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 察 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雅琳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第14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告訴人匯款及車手葉駿騰提領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遭詐欺之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丙○○ 112年9月28日19時54分許 冒充為買家,向告訴人佯稱無法下單需要依指示操作認證云云 112年10月3日19時25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宸維) 112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陽明交大郵局) 60,000元 112年10月3日19時27分許 49,987元 112年10月3日19時31分許 40,000元 2 己○○ 112年10月3日 冒充為買家,向告訴人佯稱無法下單需要申辦蝦皮帳號,再謊稱為銀行人員指示操作匯款云云 112年10月3日20時11分許 49,985元 112年10月3日20時18分許 50,000元 3 丁○○ 112年10月2日 冒充為買家,向告訴人佯稱無法下單,再傳送假客服連結指示告訴人操作云云 112年10月3日20時04分許 99,986元 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家竣) 112年10月3日20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陽明交大郵局) 60,000元 112年10月3日20時12分許 60,000元 112年10月3日20時06分許 49,983元 112年10月3日20時13分許 29,000元 112年10月3日21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東華門市) 905元 4 廖恩旋 112年10月3日20時43分許 冒充為買家,向告訴人佯稱無法下單,再冒充假銀行人員指示告訴人操作云云 112年10月3日21時06分許 49,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沈以媗) 112年10月3日21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北投石牌郵局) 60,000元 112年10月3日21時13分許 39,100元 112年10月3日21時08分許 49,987元 112年10月3日22時23分許 19,000元 112年10月3日22時13分許 49,987元 112年10月3日22時25分許 900元 112年10月4日22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北投致遠郵局) 4,000元 5 乙○○ 112年10月1日19時許 冒充為買家要求告訴人使用「賣貨便」交易,佯稱無法下單,再冒充為銀行客服人員指示告訴人操作云云 112年10月4日00時09分許 49,983元 112年10月4日00時14分許 49,900元 112年10月4日00時13分許 49,986元 112年10月4日00時16分許 50,000元 6 戊○○ 112年10月3日18時31分許 佯稱告訴人所購買之商品平台遭到駭客入侵導致誤設定為高級會員而將扣款,需要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112年10月4日00時20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家竣) 112年10月4日00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北投致遠郵局) 30,000元 本院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之罪刑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月。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月。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月。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本院附表二: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是否沒收 1 現金16萬4,900元 是(洗錢標的財產) 2 iPhone 12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是(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3 iPhone 6S Plu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 是(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4 黑苺卡1張 是(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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