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7年度,2號
SLDM,107,聲判,2,20180629,1

2/2頁 上一頁


文揚公司,我印象中有去過1 次洪清泉與其女兒合租的辦 公室,一開始還是只有洪清泉,後來才看到洪宇辰我不記 得94年葉淑豊有與我接觸,我記得是96年等語(偵續卷第 188 至190 頁),是證人洪柏強所述並無不實之處,就其 證述洪清泉為實質經營者應堪採信。
(六)再者,依被告提出關於洪清泉洪清勤於103 年11月23日 就文揚公司掛名董事長、洪清泉洪宇辰於104 年1 月14 年就文揚公司業務及年終等錄音譯文(他字卷第120 至 126 頁),證人洪清勤於本院104 年度湖簡字第760 號返 還股權事件中證稱:(問)「103 年11月12日之錄音譯文 ,上面記載你說【都沒有動用公司的錢】,為何會這樣說 ?」(答)「我是說沒有用到文揚的錢。」(問)「但你 當時對洪清泉說【他錢都沒給你用,那也是你的錢啊,也 是文揚的錢】,為何會這樣說?」(答)「我認為洪清泉 的錢也是文揚公司的錢。」(問)「為何你當時又說【人 家也沒有給你轉錢出去,也都還是在文揚那邊,人家也定 存給你定存好,有給你花到一角半毛】?」(答)「我有 講,但我認為錢是文揚的。我不敢轉出去。」(問)「證 人方才說不敢轉出去,但又說不負責文揚公司事務?」( 答)「我剛剛是說文揚公司錢沒有轉出去。」(問)「證 人如何知悉文揚公司錢沒有轉出去?」(答)「原告(即 葉淑豊)有跟我說,這一年公司錢都不要動,因為可能有 訴訟。」. . . 我們往來很密切。因為我姪兒經營公司時 ,我會去他們家關心,我不知道文揚公司何人成立,我姪 兒經營公司時,我因為長輩才去關心,我不知道洪清泉曾 經經營過文揚公司,因為我覺得洪清泉看不起我,所以我 不會去關心他關於文揚公司一切事務,均由原告(即葉淑 豊)轉述得知等語(偵續卷第270 至271 頁);而證人洪 宇辰於本院104 年度湖簡字第760 號返還股權事件中證稱 :(問)「為何證人於上開1 月14日錄音譯文中會稱【那 不然你把公司更換負責人是什麼意思,你跟我說】?」( 答)「因為當時我認為洪清泉是要換黃瑞宏當董事長,這 件事沒有跟我們夫妻商量,且黃瑞宏在96、97年間曾害文 揚公司經營不下去,洪清泉當時也很生氣,這件事名科的 員工很多也都知情,這件事大概是因為97年閱卷方式有更 改,要更換軟體,文揚的軟體都是名科公司提供,但名科 遲遲不把軟體給我們,甚至說來不及開學前做好軟體,這 樣會影響文揚的營運,之後我們就沒有跟名科公司往來, 所以我對我父親要找黃瑞宏當董事長覺得不可思議。」( 問)「為何證人要在上開錄音譯文中稱【你負責人要改誰



,你跟我說】」?(答)「因為他一直不承認他有找黃瑞 宏當負責人」(偵續卷第277 至279 頁),是上開證人洪 清勤與洪清泉之對話、洪宇辰洪清泉之對話適足以證明 證人洪清勤洪清泉間於103 年11月12日就文揚公司之金 錢使用部分予以討論,顯見洪清勤雖係掛名負責人,惟就 文揚公司內部資金使用與就文揚公司實質具有控制力之洪 清泉意見所有不同,證人洪宇辰於104 年1 月14日就公司 負責人更換與否與洪清泉有所爭執,益徵洪清泉於斯時仍 有權決定文揚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何人,是洪清泉既係文揚 公司實質決策者,此外,證人葉淑豊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洪清泉是我先生洪宇辰的爸爸,我公公,我於93年進入 文揚資訊有限公司擔任實際負責人,文揚資訊有限公司是 我跟張麗惠買入之後才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張麗惠是我 公公之前的女友,洪清泉於93至94年間有業務上協助跟交 接,到95年就退休,當時讓洪清泉等人住在系爭房屋是因 為我公公洪清泉在洗腎,身體不好,我就讓他們住進這裡 ,可以方便照顧他們,當時沒有明確約定什麼,當時只是 因為孝心,希望照顧他,系爭車輛給被告等人使用是因為 我公公洪清泉身體不好,所以利用上開車輛帶他去醫院, 有時候是我開,有時候是司機開,之後被告鍾思慈於101 年左右開這台車帶我公公洪清泉去看病,系爭車輛給洪清 泉使用我沒有簽契約,是因為孝心,方便他看病使用等語 (他字卷第93頁),惟證人葉淑豊於系爭房屋、車輛購買 當時並非實際負責人,本即無權置喙文揚公司之實際資產 使用狀況,系爭房屋、車輛當然僅得提供實際決定出資者 洪清泉使用,並非如同證人葉淑豊所述單憑孝心即得無償 任由洪清泉使用系爭房屋、車輛多年,況被告與洪清泉於 100 年10月18日結婚,洪清泉自居為所有權人,與聲請人 共同入籍居住於系爭房屋,而被告係洪清泉之法定繼承人 ,且洪宇辰等第一順位繼承人亦向被告表示拋棄繼承,有 存證信函附卷可參(他字卷第158 頁),而且被告與洪清 泉共居於系爭房屋3 樓、使用系爭車輛已有多年,有戶籍 謄本(他字卷第163 頁、偵續卷第239 頁)、電費單、車 輛維修檢查表、支付車輛費用簽單、104 年車輛檢驗費收 據、汽車燃料費收據、車位租賃契約書(他字卷第165 至 174 頁)附卷可參,被告就系爭房屋、車輛自認係所有者 ,縱民事上是否確為所有權人尚在爭訟階段,惟不能認被 告確有侵占之主觀不法所有意圖,自不能認被告有何不法 犯行。
(七)至聲請人另以被告於104 年12月申報之洪清泉繼承遺產為



何並未書明系爭房屋、車輛云云為據,惟查,本件被告於 偵查中即陳稱:系爭房屋、車輛民事都還在審理中,我現 在要做的是確保我先生的產權等語,是被告縱因系爭車輛 、房屋尚在訴訟中有疑而未申報,亦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 定,聲請人所指尚有誤會。
(八)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存證據均未足認定被告有聲請人所指 侵占犯行,是其犯罪嫌疑尚屬不足,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友誠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聯電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資訊報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文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科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