊杰、王昱傑對大部分扣案物品之所有人、 用途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有所釋明(見本院金訴卷一第 330至331頁),是上開扣案物品即不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末查,本案附表一之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第一層人頭



帳戶之款項,固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所掩飾 、隱匿之財物,然被告4人除從中扣除其等應得之報酬外, 剩餘款項則由境外詐欺機房,以及處理第二層、第三層帳戶 洗錢之後端團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仍由被告4人所管領, 或被告4人具有共同處分權,自無從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本案起訴書尚有犯罪事實二即被告杜承哲、葉育忻、劉曼青 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部分,暨犯罪事實三即被告陳 士綱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部分,均不在本件判決之範 圍,本院將另行審結,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玟萱、曾揚嶺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02條第1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之一
編號 被害人匯款之第一層帳戶 詐欺集團層轉之第二層帳戶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李駿榤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佳妤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美金帳戶)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佳欣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佳欣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5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周孝宜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52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璿仲 ①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劉靜茹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倪堃哲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9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俊霆 提領現金 1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俊霆 提領現金 11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戶名鍾承諺 提領現金 附表一之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詐欺集團層轉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1 李駿榤 (提告) 111年9月26日20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進行投資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①112年3月1日10時25 分許/55萬元 ②112年3月1日10時37 分許/102萬元 ③112年3月1日11時10 分許/49萬元 ④112年3月1日14時11 分許/8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佳妤 ①112年3月1日10時28分許/ 55萬元 ②112年3月1日10時41分許/ 102萬元 ③112年3月1日11時53分許/ 48萬8750元 ④112年3月1日14時17分許/ 8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2 龍窕來 112年3月8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因其投資獲利,但須提出分成費用才可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9日10時58分 許/180萬元 0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佳欣 ①112年3月9日11時1分許/  30萬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②112年3月9日11時3分許/  154萬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000-000000000000 3 陳竑騵 (提告) 112年2月7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投資虛擬電商,販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9日11時9分許/15萬元 112年3月9日11時26分許/15萬50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4 林貞伶 (提告) 112年1月11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有投資網站出現程式漏洞,可賺取外快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①112年3月10日10時13 分許/5萬元 ②112年3月10日10時15 分許/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湯佳欣 ①112年3月10日11時18分許 /60萬元 ②112年3月10日12時44分許 /12萬元 ③112年3月10日13時38分許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5 裴金芳 (提告) 112年2月19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網拍平台,販賣商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①112年3月10日11時許/5萬元 ②112年3月10日11時54分許/5萬元 6 林朝和 (提告) 112年1月7日18時25分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下載投資APP,以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10日13時32分許/30萬元 7 高慶賢 112年2月上旬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參加群組的投資計畫,但須加碼金額才可買賣新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9日10時35分許/35萬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周孝宜 ①112年3月9日10時49分許/34萬90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②112年3月9日14時26分許/140萬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③112年3月9日15時5分許/  10萬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④112年3月10日10時32分許/150萬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000-0000000000000052 8 曾玲月 112年1月28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股票,但須先換成虛擬貨幣至網站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9日14時24分許/100萬元 9 彭均文 (提告) 112年2月9日1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但須加入交易平台儲值金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①112年3月9日15時1分許/5萬元 ②112年3月9日15時2分許/5萬元 10 張莉玲 112年2月24日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引導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10日9時42分許/81萬元 11 吳綉真 112年2月28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下載投資APP,以進行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1日10時12分許/6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李駿榤 112年3月1日10時25分許/5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10日10時44分許/6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周孝宜 ⑤112年3月10日10時58分許 /60萬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⑥112年3月13日13時21分許 /100萬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⑦112年3月14日10時53分許  /60萬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⑧112年3月14日11時9分許  /150萬15元(包括15元手續費) 000-0000000000000052 12 蔡淑琴 (提告) 112年2月上旬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投注資金加入抽股票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13日13時13分許/10萬元 13 饒淑寧 (提告) 112年2月25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14日10時49分許/30萬元 14 王玉梅 112年2月22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會員以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14日11時9分許/220萬元 15 賴碧霞 (提告) 112年2月6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儲值金額即可買賣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8日10時14分許/3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陳璿仲 ①112年3月8日10時16分許/ 35萬元 ②112年3月8日12時28分許/ 22萬9000元 ③112年3月8日13時32分許/ 40萬元 ④112年3月8日13時44分許/ 29萬元 ⑤112年3月8日13時58分許/ 15萬元 ⑥112年3月8日14時10分許/ 50萬元 000-00000000000 16 許浚騰 (提告) 000年00月下旬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即可操作股票當沖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8日12時26分許/18萬元 17 李金蓮 (提告) 112年2月15日11時37分前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因提供股票資訊及投資平台操作投資,但須額外支付分紅費用才可提現入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8日13時30分許/40萬元 18 林月霞 (提告) 111年12月25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下載投資APP即可操作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8日13時43分許/29萬元 19 費晏云 (提告) 112年2月上旬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會員以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8日13時47分許/15萬元 20 黃薇名 (提告) 112年3月8日14時8分前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買賣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8日14時8分許/50萬元 21 歐秀櫻 (提告) 112年2月某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儲值金額即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27分許/10萬元 ①112年3月9日10時1分許/ 10萬元 ②112年3月9日12時14分許/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 22 郭漢斌 (提告) 112年2月20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①112年3月9日11時10 分許/5萬元 ②112年3月9日11時11 分許/5萬元 23 郭至樸 (提告) 112年2月16日前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因操作股票有獲利,但需繳納保證金、稅金、佣金方可提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24日10時22分許/6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劉靜茹 ①112年3月24日10時24分許 /59萬5000元 ②112年3月24日11時17分許 /199萬5000元 ③112年3月25日11時13分許 /120萬4000元 000-000000000000 24 李宗和 112年1月9日前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24日11時15分許/200萬元 25 李志榮 (提告) 112年3月19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教學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25日11時10分許/120萬元 26 黃貴保 112年3月26日21時5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投資股票且保證獲利,但須先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29日10時23分許/10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倪堃哲 ①112年3月29日11時許 /99萬9500元 ②112年3月30日0時8分許 /95萬元 ③112年3月31日13時28分許/60萬元 ④112年4月6日13時15分許  /99萬9900元 000-00000000000 27 邱世杰 112年3月14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加入群組學習操作股票,並提供投資APP以購買新上市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29日12時9分許/95萬元 28 洪麗珊 112年2月某日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投資股票達到財務自由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3月31日13時25分許/60萬元 29 蔣黃莉評 (提告) 112年3月23日22時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可下載APP投資股票且保證獲利,但須先儲值才可買賣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第一層帳戶。 112年4月6日12時56分許/100萬元 30 何欣穎 (提告) 112年4月7日19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因7-11交貨便之連結無法付款,須簽署金流服務協議,惟簽署後仍無法付款,嗣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專員進而佯稱:需要認證帳號,要求被害人匯款以驗證身分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帳戶。 112年4月7日21時13分許/4萬3066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俊霆 ①112年4月7日21時12分許 /2萬5元 ②112年4月7日21時13分許  /2萬5元 ③112年4月7日21時14分許  /2萬5元 ④112年4月7日21時15分許  /1萬7005元 ⑤112年4月7日21時16分許  /2萬5元 ⑥112年4月7日21時17分許  /2萬5元 ⑦112年4月7日21時18分許  /3005元 (以上各筆均包括5元手續 費) 31 魏元翔 (提告) 112年4月7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向左列被害人佯稱:係為威秀影城客服,因系統錯誤升級成高級會員將會扣款,嗣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進而佯稱:需要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帳戶。 ①112年4月7日21時1分 許/4萬9988元 ②112年4月7日21時8分 許/2萬4123元 ③112年4月7日21時57 分許/8萬2139元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鄭俊霆 ①112年4月7日22時4分許  /2萬5元 ②112年4月7日22時5分許  /2萬5元 ③112年4月7日22時6分許  /2萬5元 ④112年4月7日22時6分許  /2萬5元 ⑤112年4月7日22時7分許  /2005元 (以上各筆均包括5元手續 費) 32 陳世芒 (提告) 112年2月上旬某時許起,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左列被害人佯稱:加入投資平台註冊會員,即可參與投資股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於右列帳戶。 112年4月11日10時49分許/140萬元 000-000000000000 /戶名鍾承諺 ①112年4月11日10時54分許/2萬5元 ②112年4月11日11時38分許/2萬5元 (以上各筆均包括5元手續 費) ③112年4月13日13時12分許 /164萬940元(圈存止扣)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相關證據 宣告刑 1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所示 1.告訴人李駿榤112年3月8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4至9頁) 2.林佳妤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7至238-9頁) 3.告訴人李駿榤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39至4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警察局朴子分局下楫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14至16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2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所示 1.告訴人龍窕來112年3月10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45至45-1頁) 2.湯佳欣之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112年4月28日合金龍潭字第112000142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3至238-6頁) 3.告訴人龍窕來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89頁) 4.告訴人龍窕來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51至86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46至48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3所示 1.告訴人陳竑騵112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91至92頁) 2.湯佳欣之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行112年4月28日合金龍潭字第1120001421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3至238-6頁) 3.告訴人陳竑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95頁) 4.告訴人陳竑騵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104至10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93、99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4所示 1.告訴人林貞伶112年3月17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109至110頁) 2.湯佳欣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約定轉帳帳戶清單、交易明細、行動裝置綁定紀錄各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1至238-17頁)  3.告訴人林貞伶網銀轉帳明細擷圖2紙(見112偵12886卷四第130、131頁) 4.告訴人林貞伶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132至136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111、120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5所示 1.告訴人裴金芳112年3月15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139至141頁) 2.湯佳欣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約定轉帳帳戶清單、交易明細、行動裝置綁定紀錄各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1至238-17頁) 3.告訴人裴金芳網銀轉帳明細擷圖2紙(見112偵12886卷四第161、163頁) 4.告訴人裴金芳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146至172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143、145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6所示 1.告訴人林朝和112年3月21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173至174頁) 2.湯佳欣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約定轉帳帳戶清單、交易明細、行動裝置綁定紀錄各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1至238-17頁) 3.告訴人林朝和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見112偵12886卷四第180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175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7所示 1.被害人高慶賢112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325至327頁) 2.周孝宜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9至238-22頁) 3.被害人高慶賢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張(見112偵12886卷四第332頁) 4.被害人高慶賢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333至37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329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8所示 1.被害人曾玲月112年3月14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187至190頁) 2.周孝宜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9至238-22頁) 3.被害人曾玲月花蓮一信跨行匯款回單1紙(見112偵12886卷四第209頁) 4.被害人曾玲月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205至208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191、201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9所示 1.告訴人彭均文112年4月13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215至217頁) 2.周孝宜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9至238-22頁) 3.告訴人彭均文網銀轉帳明細翻拍照片2張(見112偵12886卷四第226、22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219、222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0所示 1.被害人張莉玲112年3月14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230至231頁) 2.周孝宜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9至238-22頁) 3.被害人張莉玲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1張(見112偵12886卷四第240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235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1所示 1.被害人吳綉真112年4月14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243至244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113年1月5日北富銀嘉義字第1130000001號函檢附客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112年3月1日之交易明細1張(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57至259頁) 3.周孝宜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9至238-22頁) 4.被害人吳綉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2紙(見112偵12886卷四第249頁) 5.被害人吳綉真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251至256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245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2所示 1.告訴人蔡淑琴112年4月4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257至260頁) 2.周孝宜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9至238-2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261、264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3所示 1.告訴人饒淑寧112年3月22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277至279頁) 2.周孝宜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9至238-22頁) 3.告訴人饒淑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見112偵12886卷四第303頁) 4.告訴人饒淑琴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297至307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285、289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4所示 1.被害人王玉梅112年3月16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四第312至313頁) 2.周孝宜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19至238-22頁) 3.被害人王玉梅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見112偵12886卷四第303頁) 4.被害人王玉梅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322至323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四第314、316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5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5所示 1.告訴人賴碧霞112年4月18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117至123頁) 2.陳璿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3至238-25頁) 3.告訴人賴碧霞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見112偵12886卷五第12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125、127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6所示 1.告訴人許濬騰112年3月22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3至8頁) 2.陳璿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3至238-25頁) 3.告訴人許濬騰網銀轉帳明細擷圖1紙(見112偵12886卷五第15頁) 4.告訴人許濬騰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18至48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49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7所示 1.告訴人李金蓮112年4月19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147至149頁) 2.陳璿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3至238-25頁) 3.告訴人李金蓮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見112偵12886卷五第157頁) 4.告訴人李金蓮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162至176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150、152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8所示 1.告訴人林月霞112年3月20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51至53頁) 2.陳璿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3至238-25頁) 3.告訴人林月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見112偵12886卷五第58頁) 4.告訴人林月霞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62至7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54、56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9所示 1.告訴人費晏云112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109至110頁) 2.陳璿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3至238-25頁) 3.告訴人費晏云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見112偵12886卷五第115頁) 4.告訴人費晏云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115至116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111、113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0所示 1.告訴人黃薇名112年3月27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179至183頁) 2.陳璿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3至238-25頁) 3.告訴人黃薇名台北富邦銀行台東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193、194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184、188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1所示 1.告訴人歐秀櫻112年4月6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93至94頁) 2.陳璿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3至238-25頁) 3.告訴人歐秀櫻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見112偵12886卷五第97頁) 4.告訴人歐秀櫻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99至104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95、96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2所示 1.告訴人郭漢斌112年4月4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73至74頁) 2.陳璿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3至238-25頁) 3.告訴人郭漢斌傳送轉帳成功訊息予詐欺集團之LINE擷圖1紙(見112偵12886卷五第81頁) 4.告訴人郭漢斌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78至8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75、77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3所示 1.告訴人郭至樸112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195至201頁) 2.劉靜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7至238-47頁) 3.告訴人郭至樸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見112偵12886卷五第20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203、205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4所示 1.被害人李宗和112年4月7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233至235頁) 2.劉靜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7至238-47頁) 3.被害人李宗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紙(見112偵12886卷五第25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237、242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5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5所示 1.告訴人李志榮112年4月1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219至220頁) 2.劉靜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27至238-4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221、223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6所示 1.被害人黃貴保112年4月24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255至256頁) 2.倪堃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48至238-52頁) 3.被害人黃貴保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翻拍照片1張(見112偵12886卷五第264頁) 4.被害人黃貴保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263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259、261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7所示 1.被害人邱世杰112年4月12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265至267頁) 2.倪堃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48至238-52頁) 3.被害人邱世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見112偵12886卷五第27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寶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269、274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8所示 1.被害人洪麗珊112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285至287頁) 2.倪堃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48至238-52頁) 3.被害人洪麗珊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見112偵12886卷五第289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290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29所示 1.告訴人蔣黃莉評112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291至293頁) 2.倪堃哲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48至238-52頁) 3.告訴人蔣黃莉評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1張(見112偵12886卷五第300頁) 4.告訴人蔣黃莉評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306至312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295、297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30所示 1.告訴人何欣穎112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327至330頁) 2.鄭俊霆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54至238-59頁) 3.告訴人何欣穎網銀轉帳明細擷圖1張(見112偵12886卷五第336頁) 4.告訴人何欣穎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334至33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331、333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31所示 1.告訴人魏元翔112年4月7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339至341頁) 2.鄭俊霆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54至238-59頁) 3.鄭俊霆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60頁) 4.告訴人魏元翔網銀轉帳明細擷圖3張(見112偵12886卷五第350、351頁) 5.告訴人魏元翔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348至349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343、346、347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如附表一之二編號32所示 1.告訴人陳世芒112年4月11日警詢筆錄(見112偵12886卷五第357至359頁) 2.鍾承諺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238-62至238-66頁) 3.告訴人陳世芒提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371至398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112偵12886卷五第355、369頁) 杜承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洪俊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昱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晏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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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