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託憑證,於99年、100 年間張錦明有用我的名字買臺灣存 託憑證,我自己並沒有買賣臺灣存託憑證相關專長或經驗等 語(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15 號卷卷二第14頁反面、第15 頁),可認被告鍾勝吉對於臺灣存託憑證市場有何標的、如 何操作等節,甚至自己名下何以持有之臺灣存託憑證及名稱 均毫無所悉,反觀被告曾慶弘先前已有從事集中市場會員諮 詢業務1 年多之經驗,業據被告曾慶弘自承在卷(見本院10 2 年度易字第215 號卷卷一第57頁),其對於未上市公司股 權之銷售流程、模式之瞭解顯勝於被告鍾勝吉,倘若被告曾 慶弘對於被告鍾勝吉如何取得未上市公司股權毫不知情,竟 僅憑被告鍾勝吉之單方空洞說詞一再對外宣稱有能力取得未 上市公司股權,即積極向外遊說易聯今公司員工自行購入或 對外尋找新投資者,實與一般經驗法則有違,其不合理之處 甚明。至被告曾慶弘之辯護人辯稱:易聯今公司交易之模式 係介紹股權買賣,並非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買賣,因而交易 模式中本無將股款支付未上市公司股權云云(見本院102 年 度易字第215 號卷卷二第75頁反面),然稽之被告葉榮文於 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丙帳戶的款項並未用以購買未上市公司 股權,匯進來的款項後來還是匯給投資者等語明確(見本院 102 年度易字第215 號卷卷二第74頁反面),足見易聯今公 司實際上未將自客戶所收取之股權買賣價金用以購買未上市 公司股權,反係用以分配投資人佯為價差利益,已如前述, 被告曾慶弘之辯護人上開所辯,亦難為有利被告曾慶弘之認 定。
⒊被告葉榮文部分:
⑴證人蘇翊維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葉榮文在公司並無特定職位 ,剛開始被告葉榮文與被告曾慶弘同間辦公室,後來被告葉 榮文到獨立的會計室辦公室等語(見100 年度偵字第8255號 偵查卷卷四第144 頁),另稽之被告葉榮文於99年10月、11 月之薪資為8 萬5,100 元、6 萬1,100 元,有易聯今公司員 工薪資轉帳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明細 表各1 紙在卷可參(100 年度偵字第8255號偵查卷卷三第28 8 頁、第296 頁),被告葉榮文之職位與領取之薪資顯與易 聯今公司其他內部員工迥異,可知其在公司之地位非可與一 般受僱之員工比擬。
⑵被告葉榮文初始因羅紹宇要求,於99年8 月間將丙帳戶供易 聯今公司之客戶匯入款項,並由被告葉榮文進行核對、提領 、轉匯等情,業據被告葉榮文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 院102 年度易字第215 號卷卷二第74頁),復經證人范煊、 謝盛瀚於調查站詢問時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如上(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1967號偵查卷第25頁反面、 第26頁反面、第2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 字第1967號偵查卷第31頁、102 年度偵緝字第72號偵查卷第 43頁、第44頁)及證人呂宜津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見本 院102 年度易字第215 號卷卷一第284 頁反面),並有上開 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102 年9 月26日(102 )一建字第73 號函所附丙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 2 年度易字第216 號卷第137 頁至第139 頁),被告葉榮文於 99年8 月、9 月以丙帳戶供被告鍾勝吉、楊世忠、曾慶弘所 成立之易聯今公司使用,並由被告葉榮文負責核對、提領、 轉匯丙帳戶款項,堪認被告葉榮文實際掌控易聯今公司之資 金,已述之如前。另審之證人范煊於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後 來有了法人帳戶,就都改成匯到乙帳戶,於100 年1 月10日 深夜被告曾慶弘打電話給我跟蘇翊維,約出去吃飯,然後跟 我們說易聯今公司財務出問題,被告鍾勝吉財務出問題,所 以客戶出售股票的股款無法如期匯給客戶,被告葉榮文是在 我知道這個消息後1 個星期,以身體不適遞辭呈,被告葉榮 文辭職時,有把乙帳戶交接給被告曾慶弘等語(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1967號偵查卷第26頁反面、 第27頁),復佐以被告葉榮文於99年10月8 日自乙帳戶提領 50萬元轉匯至廖慧惠帳戶、99年10月11日提領31萬5,600 元 轉匯至胡晟潢帳戶、99年10月15日提領175 萬元,將其中90 萬元轉匯至劉亞維帳戶、99年11月2 日提領161 萬4,332 元 轉匯至梁克強帳戶、99年12月30日提領243 萬2,025 元轉匯 至陳玉蓮、侯沅毅、李昌旻、賴靜儀、謝盛瀚、顧峻魁、黃 如君、麗聖廣告有限公司帳戶、99年12月31日提領2 萬6,34 0 元轉匯至侯沅毅帳戶、100 年1 月7 日提領163 萬3,853 元轉匯至蔡宗恆帳戶(見100 年度偵字第8255號偵查卷卷三 第227 頁至第232 頁、第236 頁、第242 頁至第249 頁), 於99年10月26日提領51萬6,000 元,其中1 萬5, 000元轉匯 至證人呂宜津帳戶、99年11月2 日提領1,006 萬8,260 元, 其中40萬元轉匯至證人呂宜津帳戶、99年11月17日提領80萬 7,900 元,其中59萬4,000 元轉匯至證人呂宜津帳戶,於99 年12月8 日提領10萬2,150 元,其中5 萬4,650 元轉匯至證 人呂宜津帳戶,於100 年1 月6 日提領10萬2,105 元,其中 5 萬4,650 元轉匯至證人呂宜津帳戶(見100 年度偵字第82 55號偵查卷卷三第363 頁至第369 頁),於99年11月9 日提 領313 萬4,198 元,其中235 萬9,499 元轉匯至證人蔡素嬌 帳戶(見100 年度偵字第8255號偵查卷卷三第370 頁、第37 1 頁),於99年9 月15日、9 月23日、9 月27日、10月7 日
、10月19日、10月20日、10月22日、12月8 日、12月10日提 領15萬元、800 萬元、600 萬元、450 萬元、215 萬4,000 元、753 萬9,000 元、315 萬元、270 萬4,000 元(見100 年度偵字第8255號偵查卷卷三第425 頁至第428 頁),於99 年10月8 日自易聯今公司向日盛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 號帳號提領43萬6,000 元轉匯至廖慧惠帳戶(見100 年度偵 字第8255號偵查卷卷三第350 頁),初始易聯今公司之投資 者款項均匯入被告葉榮文之丙帳戶內,其後圈購費及投資款 項雖分別改匯入甲帳戶及乙帳戶內,惟仍由被告葉榮文處理 甲、乙帳戶相關款項之提領、匯款,乙帳戶相關資料亦由被 告葉榮文所保管,足見被告葉榮文實則掌控投資者所匯入之 所有款項。另佐以被告葉榮文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丙帳戶內之 款項並未用以購買支付未上市公司股權,係將匯入丙帳戶之 款項匯回給客戶一情不諱(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15 號卷 卷二第74頁反面),且被告葉榮文將丙帳戶內易聯今公司客 戶所匯入之款項數日後加計獲利匯回,亦有上開第一商業銀 行建成分行102 年10月16日(102 )一建字第81號函所附1 份附卷足證(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16 號卷第193 頁至第 206 頁),並經本院認定如上,被告葉榮文既僅將易聯今公 司客戶所匯入乙、丙帳戶之款項,隔數日後,計算獲利盈虧 後,再由同一帳戶匯回給客戶,足見被告葉榮文知悉乙、丙 帳戶之款項並未用以支付客戶所選購之未上市公司股權,益 徵被告葉榮文對於被告鍾勝吉並未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未上市 公司股權一節,甚為知悉。
⑶張錦明、羅紹宇、被告鍾勝吉、楊世忠既自始謀議要藉易聯 今公司以上開手法詐取財物,此事乃一個高風險違法行為, 已如前述,衡情無由刻意延攬一完全不知情之人管控公司資 金,致其等無法掌控支配精心策劃所騙取之款項,且倘非被 告葉榮文確實自始知情並同意參與其事,張錦明、羅紹宇、 被告鍾勝吉、楊世忠豈不徒然增加己身犯罪環節遭被告葉榮 文察覺有異而舉報抑或侵吞所有詐欺款項之風險。被告葉榮 文既掌控甲、乙、丙帳戶資金匯入、提領及轉匯,對於易聯 今公司或被告鍾勝吉實際並未將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持以支 付如附表所示之未上市公司股權款項,而係由被告葉榮文將 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計算獲利虧損再為匯出一節,甚為明悉 ,已述之如前,被告葉榮文上開不知情之辯解,難以採信。 ⑷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 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 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
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 實行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仍屬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14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 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 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 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 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被告葉榮文 於本件涉案期間固非易聯今公司之負責人,惟被告葉榮文核 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匯入甲、乙帳戶款項及進行提領轉匯 ,而任由被告鍾勝吉等人取用該款項,被告葉榮文雖未直接 接觸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並銷售如附表所示之未上市公司股 權,而未與其餘共犯張錦明、楊世忠、曾慶弘等人直接進行 犯罪謀議,然其等共犯既係透過張錦明、羅紹宇而間接進行 犯意聯絡,又被告葉榮文係透過羅紹宇進入易聯今公司,統 籌控管該公司所詐得之款項,從而使得本件詐欺罪行得以順 利遂行,被告葉榮文所為與被告曾慶弘、楊世忠、鍾勝吉等 人從事之犯罪實屬互為表裡,不可或缺,於犯罪參與者之角 色分配中,尚處在功能性之犯罪支配地位,自應就詐欺之行 為負全部責任,亦堪認被告葉榮文具有與被告曾慶弘、楊世 忠、鍾勝吉等人共同實行犯罪之故意。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曾慶弘、楊世忠、葉榮文、 鍾勝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所辯各節,均無足採,各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曾慶弘、楊世忠、葉榮文、鍾勝吉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曾慶弘、楊世忠、葉榮文、鍾勝吉就前述犯行,與張錦 明、羅紹宇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曾慶弘、楊世忠、葉榮文、鍾勝吉利用不知情之蘇翊維 、邱家毅、林佳慧、黃鈺茹、蔡婉華、謝盛瀚、王豫鶴、及 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多人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 係屬間接正犯。
㈣被告曾慶弘、楊世忠、葉榮文、鍾勝吉以上開詐欺行為,同 時詐騙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呂宜津、楊麗麗、編號6 所示之 呂宜津、呂芸菁、呂香慧、編號9 所示之呂芸菁、黃筱涵、 黃鈺茹、編號10所示之許紋寧、黃筱涵、編號18所示之蔡素 嬌、謝任遠、謝盛瀚、編號20所示之王美華、李長瑋合資購 買如附表編號5 、6 、9 、10、18、20所示之未上市公司股 權,致其等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同時侵害上開多數人之法益
,為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各從一重處斷。檢察官就附表編號5 、6 、10所示部分 各漏載楊麗麗、呂芸菁、呂香慧、黃筱涵,為想像競合犯之 起訴效力所及,應予補充。
㈤刑法上之接續犯,乃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本件被告曾慶弘、楊世忠、葉榮文、鍾勝吉共同詐騙如附表 編號3 、17、25所示李鳳雪、謝德星、林家麟各購買2 次未 上市公司股權犯行,雖均係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然於時 間差距上並非無法分開,與接續犯仍屬有別,自不應論以一 罪。被告曾慶弘、楊世忠、葉榮文、鍾勝吉就附表所示之28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又被告楊世忠於9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 8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被告楊世忠撤回 上訴而確定,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24 號裁定減為有 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3 月4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15 號卷卷一第8 頁至第18頁),其於上開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曾慶弘、楊世忠、葉榮文、鍾勝吉不思正途獲取 收入,明知無透過特殊管道取得未上市公司股權轉售投資人 之真意,竟以成立公司對外招募初出社會之蘇翊維、邱家毅 、林佳慧、黃鈺茹、蔡婉華、謝盛瀚、王豫鶴,向其等親友 推銷投資購買未上市公司股權,利用蘇翊維、邱家毅、林佳 慧、黃鈺茹、蔡婉華、謝盛瀚、王豫鶴社會經驗不足且其等 親友基於信賴之人性弱點詐害無辜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 冀求不勞而獲他人畢生血汗錢,非但致告訴人等受有合計高 達數千萬元之損害,甚且破壞蘇翊維、邱家毅、林佳慧、黃 鈺茹、蔡婉華、謝盛瀚、王豫鶴與其等親友間之信任關係至 鉅,被告鍾勝吉固坦認犯行,然對於被告曾慶弘、楊世忠、 葉榮文之犯行多加掩護,被告曾慶弘、楊世忠、葉榮文則自 始否認犯行,猶圖飾詞狡卸,絲毫未見悔意,實應予嚴懲, 及其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於本案犯行參與之程度、擔任 之角色、迄未適度賠償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告訴人等所受之 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以資懲儆。
㈧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2 年度偵字第1036號),因該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 訴經本院判處罪刑之犯罪事實均屬同一,屬事實上同一案件 本院已併予審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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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起訴書│被害人│未上市公│受詐時間│匯款時間│標的之股款、圈購費金│匯款單據、讓渡書等│ 卷頁所在 │罪名及宣告刑 │
│號│附表2│ │司股權 │ │ │額及匯款方式 │交易內容之證據資料│ │ │
│ │編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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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侯沅毅│開曼晨星│99/11/25│99/11/26│①圈購費4萬6,200元匯│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①士檢100 偵│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入易聯今公司第一商│ 書2紙 │ 8255卷一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業銀行建成分行 │②99年11月25日侯沅│ 40、41 頁 │拾月。 │
│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毅與鍾勝吉簽立之│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 開曼晨星1,000 股│ 8255卷一第│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②股款66萬元匯入鍾勝│ (認購股權金額33 │ 44-46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萬元)之股權讓渡│ 第47-49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承德分行0000000000│ 書共2份 │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27號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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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宋品瑤│開曼晨星│99/12/19│99/12/20│①圈購費2萬元以匯款 │①華南商業銀行匯款│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人林玉味名義匯入易│ 回條聯2紙 │ 8255卷一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聯今公司第一商業銀│②100年12月13日委 │ 180頁 │拾月。 │
│ │ │ │ │ │ │ 行建成分行00000000│ 託人林玉味委託宋│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373號帳戶。 │ 宋品瑤辦理之委託│ 8255卷二第│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②股款36萬元以匯款人│ 書1紙 │ 18 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林玉味名義匯入鍾勝│③99年12月20日林玉│③士檢100偵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味與鍾勝吉簽立之│ 8255卷二第│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承德分行0000000000│ 開曼晨星1,000股 │ 19-20頁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27號帳戶。 │ (認購股權金額38 │ │ │
│ │ │ │ │ │ │ │ 萬元)之股權讓渡 │ │ │
│ │ │ │ │ │ │ │ 書1份 │ │ │
│ │ │ │ │ │ ├──────────┼─────────┼──────┤ │
│ │ │ │ │ │ │①圈購費2萬元以匯款 │①彰化銀行匯款回條│①士檢100偵 │ │
│ │ │ │ │ │ │ 人林玉蓮名義匯入易│ 聯1紙 │ 8255卷一第│ │
│ │ │ │ │ │ │ 聯今公司第一商業銀│②100年12月13日委 │ 181頁 │ │
│ │ │ │ │ │ │ 行建成分行00000000│ 託人林玉味委託宋│②士檢100偵 │ │
│ │ │ │ │ │ │ 373號帳戶。 │ 宋品瑤辦理之委託│ 8255卷二第│ │
│ │ │ │ │ │ │②股款36萬元以匯款人│ 書1紙 │ 18 頁 │ │
│ │ │ │ │ │ │ 林玉蓮名義匯入鍾勝│③99年12月20日林玉│③士檢100偵 │ │
│ │ │ │ │ │ │ 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蓮與鍾勝吉簽立之│ 8255卷二第│ │
│ │ │ │ │ │ │ 承德分行0000000000│ 開曼晨星1,000股 │ 23-24頁 │ │
│ │ │ │ │ │ │ 27號帳戶。 │ (認購股權金額38│ │ │
│ │ │ │ │ │ │ │ 萬元)之股權讓渡│ │ │
│ │ │ │ │ │ │ │ 書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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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李鳳雪│⑴ │99/11/15│99/11/15│股款13萬元(含圈購費│①中國信託新臺幣存│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金衛醫療│ │ │1萬元)匯入鍾勝吉中 │ 提款交易憑證1紙 │ 8255卷一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 │②99年11月15日李鳳│ 187頁 │玖月。 │
│ │ │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雪與鍾勝吉簽立之│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戶 │ 金衛醫療1萬股( │ 8255卷二第│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認購股權金額12萬│ 136-138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元)之股權讓渡書│③士檢100偵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1份 │ 8255卷二第│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③易聯今公司傳真予│ 117-119頁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李鳳雪之金衛醫療│ │ │
│ │ │ │ │ │ │ │ TDR說明介紹資料1│ │ │
│ │ │ │ │ │ │ │ 1份 │ │ │
│ │ │ ├────┼────┼────┼──────────┼─────────┼──────┼──────────┤
│ │ │ │⑵ │99/12/03│99/12/03│股款33萬元匯入鍾勝吉│①中國信託新臺幣存│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開曼晨星│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 提款交易憑證1紙 │ 8255卷一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②99年12月3日李鳳 │ 188頁 │玖月。 │
│ │ │ │ │ │ │戶 │ 雪與鍾勝吉簽立之│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圈購費23,100元李鳳│ 開曼晨星1,000股 │ 8255卷二第│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雪以現金交付不知情之│ (認購股權金額33 │ 130-133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員工黃鈺茹、蘇翊維而│ 萬元)之股權讓渡│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轉交易聯今公司。) │ 書1份 │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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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賴淑樺│開曼晨星│99/12/02│99/12/02│①圈購費2萬3,100元匯│①玉山銀行匯款回條│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起訴│ │ │ │ 入易聯今公司第一商│ 聯2紙 │ 8255卷一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書誤載│ │ │ │ 業銀行建成分行 │②99年12月2日賴淑 │ 188頁、第 │玖月。 │
│ │ │為賴淑│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樺與鍾勝吉簽立之│ 189 頁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華,應│ │ │ │②股款33萬元匯入鍾勝│ 開曼晨星1,000股 │②士檢100偵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予更正│ │ │ │ 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認購股權金額33 │ 8255卷二第│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承德分行0000000000│ 萬元)之股權讓渡 │ 125-128頁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27號帳戶 │ 書1份 │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5 │ 5 │呂宜津│開曼晨星│99年11月│99/11/29│①股款66萬元匯入鍾勝│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楊麗麗│2張 │間某日 │ │ 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書1紙 │ 8255卷二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起訴│ │ │ │ 承德分行0000000000│②呂宜津中研院郵局│ 66頁 │拾月。 │
│ │ │書漏載│ │ │ │ 27號帳戶 │ 帳號0000000帳戶 │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楊麗麗│ │ │ │②圈購費扣除專案費用│ 99年9月1日至100 │ 8255卷二第│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應予│ │ │ │ 應支付每筆3萬7,416│ 年2月15日客戶歷 │ 36-37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補充)│ │ │ │ 元 (見偵卷二P.31註│ 史交易清單查詢資│③士檢102偵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1)。 │ 料1份 │ 1036卷第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③呂宜津中研院郵局│ 77-81頁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其中1 張為呂宜津與│ 帳戶郵政存簿儲金│④士檢100偵 │ │
│ │ │ │ │ │ │楊麗麗合購,匯款66萬│ 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8255卷二第│ │
│ │ │ │ │ │ │元含楊麗麗應繳股款,│ 1份 │ 64-65頁 │ │
│ │ │ │ │ │ │由呂宜津代匯。) │④99年12月6日呂宜 │ │ │
│ │ │ │ │ │ │ │ 津與鍾勝吉簽立之│ │ │
│ │ │ │ │ │ │ │ 開曼晨星2,000股 │ │ │
│ │ │ │ │ │ │ │ 股 (認購股權金額│ │ │
│ │ │ │ │ │ │ │ 66萬元)之股權讓 │ │ │
│ │ │ │ │ │ │ │ 渡協議書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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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 │呂宜津│開曼晨星│99年11月│99/12/07│股款66萬元匯入鍾勝吉│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呂芸菁│2張 │間某日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 書1紙 │ 8255卷二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呂香慧│ │ │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②99年12月7日匯款 │ 72頁 │拾月。 │
│ │ │(起訴│ │ │ │戶 │ 人呂芸菁匯款30萬│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書漏載│ │ │ │ │ 元至呂宜津郵局帳│ 8255卷二第│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呂芸菁│ │ │ │(開曼晨星1張為呂宜 │ 戶之合作金庫商業│ 71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呂香│ │ │ │津購買所有,另1張為 │ 銀行匯款申請書代│③士檢100偵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慧,應│ │ │ │呂芸菁與呂香慧合購共│ 收入傳票1紙 │ 8255卷二第│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予補充│ │ │ │同取得,匯款66萬元其│③99年12月6日呂宜 │ 64-65頁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中呂芸菁與呂香慧應繳│ 津與鍾勝吉簽立之│④士檢100 偵│ │
│ │ │ │ │ │ │之股款由呂宜津代匯。│ 開曼晨星2,000股 │ 8255卷二第│ │
│ │ │ │ │ │ │) │ 股 (認購股權金額│ 36-37頁 │ │
│ │ │ │ │ │ │ │ 66萬元)之股權讓 │ │ │
│ │ │ │ │ │ │ │ 渡協議書1份 │ │ │
│ │ │ │ │ │ │ │④呂宜津中研院郵局│ │ │
│ │ │ │ │ │ │ │ 帳號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99年9月1日至100 │ │ │
│ │ │ │ │ │ │ │ 年2月15日客戶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查詢資│ │ │
│ │ │ │ │ │ │ │ 料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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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 │呂香慧│金衛醫療│99年11月│99/11/08│股款13萬元(含圈購費│①華南商業銀行匯款│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間某日 │ │1萬元)匯入鍾勝吉中 │ 回條聯1紙 │ 8255卷二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 │②99年11月28日呂香│ 60頁 │玖月。 │
│ │ │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慧與鍾勝吉簽立之│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戶 │ 金衛醫療10,000股│ 8255卷二第│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認購股權金額12│ 58-59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萬元)之股權讓渡│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書1份 │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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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 │呂瑩姿│金衛醫療│99年11月│99/11/08│①圈購費1萬元匯入易 │①華南商業銀行匯款│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間某日 │ │ 聯今公司第一商業銀│ 回條聯2紙 │ 8255卷二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行建成分行 │②99年12月3日呂瑩 │ 54頁、第55│玖月。 │
│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姿與鍾勝吉簽立之│ 頁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②股款12萬元匯入鍾勝│ 金衛醫療1萬股(認│②士檢100偵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購股權金額12萬元│ 8255卷二第│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承德分行0000000000│ )之股權讓渡書1份│ 56-57頁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27 號帳戶 │ │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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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 │呂芸菁│KY美食達│99年10月│99/10/06│匯款人呂芸菁匯款11萬│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黃筱涵│人3張轉 │間某日 │ │8,000元至呂宜津中研 │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8255卷二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黃鈺茹│開曼晨星│ │ │院郵局00000000000000│ 傳票1紙 │ 44頁 │拾月。 │
│ │ │ │1張 │ │ │號帳戶 │②黃筱涵板橋中正路│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內│ 8255卷二第│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99/10/20│匯款人黃筱涵匯款49萬│ 頁影本2頁 │ 48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0,500元(其中32萬7,0│③黃鈺茹板橋中正路│③士檢100偵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00 元已分別退還管憶 │ 郵政存簿儲金簿內│ 8255卷二第│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茹及楊志聖2 人)至鍾│ 頁影本2頁 │ 50-51頁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勝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④板信商業銀行匯款│④士檢100偵 │ │
│ │ │ │ │ │ │承德分行000000000000│ 申請書1紙 │ 8255卷二第│ │
│ │ │ │ │ │ │號帳戶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43頁 │ │
│ │ │ │ │ │ │ │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⑤士檢100偵 │ │
│ │ │ │ │ │ │(起訴書贅載於99年10│ 傳票1紙 │ 8255卷二第│ │
│ │ │ │ │ │ │月20日購買開曼晨星,│⑥99年12月23日呂芸│ 44頁 │ │
│ │ │ │ │ │ │匯款5萬2,000元,應予│ 菁與鍾勝吉簽立之│⑥北檢100他 │ │
│ │ │ │ │ │ │刪除) │ 開曼晨星1,000股 │ 1967卷第43│ │
│ │ │ │ │ ├────┼──────────┤ (認購股權金額33 │ -44頁 │ │
│ │ │ │ │ │99/10/23│黃鈺茹自郵局分次領款│ 萬元)之股權讓渡 │ │ │
│ │ │ │ │ │ │共10萬元退予楊志聖及│ 協議書1份 │ │ │
│ │ │ │ │ │ │交付剩餘股款差額由呂│ │ │ │
│ │ │ │ │ │ │芸菁於99年11月11日匯│ │ │ │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 │ │99/11/11│匯款人呂芸菁匯款18萬│ │ │ │
│ │ │ │ │ │ │6,000 元至鍾勝吉中國│ │ │ │
│ │ │ │ │ │ │信託承德分行00000000│ │ │ │
│ │ │ │ │ │ │7227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99/11/15│匯款人呂芸菁匯款6萬2│ │ │ │
│ │ │ │ │ │ │,000元至鍾勝吉中國信│ │ │ │
│ │ │ │ │ │ │託承德分行0000000000│ │ │ │
│ │ │ │ │ │ │27號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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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 │許紋寧│開曼晨星│99年12月│99/12/03│2010年12月3日匯款25 │①黃筱涵國泰世華銀│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黃筱涵│ │間某日 │ │萬元予黃筱涵,12月7 │ 銀行存摺影本2頁 │ 8255卷二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起訴│ │ │ │日黃筱涵將現金35萬3,│②99年12月21日許紋│ 52-53頁 │玖月。 │
│ │ │書漏載│ │ │ │100 元予黃鈺茹交回易│ 寧與鍾勝吉簽立之│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黃筱涵│ │ │ │聯今公司,12月17日許│ 開曼晨星1,000股 │ 8255卷二第│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應予│ │ │ │紋寧電匯差額2 萬6,90│ (認購股權金額36│ 75-76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補充)│ │ │ │0 元至易聯今公司,共│ 萬元)之股權讓渡│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計38萬元 │ 協議書1份 │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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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 │楊麗麗│神州數碼│99年10月│99/11/01│匯款17萬4,000 元至鍾│①臺北富邦銀行匯款│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底、11月│ │勝吉中國信託中山分行│ 委託書證明聯1紙 │ 8255卷二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初某日 │ │帳戶 │②99年11月12日楊吳│ 35頁 │玖月。 │
│ │ │ │ │ │ │(股權讓渡協議書由周│ 寶鑾與鍾勝吉簽立│②北檢100他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文錦及楊吳寶鑾代簽訂│ 之神州數碼3,000 │ 1967卷第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股(認購股權金額│ 90-91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8 萬7,000 元)之│③北檢100他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股權讓渡協議書1 │ 1967卷第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份 │ 92-93頁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③99年11月12日周文│ │ │
│ │ │ │ │ │ │ │ 錦與鍾勝吉簽立之│ │ │
│ │ │ │ │ │ │ │ 神州數碼2,000股 │ │ │
│ │ │ │ │ │ │ │ (認購股權金額5 │ │ │
│ │ │ │ │ │ │ │ 萬8,000 元)之股│ │ │
│ │ │ │ │ │ │ │ 權讓渡協議書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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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1 │黃鈺茹│新鎧科技│99年11月│99年11月│黃鈺茹將現金6 萬9,00│ │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中旬某日│中旬某日│0 元交付曾慶弘轉交易│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聯今公司 │ │ │玖月。 │
│ │ │ │ │ │ │ │ │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起訴書贅載於99年12│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月初間購買KY晨星,金│ │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額為10萬7,700 元,應│ │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予刪除) │ │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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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2 │王英霞│金衛醫療│99年11月│99/11/08│匯款人王英霞匯款156 │①永豐商業銀行匯款│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間某日 │ │萬元(含股權及圈購費│ 委託書證明聯1紙 │ 8255卷一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至鍾勝吉中國信託中│②99年11月15日王英│ 161頁 │拾壹月。 │
│ │ │ │ │ │ │山分行帳戶 │ 霞與鍾勝吉簽立之│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金衛醫療12萬股(│ 8255卷一第│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認購股權金額144 │ 162-163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萬元)之股權讓渡│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書1份 │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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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3 │范 煊│金衛醫療│99年11月│99/11/03│匯款人范煊(代理人王 │①永豐商業銀行匯款│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間某日 │ │英霞)匯款13萬元至鍾 │ 委託書證明聯1紙 │ 8255卷一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勝吉中國信託中山分行│②99年11月5日范煊 │ 213頁 │玖月。 │
│ │ │ │ │ │ │帳戶 │ 與鍾勝吉簽立之金│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衛醫療1萬股(認購│ 8255卷一第│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股權金額12萬元) │ 214-215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之股權讓渡書11份│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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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4 │陳玉敏│ 爾必達 │99年11月│99/11/17│陳玉敏係蔡婉華之母親│①99年12月20日陳玉│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間某日 │ │,蔡婉華以支票6 萬6,│ 敏與鍾勝吉簽立之│ 8255卷一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000元交予曾慶弘 │ 爾必達3,000股( │ 234-235頁 │玖月。 │
│ │ │ │ │ │ │ │ 認購股權金額5萬4│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000元)之股權讓│ 8255卷一第│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渡書1份 │ 232-233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②99年12月21日變更│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股權讓渡書及神州│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溢收差額明細表各│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1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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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5 │張靜怡│開曼晨星│99/11/25│99/11/26│張靜怡以華南銀行票面│①華南銀行票款70萬│①士檢100他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金額70萬6,200 元支票│ 6,200元、票號XC6│ 2944卷第50│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交付易聯今公司 │ 609794號支票影本│ 頁 │拾月。 │
│ │ │ │ │ │ │ │ 1紙 │②士檢100他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②99年11月25日張靜│ 2944卷第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 │ 怡與鍾勝吉簽立之│ 47-49頁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晨星2,000股(認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購股權金額66萬元│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 )之股權讓渡書1 │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份 │ │ │
├─┼───┼───┼────┼────┼────┼──────────┼─────────┼──────┼──────────┤
│17│ 16 │謝德星│⑴ │99年9月 │99/09/23│①匯款人謝德星匯款76│①北投區農會匯款申│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金衛醫療│間 │ │ 萬8,450 元至鍾勝吉│ 請書1紙 │ 8255卷一第│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中國信託中山分行帳│②中國信託新臺幣存│ 153頁 │壹年。 │
│ │ │ │ │ │ │ 戶 │ 提款交易憑證1紙 │②士檢100偵 │曾慶弘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②99年9月23日匯款人 │ │ 8255卷一第│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謝德星匯款153 萬6,│ │ 153頁 │。 │
│ │ │ │ │ │ │ 900元至鍾勝吉中國 │ │ │葉榮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 信託中山分行帳戶 │ │ │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鍾勝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99/11/03│匯款人謝德星匯款13萬│北投區農會匯款申請│士檢100偵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元至鍾勝吉中國信託中│書1紙 │8255卷一第 │ │
│ │ │ │ │ │ │山分行帳戶 │ │154頁 │ │
│ │ │ │ │ ├────┼──────────┼─────────┼──────┤ │
│ │ │ │ │ │99/11/12│匯款人謝德星匯款117 │北投區農會匯款申請│士檢100偵 │ │
│ │ │ │ │ │ │萬元至鍾勝吉中國信託│書1紙 │8255卷一第 │ │
│ │ │ │ │ │ │中山分行帳戶 │ │155頁 │ │
│ │ │ │ │ ├────┼──────────┼─────────┼──────┤ │
│ │ │ │ │ │99/12/06│匯款人謝德星匯款4萬8│北投區農會匯款申請│士檢100偵 │ │
│ │ │ │ │ │ │,000元至易聯今公司第│書1紙 │8255卷一第 │ │
│ │ │ │ │ │ │一銀行建成分行帳戶 │ │155頁 │ │
│ │ │ │ │ ├────┼──────────┼─────────┼──────┤ │
│ │ │ │ │ │99/12/06│匯款人謝德星匯款198 │北投區農會匯款申請│士檢100偵 │ │
│ │ │ │ │ │ │萬元至易聯今公司第一│書1紙 │8255卷一第 │ │
│ │ │ │ │ │ │銀行建成分行帳戶 │ │155頁 │ │
│ │ │ ├────┼────┼────┼──────────┼─────────┼──────┼──────────┤
│ │ │ │⑵ │99年10月│99/10/20│①匯款130萬元至鍾勝 │①中國信託新臺幣存│①士檢100偵 │楊世忠共同犯詐欺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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