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幸容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 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 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 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
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 項、第2 項或第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0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321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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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事實 │罪名、宣告刑、沒收銷燬及沒收 │
├──┼────┼──────────────────┤
│ 一 │如事實欄│傅國智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
│ │一所載 │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
│ │ │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二 │如事實欄│傅國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
│ │二所載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
│ │ │燬。 │
├──┼────┼──────────────────┤
│ 三 │如事實欄│傅國智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
│ │三所載 │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圓柱型罐狀爆裂物貳枚(置於桃園市│
│ │ │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均沒收。 │
├──┼────┼──────────────────┤
│ 四 │如事實欄│傅國智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
│ │四㈠所載│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
│ │ │編號二所示槍枝及犯罪所得黑色包包壹個│
│ │ │(保管字號:本院一○六年度保管字第二│
│ │ │八一號)均沒收。 │
├──┼────┼──────────────────┤
│ 五 │如事實欄│傅國智犯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
│ │四㈡所載│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槍枝沒│
│ │ │收。 │
├──┼────┼──────────────────┤
│ 六 │如事實欄│傅國智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
│ │五所載 │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智慧型手機貳支、LG│
│ │ │牌黑色傳統行動電話壹支、菜籃車壹台、│
│ │ │住處及汽車鑰匙壹串、價值新臺幣肆仟元│
│ │ │之外幣、首飾壹組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七 │如事實欄│傅國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
│ │六所載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二之物均沒收銷燬;│
│ │ │扣案之黑色盒子壹個沒收(以上保管字號│
│ │ │均為本院一○六年度保管字第二八一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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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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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沒收之物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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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由仿BERETTA 廠半自動手槍製│於105 年8 月27日在「我│
│ │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家商務旅店」扣得(保管│
│ │編號:○○○○○○○○○○│字號:本院106 年度保管│
│ │號) │字第281號) │
├──┼─────────────┼───────────┤
│ 二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於105 年8 月3 日在桃園│
│ │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一一│市○○區○○路000 號14│
│ │○二一三七九三二號) │樓樓頂扣得(保管字號:│
│ │ │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第65│
│ │ │1 號) │
├──┼─────────────┼───────────┤
│ 三 │彈匣參個 │其中2 個彈匣係連同編號│
│ │ │一、二之槍枝一併扣案(│
│ │ │保管字號與前開槍枝相同│
│ │ │);另1 個彈匣(保管字│
│ │ │號: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
│ │ │第394 號)則係被告於10│
│ │ │5 年7 月9 日在桃園市中│
│ │ │壢區後興路2 段551 巷4 │
│ │ │號新鑽大樓中庭不慎掉落│
│ │ │而為警扣得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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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具傷殺力之子彈 │扣案不傷殺力│備住 │
│ │ │之子彈 │ │
├──┼──────────┼──────┼──────────┤
│ 一 │直徑8.6mm 之非制式子│直徑8.8mm 之│於105 年8 月27日在「│
│ │彈1 顆、直徑8.8 ±0.│非制式子彈1 │我家商務旅店」扣得(│
│ │5mm 之非制式子彈6 顆│顆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
│ │ │ │度保管字第281 號) │
├──┼──────────┼──────┼──────────┤
│ 二 │直徑8.9 ±0.5mm 之非│口徑9mm 之制│於105 年8 月3 日在桃│
│ │制式子彈7 顆、直徑8.│式子彈1顆 │園市楊梅區中興路120 │
│ │6mm 之非制式子彈1 顆│ │號14樓扣得(保管字號│
│ │ │ │: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
│ │ │ │第651 號) │
├──┼──────────┼──────┼──────────┤
│ 三 │直徑8.9 ±0.5mm 之非│無 │於105 年7 月9 日在桃│
│ │制式子彈10顆 │ │園市中壢區後興路2 段│
│ │ │ │55 1巷4 樓新鑽大樓中│
│ │ │ │庭扣得(保管字號:本│
│ │ │ │院106 年度保管字第39│
│ │ │ │4 號) │
├──┼──────────┼──────┼──────────┤
│合計│直徑8.6mm 之非制式子│直徑8.8mm 之│ │
│ │彈2 顆、直徑8.8 ±0.│非制式子彈1 │ │
│ │5mm 之非制式子彈6 顆│顆、口徑9mm │ │
│ │及直徑8.9 ±0. 5mm之│之制式子彈1 │ │
│ │非制式子彈17顆,共25│顆,共2顆 │ │
│ │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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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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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沒收銷燬之物 │備註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被告於105 年6 月28日遺│
│ │(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分別│落於新北市汐止區湖前街│
│ │為貳點捌陸捌捌公克、參點柒│110 巷97弄20之12號11樓│
│ │零柒捌公克) │前露天陽台,並於105 年│
│ │ │7 月3 日為警扣案(保管│
│ │ │字號:本院106 年度保管│
│ │ │字第281號) │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於105 年8 月27日在「我│
│ │(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分別│家商務旅店」扣得(保管│
│ │為拾參點肆肆柒壹公克、陸點│字號:本院106 年度保管│
│ │貳零肆零公克)、吸食器壹組│字第281 號) │
│ │、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內均含│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 │
│ │無法析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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