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46號
SLDM,107,訴,246,2018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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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鎮宇與「吳美惠」(│1.證人聶仁志於│何鎮宇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1 │另由警方追查真實姓名│偵查、警詢之證│品,未遂,累犯,處有期│
│ │年籍中)共同基於意圖│述(偵字卷一,│徒刑貳年貳月。 │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第186 頁,偵字│扣案之智慧型手機1 支(│
│ │利之犯意聯絡,何鎮宇│卷二,第84頁)│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
│ │為牟取免費施用甲基安│2.被告於警詢、│IPHONE)沒收之。 │
│ │非他命之利益,於107 │本院自白供述(│ │
│ │年3 月25日20時38分許│偵字卷一,第8 │ │
│ │,在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至9 頁、本院卷│ │
│ │街145 號全家便利商店│第42、43、122 │ │
│ │附近,以「吳美惠」交│頁) │ │
│ │付之1 公克2000元之價│3.通訊監察譯文│ │
│ │格出售甲基安非他命1 │(偵字卷一,第│ │
│ │包(重量約1 公克, │23至24頁) │ │
│ │2000元)予聶仁志,惟│4.監視器擷圖(│ │
│ │因聶仁志要求以先前債│偵字卷一,第 │ │
│ │務抵銷,何鎮宇即不願│24至25頁) │ │
│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聶│5.聶仁志之尿液│ │
│ │仁志何鎮宇將該包甲│檢體委驗單、濫│ │
│ │基安非他命返還予「吳│用藥物檢驗報告│ │
│ │美惠」,因而未遂。 │(本院卷第229 │ │
│ │ │、7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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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鎮宇基於販賣愷他命│1.證人聶仁志於│何鎮宇販賣第三級毒品,│
│2 │以營利之犯意,為牟取│偵查、警詢之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
│ │免費施用愷他命之利益│述(偵字卷一,│捌月。 │
│ │,於107年4月1日12時 │第109 頁、偵字│扣案之智慧型手機1 支(│
│ │59分許,先向網路微信│卷二第84頁背面│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
│ │姓名不詳之人以1500元│) │IPHONE)沒收之。未扣案│
│ │之價格購入0.7 公克愷│2.被告於本院自│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他命,在新北市三重區│白供述(本院卷│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自強路1 段38號前7 -1│第44、122 頁)│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1 便利商店,復以1 公│3.通訊監察譯文│時,追徵其價額。 │
│ │克1500元之價格販賣愷│(偵字卷一,第│ │
│ │他命(僅交付0.7 公克│26 頁) │ │
│ │)予聶仁志。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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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鎮宇基於販賣愷他命│1.證人吳佩珊於│何鎮宇販賣第三級毒品,│




│3 │以營利之犯意,為牟取│偵查之證述(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
│ │免費施用愷他命之利益│字卷一,第105 │捌月。 │
│ │,先向網路微信姓名不│頁背面至106 頁│扣案之智慧型手機1 支(│
│ │詳之人以1800元之價格│) │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
│ │購入1 公克愷他命,於│2.被告於本院 │IPHONE)沒收之。未扣案│
│ │107 年4 月3 日18時34│自白供述(本院│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
│ │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卷第45、122 頁│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通河街137 號7 樓之2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以1 公克1800元之價│3.通訊監察譯文│時,追徵其價額。 │
│ │格,販賣愷他命1 公克│(偵字卷一,第│ │
│ │予吳佩珊,並當場取得│13至14頁背面)│ │
│ │施用愷他命1 次之利益│4.監視器擷圖(│ │
│ │。 │偵字卷一,第 │ │
│ │ │15頁) │ │
│ │ │5.吳佩珊之尿液│ │
│ │ │檢體委驗單、濫│ │
│ │ │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本院卷第228 │ │
│ │ │、8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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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鎮宇基於販賣愷他命│1.證人吳佩珊於│何鎮宇販賣第三級毒品,│
│4 │以營利之犯意,為牟取│偵查之證述(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
│ │免費施用愷他命之利益│字卷一,第106 │捌月。 │
│ │,先向網路微信姓名不│頁) │扣案之智慧型手機1 支(│
│ │詳之人,以1800元之價│2.被告於本院 │門號0000000000號、黑色│
│ │格購入1 公克愷他命,│自白供述(本院│IPHONE)沒收之。未扣案│
│ │於107 年4 月3 日23時│卷第46、122 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
│ │41分許,在臺北市士林│)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區承德路4 段150 號 │3.通訊監察譯文│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B1-1,以1 公克1800元│(偵字卷一,第│時,追徵其價額。 │
│ │之價格,販賣愷他命1 │16頁) │ │
│ │公克予吳佩珊,並當場│4.監視器擷圖(│ │
│ │獲得施用愷他命1 次之│偵字卷一,第 │ │
│ │利益。 │16頁背面至18頁│ │
│ │ │背面) │ │
│ │ │5.吳佩珊之尿液│ │
│ │ │檢體委驗單、濫│ │
│ │ │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本院卷第228 │ │
│ │ │、8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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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鎮宇基於轉讓偽藥愷│1.證人吳佩珊於│何鎮宇明知為偽藥而轉讓│
│5 │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偵查之證述(偵│,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4 月17日(起訴書誤載│字卷一,第105 │。 │
│ │為18日,經檢察官當庭│頁背面、106 頁│ │
│ │更正)23時30分許,在│背面) │ │
│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4 │2.被告於本院自│ │
│ │段150 號B1-1,以盤子│白供述(本院卷│ │
│ │磨、煙捲方式,無償轉│第46、122 頁)│ │
│ │讓偽藥愷他命(約0.5 │3.吳佩珊之尿液│ │
│ │公克)予吳佩珊,供其│檢體委驗單、濫│ │
│ │當場施用愷他命。 │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本院卷第228 │ │
│ │ │、84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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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鎮宇明知改造金屬槍│1.大典藏家迷你│何鎮宇未經許可,持有槍│
│ │管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倉現場監視器影│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累犯│
│ │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像擷取照片(他│,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
│ │款、第2 項所列管之槍│字卷第29頁背面│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 │砲之主要組成零件,非│至第41頁背面)│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2.107 聲搜字第│仟元折算壹日。 │
│ │不得無故持有,竟於 │208 號搜索票、│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 │107 年4 月5 日0 時47│搜索扣押筆錄、│之改造金屬槍管壹支沒收│
│ │分許起(時間應予更正│目錄表偵字卷一│。 │
│ │),在臺北市士林區承│,第58至62頁)│ │
│ │德路4 段150 號地下1 │3.現場槍管工具│ │
│ │樓之大典藏家倉庫,由│照片8 張(偵字│ │
│ │自稱「黃志成」之人(│卷一,第67至 │ │
│ │綽號志成,真實姓名「│至68) │ │
│ │王智成」,另案由臺灣│4.內政部警政署│ │
│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
│ │偵辦中)交付槍砲主要│年6 月25日刑鑑│ │
│ │組成零件之改造金屬槍│字第1070040490│ │
│ │管1 支(阻鐵已車通,│號鑑定書(偵字│ │
│ │即附表二編號21),何│卷二,第177 至│ │
│ │鎮宇並進而持有之,並│179 頁)、內政│ │
│ │將之置放於何鎮宇上開│部107 年7 月 │ │
│ │倉庫之60號櫃位內。【│19日內授警字第│ │
│ │同事實欄一、(二)】│0000000000號函│ │




│ │ │(偵字卷二第18│ │
│ │ │3 頁) │ │
│ │ │5.被告於警詢、│ │
│ │ │偵查、本院自白│ │
│ │ │供述(偵一卷第│ │
│ │ │11頁、85頁、 │ │
│ │ │158 至159 頁、│ │
│ │ │第170 頁、本院│ │
│ │ │卷第47頁、第 │ │
│ │ │123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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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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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 │備註:查獲地點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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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新北市○○區○○路00號2 │
│ │器1 組、 │樓(偵字卷一,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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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同上 │
│ │( 毛重0.773 公克、淨重0. │ │
│ │409 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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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上 │
│ │成分殘渣袋1 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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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具殺傷力子彈7 顆 │同上 │
│ │ │(偵字卷二,第177 頁,本│
│ │ │院卷第23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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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包( 微│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4 段15│
│ │量無法磅秤) │0 號地下1 樓之一60號櫃位│
│ │ │(偵字卷一,第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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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電子磅秤1台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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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型鑽床1台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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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型鑽床1台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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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砂輪機1台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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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養工具1批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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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六角扳手1盒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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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鑽頭1盒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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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拆卸工具1組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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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鐵鎚2支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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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潤滑油2瓶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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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油標卡尺1支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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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電動螺絲起子1支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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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水平儀1支 │ 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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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不具殺傷力子彈3顆 │ 同上 │
│ │ │(偵字卷二,第177 頁,本│
│ │ │院卷第23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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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滑套1個 │ 同上 │




│ │ │ (偵字卷二,第1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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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改造金屬槍管1支 │ 同上 │
│ │ │ (偵字卷二,第177 頁, │
│ │ │ 第1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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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擊鎚(含彈簧) 2個 │ 同上 │
│ │ │(偵字卷二,第177 頁,第│
│ │ │1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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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滑套卡榫3 個(金屬滑套固定│ 同上 │
│ │卡榫1 個、金屬槍管固定鈕2 │(本院卷第284、302頁) │
│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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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金屬扳機1個 │ 同上 │
│ │ │(本院卷第284、30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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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金屬複進簧桿、金屬擊錘釋放│ 同上 │
│ │檔板 │(本院卷第284、302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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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