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6年度,48號
SLDM,106,聲判,48,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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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尚難證明聲請人趙純堯趙耕牧將系爭房地過戶給被告鍾興蓮,係遭被告鍾興蓮施 以詐術所致,且亦無法證明其等就系爭房地所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係出於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即難認被告上開將系 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信託登記予案外人之行為,係 在明知其僅為系爭房地之登記所有人,無處分該房地權利之 情形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所為,亦難認有何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非得逕以詐欺取財罪、背信罪名相繩。㈡、被告彭義仁部分:
聲請意旨並未針對檢察官對被告彭義仁為不起訴處分部分, 指摘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而前述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歷次不 起訴處分書,已詳加說明被告彭義仁僅為瑩佳公司之名義負 責人,又未在上開切結書簽名,無證據證明其對於被告鍾興 蓮本案所為具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認其犯罪嫌疑不足,經 核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聲請 人此部分交付審判之聲請,未說明其理由,亦屬無據。七、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指訴之被告鍾興蓮彭義仁詐欺取財及 侵占犯行,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就聲請人 所指予以調查、斟酌,並分別以105 年度偵續一字第10號、 第11號不起訴處分書、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1462號駁回再議 處分書詳加論述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且各該處分書所載理由亦無何違背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是士林地檢署檢 察官以被告2 人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嗣經高檢 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均無違誤。復經本院審酌偵 查卷內所存之證據,本案尚無法認定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核與交 付審判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猶執陳詞聲請交付審判,指摘 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品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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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