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更型」;「分層化」即同條第2款所定為使偵查機關難 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分層化包裝方式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 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掩飾隱匿型」;「整合」即同 條第3款所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 得披上合法之外衣,俾回歸正常金融體系之「收受持有型」 。可見洗錢防制法已將洗錢行為之本質定性為影響合法資本 市場之金流秩序,並阻撓偵查作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126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惟被告、金柏辰、「陳品 邵」、「葉媽」取得京城銀行王郁婷帳戶、中國信託王郁婷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本身,既未移轉、變更、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亦與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無涉,與 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之定義自非相合,當無 從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本應就此部分為 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被告就此部分所涉洗錢罪嫌,係 與被告如事實欄㈡所示犯行所犯加重詐欺罪成立想像競合犯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109年8月間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陳品劭」加入「陳品劭」所屬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工作,其與「陳品劭」、「水手」、「崔弟」及所屬詐欺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之人,致如 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款項匯至指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陳 浩睿至指定地點向同屬於該詐欺集團之另名不詳男子領取上 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復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持上開 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 上開詐騙所得,最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同屬於該詐欺 集團之另名不詳男子,並可取得當日提領款項2%作為報酬。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嫌等語。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 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 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 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 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 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
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 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11號)。
三、經查,被告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部分,業據本院於111年1月17日以110年金訴字第358號 判決有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 書在卷可稽。又依前案判決書所載,被告於109年9月5日15 時15分、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行建成分 行提領2萬元、1萬元,與本案固有不同。然告訴人柯政言係 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遭詐欺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帳戶,再由被告持提款卡分別於上開時、地及附表編號2「 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乙節,業據告 訴人柯政言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偵17928卷第51頁至第52 頁),並有165通報提領地點一覽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偵辦詐欺案匯款暨提款時第一覽表、延平 所轄區9月提領月報表、監視錄影畫面在卷可稽(見偵17928 卷第59頁、第62頁、第64頁至第66頁,偵18401卷第93頁、 第97頁),足見被告係於密接時間、不同地點提領告訴人柯 政言該次受騙款項,故前案與本案應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 ,核屬同一案件,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為前案判決確定 效力所及。從而,公訴意旨就上開同一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取財犯罪事實,再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 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裁判,而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丙、退併辦部分:士林地檢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401號併辦意 旨書,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人遭詐欺另經被告於109年9 月5日15時15分、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瑞興銀 行建成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部分,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而應併與審理等語,惟本案如附表一 編號2所示部分既本院諭知免訴判決,上開併案部分,本院 無從予以審理,應退由士林地檢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耀群移送併辦,檢察吳昭瑩、林在培、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錄:本案卷宗代號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28號卷 偵17928卷 2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29號卷 偵17929卷 3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930號卷 偵17930卷 4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401號卷 偵18401卷 5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421號卷 偵18421卷 6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931號卷 偵18931卷 7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61號卷 偵4661卷 8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885號卷 北檢卷 9 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74號卷 本院卷㈠ 10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3號卷一 本院卷㈡ 1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00000000000號刑案調查卷宗 高警卷 12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85號卷 橋檢卷 1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71號卷 南檢卷 14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03號卷二 本院卷㈢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存)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主文欄 1 賴彥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17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賴彥智,向賴彥智佯稱其為臉書購物廣告工作人員,因疏失誤將賴彥智的帳號升級為高級會員,將會定期扣款,如不續約,其會協助賴彥智取消高級會員續約云云,致賴彥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3日18時35分許、1萬9,12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3日19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承德分行提領1萬9,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柯政言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撥打電話予柯政言,佯稱其為「讀冊生活網路賣場」客服人員,因柯政言網路購物,付款過程有問題,遭設定為分期付款,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取消設定云云,致使柯政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5日14時58分、15時11分、15時44分許、 1萬88元、 2萬9,985元、 4萬9,074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9月5日14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慶店提領9,000元 ②同日15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提領1,000元 ③同日15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圓環郵局提領4萬9,000元 陳浩睿左揭被訴部分免訴。 3 李志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19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李志鵬,佯稱李志鵬之前網路購物,誤將其資料打成經銷商的資料,將每月扣款,須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李志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3日20時23分許、4萬9,123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3日20時33分、3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建成分行提領3萬元、1萬9,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嚴國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19時30分許,假冒綠島之星專員、國泰世華銀行專員等人,撥打電話予嚴國全,佯稱:因綠島之星公司程式版本更新出錯,導致個人訂購誤傳給銀行變成團體訂購,須依指示操作櫃員機始能取消云云,致嚴國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3日21時25分許、2萬9,989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3日21時27分、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大同分行提領2萬元、1萬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江怡萱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7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江怡萱,假冒傑泰科技有限公司人員,佯稱:網站遭駭客入侵,將江怡萱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將高級會員之設定取消云云,致江怡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5日17時58分、18時1分、18時5分許; 4萬9,989元、4萬9,989元、3萬2,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5日18時4分至18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延平分行提領2萬元6次、1萬2,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洪榮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晚間撥打電話予洪榮祥,佯稱誤將洪榮祥之前購物紀錄設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洪榮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3日18時44分、47分許;2萬9,985元、2萬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3日19時15分至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銀行建成分行提領2萬元6次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徐昱翔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徐昱翔,佯稱徐昱翔之貨款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貨款疏失云云,致徐昱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3日18時59分、19時5分許;3萬元、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許恬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18時2分許撥打電話予許恬嘉,佯稱許恬嘉之前在MOMO購物訂購米,以信用卡付款之出貨單貼錯,導致貨款變成8筆而扣款1萬1,920元,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云云,致許恬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3日19時30分、32分、39分許;2萬9,987元、1萬225元、1萬987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3日19時44分至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日盛銀行延平分行提領2萬元3次、1,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田伊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下午16時許撥打電話予田伊珊,佯稱其為小三美日網購社團客服,因其人員疏失,誤將田伊珊登記為經銷商,至今積欠6筆欠款,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田伊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3日19時31分許、9,89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陳宜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3日18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宜君,佯稱其為臉書網路交易平台人員,因其會計沒有弄好款項,導致陳宜君有多1筆750元之款項,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處理云云,致陳宜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3日20時24分許、 1萬9,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3日20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建成分行提領1萬9,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歐俞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前某時許,在旋轉拍賣刊登販售手機、藍芽耳機之假訊息,歐俞辰於109年9月5日瀏覽該訊息後,誤以為真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後,音訊全無,並未收到物品,始知受騙。 109年9月5日19時29分許、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5日19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鑫寧門市提領1萬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彭治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彭治豪,佯稱其為太金國際票券網服務人員,因彭治豪之前曾有購買家樂福禮券,因作業疏失將彭治豪列入購買禮券名單,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購買名單云云,致彭治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5日17時49分至56分許、4萬9,989元、3萬8,998元、1萬1,89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5日17時51分至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瑞興銀行營業部提領2萬元4次、9,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徐嘉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4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徐嘉鴻,佯稱其為服飾廠商、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因徐嘉鴻之前曾有購買服飾時,不慎誤刷成購買12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有無遭扣款云云,致徐嘉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5日16時55分許、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5日17時22分、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迪化門市提領2萬元、9,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游承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8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承穎,佯稱其為PAMU客服人員、永豐銀行客服,因其系統遭駭客入侵將游承穎設為高級會員,會每月扣款1萬2,000元,須操作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轉回款項解除設定云云,致游承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5日18時18分、35分許、 4萬9,985元、 1萬4,123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9月5日18時26分至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涼州門市提領2萬元2次、1萬元 ②同日18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永樂門市提領1萬4,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楊琬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1時15分前某時許在EZ借款網刊登24h快速撥款之貸款假訊息,致楊琬渝於109年9月5日11時15分許瀏覽該訊息後誤以為真,以LINE與之聯繫,該詐欺集團成員向楊琬渝佯稱若要借款須先匯入3萬5,000元保證金云云,楊琬渝因而於右列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5日18時13分許、 3萬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5日18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涼州門市提領4萬5,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張雅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7時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販售手機假訊息,致張雅涵瀏覽該訊息後誤以為真,以LINE與之聯繫,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惟卻未收到物品,始知受騙。 109年9月5日18時15分許、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廖偉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廖偉宏,佯稱其為BIC網路購物平台,因廖偉宏之前網路購買刮鬍刀,其服務人的疏失,多訂購20支刮鬍刀,須操作網路銀行,要銀行止付云云,致廖偉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9月5日18時45分許、 3萬3,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9月5日18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蓬萊門市提領4萬6,000元(包括不詳被害人匯入之1萬3,2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陳宥廷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陳宥廷,佯稱網路購物數量有誤,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陳宥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8月31日17時6分、9分許、4萬9,989元、4萬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17時15分至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提領2萬元3次 ②同日17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文林門市提領2萬元 ③同日17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東門市提領1萬9,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年9月1日0時6分、8分、39分許、4萬9,989元、4萬9,989元、2萬18元 ①109年9月1日0時8分至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大饌門市提領2萬元5次; ②109年9月1日0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南門市提領2萬元 19 劉喜富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0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劉喜富,佯稱:其為音響廠商,因系統訂單錯誤,須至提款機取消交易云云,致劉喜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8月31日17時51分許、1萬1,01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31日18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提領1萬1,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江榮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江榮宏,佯稱:江榮宏之前購買商品時,因公司業務誤設其為廠商帳戶,將會遭到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江榮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8月31日18時17分許、 4,998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31日18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士大門市提領1萬4,000元(包括「何松珀」匯入之款項 8,989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林靜儀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7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林靜儀,佯稱:其為果貿吳媽家水餃網路平台客服人員,因收貨時簽收異常,須至提款機確認交易云云,致林靜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8月31日18時40分許、 2萬9,98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31日18時52分、5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大北門市提領2萬元、1萬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8月31日19時7分、23分許、 3萬元、 2萬9,989元 109年8月31日19時51分、52分、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3次 22 蔡忠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8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忠恩,佯稱:網路購物遭錯誤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蔡忠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8月31日18時52分、19時1分、 9萬9,123元、 9萬9,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31日19時4分起至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區農會提領2萬元9次、1萬8,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馮思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8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馮思銘,佯稱:網路購物操錯誤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馮思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8月31日19時54分、20時17分許、20時33分、2萬9,989元、2萬7,985元、1萬123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19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 ②109年8月31日20時29分、30分、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北店提領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 ③同日21時14分、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1萬7,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黃宇澤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宇澤,佯稱:先前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黃宇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8月31日20時50分許、2萬6,999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黃奕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黃奕芯,佯稱:其為小三美日客服,因黃奕芯有加入會員,因帳號出現亂碼,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才不會遭扣款8,000元云云,致黃奕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8月31日19時52分許、2萬3,99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09年8月31日20時12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士林分行提領2萬元 ②109年8月31日20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農會提領3,000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涂瑋瑛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17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涂瑋瑛,佯稱:其為486網路購物平台服務人員,因涂瑋瑛之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帳戶被設定為開放帳戶,須依指示完成測試云云,致涂瑋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09年8月31日20時36分許、15萬10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8月31日20時46分起至5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安門市提領2萬元7次、1萬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 額(新臺幣) 帳 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主文 1 王郁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1日19時12分前某時許,在臉書貸款社團刊登貸款假訊息,王郁婷瀏覽該訊息後誤以為真,以通訊軟體LINE與之聯繫,暱稱「葉媽」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王郁婷佯稱:需提供2個帳戶提款測試、查信用紀錄云云,致王郁婷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21日19時1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五王門市,將其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郁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郁婷京城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以交貨便寄送方式寄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迪化門市。 無 無 無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翁健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4日16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翁健華,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須解除設定為由,致翁健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害人王郁婷之右列帳戶內。 109年9月24日18時16分許、9萬9,99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 陳浩睿未參與提領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洪惠評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洪惠評,佯稱信用卡遭誤刷3次,須處理誤刷設定為由,致洪惠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害人王郁婷之右列帳戶內。 109年9月24日19時11分、14分許、2萬9987元、2萬9987元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 ①109年9月24日19時19分至20分許/4萬元/統一便利商店頂安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自動櫃員機 ②109年9月24日19時22分至27分許/8萬7,000元/萊爾富便利商店北市安復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自動櫃員機(併辦意旨書贅載4,9987元)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陳威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4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威佑,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信用卡遭誤刷,須解除設定為由,致陳威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害人王郁婷之右列帳戶內。 109年9月24日19時17分、19分許、4萬9987元、1萬7051元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劉有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劉有倫,佯稱其為優美小舖之購物網站,以出售褲子為由,劉有倫並向詐騙集團成員表示欲購買,復確認買賣事宜,而誤信詐騙集團成員有交付所購買物品之意思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害人王郁婷之右列帳戶內。 109年9月24日19時58分許、1萬2023元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 無(未及提領即圈存)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翁雪瓊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5日19時48分許至109年10月14日間,佯稱小三美日購物網、玉山銀行客服人員,陸續撥打電話予翁雪瓊,佯稱:因訂單輸入錯誤導致多次扣款,須將帳戶內款項轉入金管會提供之信託帳戶云云,致翁雪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害人王郁婷、林詩晴、潘振興之右列帳戶內。 109年9月23日16時22分許、 9萬9986元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 陳浩睿未參與提領 陳浩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同日16時28分許、9萬9989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郁婷) 陳浩睿未參與提領 109年9月23日下午4時24分許、同日時26分許、99,986元、99,988元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詩晴) ①109年9月23日16時34分至39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统一便利商店榮鑫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自動櫃員機 ②同日16時42分許至46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全家便到商店濱江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自動櫃員機 109年9月25日下午4時41分許、同日時43分許、99,988元、49,123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振興) ①109年9月25日16時55分至59分許/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9,000元/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自動櫃員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