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41號
SLDM,106,訴,141,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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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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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販毒者│購毒者│販賣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金錢單位: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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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泳樺劉仲豪邱泳樺於民國105 年3 月6 日20時許│邱泳樺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劉│刑壹年拾月。扣案電子磅秤貳臺、│
│ │ │ │仲豪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交易毒品事宜,嗣於臺北市內湖區康│九七二八二一三三一號SIM 卡壹張│
│ │ │ │樂街85巷20號邱泳樺住處,以6,000 │)、夾鏈袋伍包、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元之價格,販賣5 公克大麻予劉仲豪│陸仟元均沒收。 │
│ │ │ │。 │ │
├─┼───┼───┼────────────────┼───────────────┤
│2 │邱泳樺胡新源邱泳樺於105 年4 月22日18時51分許│邱泳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胡│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電子磅秤│
│ │ │ │新源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貳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交易毒品事宜,嗣於臺北市內湖區康│門號○○○○○○○○○○號SIM │
│ │ │ │樂街85巷20號邱泳樺住處,以1,200 │卡壹張)、夾鏈袋伍包、犯罪所得│
│ │ │ │元之價格,販賣1 公克大麻予胡新源│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
│ │ │ │。 │ │
├─┼───┼───┼────────────────┼───────────────┤
│3 │邱泳樺邱梓丞邱泳樺於105 年5 月6 日16時41分許│邱泳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電子磅秤│
│ │ │ │梓丞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貳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交易毒品事宜,嗣於翌日(7 日)1 │門號○○○○○○○○○○號SIM │
│ │ │ │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卡壹張)、夾鏈袋伍包、犯罪所得│
│ │ │ │邱泳樺住處外,以1,300 元之價格,│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均沒收。 │
│ │ │ │販賣1 公克大麻予邱梓丞。 │ │
├─┼───┼───┼────────────────┼───────────────┤
│4 │徐宏仁蘇揚仁徐宏仁於105 年5 月6 日21時51分許│徐宏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劉仲豪│ │,以帳號:Xiong 登入LINE通訊軟體│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電子磅秤貳│




│ │ │ │與蘇揚仁聯絡交易毒品事宜,嗣相約│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在新北市汐止區汐止火車站交易,再│號○○○○○○○○○○號SIM 卡│
│ │ │ │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劉│壹張)、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仲豪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門號○○○○○○○○○○號SIM │
│ │ │ │,推由劉仲豪前往現場交易,以2,40│卡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 │ │0 元之價格,販賣2 公克大麻予蘇揚├───────────────┤
│ │ │ │仁,並由劉仲豪收取2,400 元。 │劉仲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 │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電子磅秤貳│
│ │ │ │ │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 │號○○○○○○○○○○號SIM 卡│
│ │ │ │ │壹張)、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門號○○○○○○○○○○號SIM │
│ │ │ │ │卡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徐宏仁范堯丞徐宏仁於105 年5 月21日21時2 分許│徐宏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劉仲豪│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范│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電子磅秤貳│
│ │ │ │堯丞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交易毒品事宜,嗣相約在新北市汐止│號○○○○○○○○○○號SIM 卡│
│ │ │ │區北港國小附近交易,再以其行動電│壹張)、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話與劉仲豪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門號○○○○○○○○○○號SIM │
│ │ │ │話聯繫,推由劉仲豪前往現場交易,│卡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
│ │ │ │以1,400 元之價格,販賣1 公克大麻│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
│ │ │ │予范堯丞,由劉仲豪收取1,400 元後│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分給徐宏仁100 元。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劉仲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 │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電子磅秤貳│
│ │ │ │ │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 │號○○○○○○○○○○號SIM 卡│
│ │ │ │ │壹張)、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門號○○○○○○○○○○號SIM │
│ │ │ │ │卡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邱泳樺柯品宏邱泳樺於105 年5 月27日20時46分許│邱泳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柯│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電子磅秤│
│ │ │ │品宏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貳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絡交易毒品事宜,嗣相約在臺北市內│門號○○○○○○○○○○號SIM │
│ │ │ │湖區康樂街85巷20號邱泳樺住處,以│卡壹張)、夾鏈袋伍包、犯罪所得│
│ │ │ │3,000 元之價格,販賣3 公克大麻予│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 │
│ │ │ │柯品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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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邱泳樺徐宏仁邱泳樺於105 年5 月27日23時08分許│邱泳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徐│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電子磅秤│
│ │ │ │宏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貳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交易毒品事宜,嗣相約在臺北市內湖│門號○○○○○○○○○○號SIM │
│ │ │ │區康樂街85巷20號邱泳樺住處外,以│卡壹張)、夾鏈袋伍包、犯罪所得│
│ │ │ │1 萬元之價格,販賣10公克大麻予徐│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 │
│ │ │ │宏仁。 │ │
├─┼───┼───┼────────────────┼───────────────┤
│8 │徐宏仁蘇揚仁徐宏仁於105 年6 月3 日21時54分許│徐宏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劉仲豪│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電子磅秤貳│
│ │ │ │揚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交易毒品事宜,嗣相約在新北市汐止│號○○○○○○○○○○號SIM 卡│
│ │ │ │區北港國小旁統一超商,再以其行動│壹張)、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電話與劉仲豪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門號○○○○○○○○○○號SIM │
│ │ │ │電話聯繫,推由劉仲豪前往現場交易│卡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 │ │,以2,400 元之價格,販賣2 公克大├───────────────┤
│ │ │ │麻予蘇揚仁,並由劉仲豪收取2,400 │劉仲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元。 │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電子磅秤貳│
│ │ │ │ │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 │號○○○○○○○○○○號SIM 卡│
│ │ │ │ │壹張)、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門號○○○○○○○○○○號SIM │
│ │ │ │ │卡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徐宏仁│李承翰│徐宏仁於105 年7 月9 日18時許,以│徐宏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劉仲豪│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承翰│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電子磅秤貳│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毒品事宜,嗣相約在新北市汐止區汐│號○○○○○○○○○○號SIM 卡│
│ │ │ │萬路2 段248 號統一超商前方,再以│壹張)、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其行動電話與劉仲豪門號0000000000│門號○○○○○○○○○○號SIM │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推由劉仲豪前往現│卡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
│ │ │ │場交易,以1,400 元之價格,販賣1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
│ │ │ │公克大麻予李承翰,並由劉仲豪收取│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1,400 元後,分給徐宏仁100 元。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劉仲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 │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電子磅秤貳│
│ │ │ │ │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
│ │ │ │ │號○○○○○○○○○○號SIM 卡│
│ │ │ │ │壹張)、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門號○○○○○○○○○○號SIM │
│ │ │ │ │卡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
│ │ │ │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徐宏仁│李承翰│徐宏仁於105 年7 月13日13時59分許│徐宏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李│刑壹年玖月。扣案電子磅秤壹臺、│
│ │ │ │承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 │交易毒品事宜,嗣相約在新北市汐止│九三八八五○七二一號SIM 卡壹張│
│ │ │ │區建成路公園,以1,400 元之價格,│)、夾鏈袋貳包均沒收;未扣案犯│
│ │ │ │販賣1 公克大麻予李承翰。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如│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徐宏仁│蘇柏祥│徐宏仁於105 年7 月13日21時19分許│徐宏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劉仲豪│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第二級毒│
│ │ │ │柏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品大麻貳包(驗餘總淨重伍點零柒│
│ │ │ │交易毒品事宜,嗣相約在新北市汐止│公克)、陸包(驗餘總淨重壹點柒│
│ │ │ │區北港國小旁統一超商,再以其行動│玖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電子磅│
│ │ │ │電話與劉仲豪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秤貳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電話聯繫,推由劉仲豪前往現場交易│含門號○○○○○○○○○○號SI│
│ │ │ │,以3,000 元之價格,販賣2 公克大│M 卡壹張)、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麻予蘇柏祥,並由劉仲豪收取3,000 │(含門號○○○○○○○○○○號│
│ │ │ │元後,分給徐宏仁300 元。 │SIM 卡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劉仲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 │ │ │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第二級毒│
│ │ │ │ │品大麻貳包(驗餘總淨重伍點零柒│
│ │ │ │ │公克)、陸包(驗餘總淨重壹點柒│
│ │ │ │ │玖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電子磅│
│ │ │ │ │秤貳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含門號○○○○○○○○○○號SI│
│ │ │ │ │M 卡壹張)、HTC 牌行動電話壹支│
│ │ │ │ │(含門號○○○○○○○○○○號│
│ │ │ │ │SIM 卡壹張)、夾鏈袋貳包均沒收│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
│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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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邱泳樺邱梓丞邱泳樺於105 年8 月8 日6 時許,在│邱泳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邱泳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第二級毒│
│ │ │ │住處,以1,000 元之價格,販賣1 公│品大麻貳包(驗餘總淨重拾肆點零│
│ │ │ │克大麻予邱梓丞。 │貳公克)沒收銷燬;扣案電子磅秤│
│ │ │ │ │貳臺、APPLE 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門號○○○○○○○○○○號SIM │
│ │ │ │ │卡壹張)、夾鏈袋伍包、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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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