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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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 行 竊 方 式 │ 主 文 │
│ │地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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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2年7月│白松記、劉偉華、游廷貴3 人共同基於│白松記犯結夥攜帶│
│ │25日凌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
│ │0時30分 │劉偉華、游廷貴所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處有期徒刑玖月│
│ │許/ │之生命、身體可供兇器使用之剪刀、鉗│。 │
│ │位於新北│子各1 支(未扣案),分別騎乘劉偉華│劉偉華犯結夥攜帶│
│ │市淡水區│、游廷貴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00│兇器竊盜罪,累犯│
│ │中正東路│9-8FS 號之機車前往竹圍國小,趁四下│,處有期徒刑拾壹│
│ │2 段145 │無人之際,進入該校望海樓,以上開剪│月。 │
│ │號竹圍國│刀剪斷電纜線後竊取約60餘尺之電纜線│游廷貴犯結夥攜帶│
│ │小 │(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 萬5,000元 │兇器竊盜罪,累犯│
│ │ │),並變賣得款1 萬2,000 元。 │,處有期徒刑拾壹│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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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2年7月│白松記、劉偉華、游廷貴為載送上開竊│白松記共同犯竊盜│
│ │25日凌晨│得之電纜線,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罪,累犯,處有期│
│ │2時30分 │有之犯意聯絡,由劉偉華留在竹圍國小│徒刑柒月。 │
│ │許/ │看管竊得之上開電纜線,白松記及游廷│劉偉華共同犯竊盜│
│ │新北市淡│貴則共同騎乘機車至張顥耀所有車牌號│罪,累犯,處有期│
│ │水區民生│碼DB-8225 號自用小客車左列停車處,│徒刑捌月。 │
│ │路135巷 │趁無人注意之際,以游廷貴自備之鑰匙│游廷貴共同犯竊盜│
│ │底 │1 支(未扣案) 竊取該自用小客車,得│罪,累犯,處有期│
│ │ │手後由游廷貴駕駛回竹圍國小,惟途中│徒刑捌月。 │
│ │ │不慎掉入新北市淡水區民生路135 巷附│ │
│ │ │近山坡水溝內,乃將之棄置該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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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02年7月│白松記、劉偉華、游廷貴於前開編號一│白松記犯結夥竊盜│
│ │26日凌晨│竊取電纜線之時,發現竹圍國小教室內│罪,累犯,處有期│
│ │0時30分 │另有電腦設備,乃另行起意,共同基於│徒刑玖月。 │
│ │許/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劉偉華犯結夥竊盜│
│ │(同編號│騎乘劉偉華、游廷貴所有車牌號碼000-│罪,累犯,處有期│
│ │一之址)│310 號、009-8FS號 之機車前往竹圍國│徒刑拾壹月。 │
│ │竹圍國小│小,趁四下無人之際,由白松記、劉偉│游廷貴犯結夥竊盜│
│ │ │華進入該校2 樓602 教室、3 樓綜合教│罪,累犯,處有期│
│ │ │室及603 、605 教室、4 樓表藝教室及│徒刑拾壹月。 │
│ │ │606 、607 教室內,竊取教室內之ACER│ │
│ │ │廠牌VERITON Z430型電腦5 臺、ACER廠│ │
│ │ │牌AL1717A 型電腦螢幕7 臺、ACER廠牌│ │
│ │ │AP-FT100型主機1 臺,游廷貴則在1 樓│ │
│ │ │接手白松記、劉偉華竊得之上開物品,│ │
│ │ │嗣白松記、劉偉華、游廷貴等人雖無不│ │
│ │ │法所有意圖,然為載運上開竊得之物,│ │
│ │ │仍由白松記、游廷貴前往莊証淮停放車│ │
│ │ │牌號碼6690-GZ 號自用小貨車之新北市│ │
│ │ │○○區○○路000 巷00號前,將該車輛│ │
│ │ │駛離,而載送前開竊得之電腦、電腦螢│ │
│ │ │幕、主機離去,並於卸下前揭電腦設備│ │
│ │ │等物品之後,復將該車駛回原停放地點│ │
│ │ │(白松記等人將莊証淮所有車牌號碼00│ │
│ │ │90-GZ 號車輛駛離原處部分,詳無罪部│ │
│ │ │分所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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