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之毒品部分: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同條例第18 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 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 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 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 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 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 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不包括毒品 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 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 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 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 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2.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毒品攪拌工具1組(含紙碗1個 、湯匙1支),經送鑑定後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 之成分,有航醫中心110年3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可憑(見偵6463卷一第329頁);扣案如附表三編 號13所示之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18.2640公克【含1袋1標 籤】,淨重17.302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餘重17.3015公 克),經檢驗出含有愷他命成分,有航醫中心111年4月6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6463卷三 第13頁);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黃色粉末1包(毛重0 .481公克,實稱毛重0.481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23 80公克,取樣0.0113公克,餘重0.2267公克),經送鑑定後 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15所示之金屬卡片1張,則檢出愷他命成分,有航醫中心110 年3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見偵6463 卷三第5至6頁),要均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均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 收如主文第3項所示。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紙碗、湯 匙及金屬卡片,因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之實益,應視同違禁物,均一併沒收。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 第三級毒品,均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此部分無從諭知沒 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禹境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犯罪事實 主文 犯罪事實一 丙○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甲○○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對象 毒品 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109年12月間某日 臺北市內湖區白馬山莊社區旁公車站牌 游舜棋/ 暱稱同梯小琪 毒品咖啡包5包 2,000元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刑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0年1月22日23時27分許 臺北市○○區○○○○00號對面 吳孝濬/原名吳冠霖 毒品咖啡包1包 350元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刑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3月6日17時15分許 臺北市內湖區麗山國中後門附近7-11港華門市前 高浩淳/ 暱稱啊淳 毒品咖啡包2包 600元 甲○○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刑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廠牌:APPLE、型號:IPHONE黑色行動電話1支 1.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 2.所有人:丙○ 2 廠牌:APPLE、型號:IPHONE 12 PRO藍色行動電話1支 1.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2.所有人:甲○○ 3 器械設備(雙豹頭瞬間封口機)1台 型式:SP-200H 4 器械設備(封口機)1台 5 果汁粉2包 橘子、柳橙果汁粉各1包 6 包裝袋49個 黑色小新圖樣 7 毒品咖啡包半成品11包 1.驗前總毛重35.00公克(包裝總重約13.2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80公克。隨機抽驗1包,內含黃色微潮粉末,淨重1.90公克,取0.85公克鑑定用鑿,餘1.05公克。 2.黑色小新圖樣(香菸盒內),均未檢出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成分。 8 膠帶台1台 9 橘色粉末1包 實稱毛重0.5910公克(含1袋),淨重0.4040公克,取樣0.2772公克,餘重0.1268公克,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列管之第一、二、三、四及毒品。 10 空夾鏈袋1包 11 空夾鏈袋4個 12 毒品攪拌工具1組 含紙碗1個、湯匙1支,經送鑑定後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 13 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18.264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17.302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餘重17.3015公克,再取樣0.0389公克,餘重17.2626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純度為74.8%,純質淨重12.9415公克。 14 黃色粉末1袋 毛重0.481公克,實稱毛重0.481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2380公克,取樣0.0113公克,餘重0.226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 15 金屬卡片1張 檢出愷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