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萬出
選任辯護人 許坤田律師
文鍾奇律師
被 告 曾慶豐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
廖忠信律師
被 告 林鈺婕(原名林素華)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
蕭萬龍律師
魏仰宏律師
被 告 陳宗基
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萬出、曾慶豐、林鈺婕(原名林素華)、陳宗基 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均已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