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4號
SLDM,101,訴,44,2012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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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欄二所載A3部分犯行,均非屬未發覺之罪,與自首要件並 不相符,自無據此寬典減刑之餘地,辯護人此部分所辯,要 無可採。
㈥另辯護人雖為被告劉祈賢辯稱:被告劉祈賢交付毒品之對象 皆為身邊吸毒友儕之間,其原因係為求互通有無之故,所交 易者亦非鉅量之毒品,販賣所得較低,情節尚堪憫恕,請依 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見本院卷第53頁)云云。惟刑法第59 條之規定,必須被告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 重者,始有其適用,而販賣、轉讓毒品均為法禁,染毒更能 令人捨身敗家,毀其一生,被告難諉不知,竟甘冒重典,轉 讓予人施用,甚販賣牟利,已難認有何顯可憫恕、認科以最 低度刑仍嫌過重之酌減特殊事由,況本件既已併就被告劉祈 賢於事實欄一如附表編號1 至6 、8 至10所示之犯行,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亦無情輕法重 情形,均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辯護人此部 分所請,尚乏有據。
㈦爰審酌被告劉祈賢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徵,竟不思悛悔改正 ,甚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足以殘害人之身體健康, 猶販賣及轉讓予他人施用,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深, 實值非議,惟念其審判中能坦認大部犯行,可見悔意,犯後 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販賣及 轉讓毒品之次數雖不少,惟各次數量尚微,獲益非鉅;及審 酌被告陳漢柏明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持有、流通嚴為法禁 ,竟仍受劉祈賢所託代管毒品,顯可能滋生其他犯罪,惡化 治安,亦應受相當非難,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數 量,並考量其犯後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之態度,其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劉祈賢犯行部分,分別量 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販賣毒品部分詳附表「罪名及宣 告刑欄」),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就被告陳漢柏犯行部分, 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資為懲儆。
㈧關於沒收部分:
⒈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 之手機(不含SIM 卡)1 支,係被告劉祈賢所有,而該經扣 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雖非被告劉祈賢所申請 ,然既交其使用,亦已屬被告劉祈賢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 (見偵卷第16頁,本院卷第15頁、第127 頁背面),且該手 機(含SIM 卡1 張)係供被告劉祈賢犯本案如附表編號1 至



10 所 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二所載A3部分之轉 讓禁藥罪所用,有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自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劉祈賢於如附表編號 1 至10各該次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又因 該SIM 卡已經扣案,不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情形,自無庸 併為追徵價額之諭知;而該手機因未經扣案,乃併諭知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及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劉祈賢於事實欄二所載A3部分所犯轉 讓禁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⒉扣案之分裝袋15個及電子磅秤1 個,同屬被告劉祈賢所有, 並且均供為本案販賣毒品犯罪及對於A3轉讓禁藥罪所用,亦 經被告劉祈賢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5頁),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劉祈賢如附表編號 1 至10各該次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又因 上開物品均已經扣案,不生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情形,自無 庸併為追徵價額之諭知;及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於被告劉祈賢於事實欄二所載A3部分所犯轉讓禁藥罪項 下,宣告沒收。
⒊被告劉祈賢於事實欄一如附表編號1 至7 、9 、10所示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財物共2 萬2,300 元(各次 販毒所得均詳附表編號1 至7 、9 、10),雖未經扣案,然 因係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於其所犯各該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罪者,其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 雖有明文。然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 ,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 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0號判決參照)。查 被告劉祈賢於附表編號8 雖以3,000 元價格販賣交付甲基安 非他命予A2,然因A2身無現金暫予賒欠,而迄未收取該3,00 0 元價金乙節,業據證人A2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供明在卷 (見偵卷第324 頁),則被告劉祈賢既尚未實際取得該次犯 罪所得,依上說明,自無從為沒收或抵償之諭知。 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合計驗餘淨重2.6708 公克),其中4 包既係劉祈賢交付被告陳漢柏保管而持有, 乃被告陳漢柏本案持有毒品犯罪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沒收銷燬;至另外2 包乃劉祈賢轉讓予被告陳漢柏



用之第二級毒品,且已經交付,被告陳漢柏此部分之持有毒 品行為,為其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而其施用毒品行為(業 經送觀察、勒戒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本案既未據 起訴,則此2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與本案無關,自 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然其既屬依法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應 由檢察官另案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嘉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 │ │ │交易標的│ │
│編│買受人│交易時間│交易地點│、價格(│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
│號│ │ │ │新臺幣)│ │
│ │ │ │ │及數量 │ │
├─┼───┼────┼────┼────┼───────────────────┤
│1 │李惠雯│100 年7 │新北市汐│2,800 元│劉祈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4 日晚│止區復興│、1 公克│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上11時41│路58巷7 │之甲基安│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拾伍個及電子磅秤壹│
│ │ │分29秒通│號3 樓住│非他命。│個均沒收;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九八八五│
│ │ │話結束的│處1 樓樓│ │四一八六四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之手│
│ │ │1 分鐘後│下 │ │機(不含SIM 卡)壹支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捌佰元均沒收,其中手│
│ │ │ │ │ │機(不含SIM 卡)壹支部分,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貳仟捌佰元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 │李惠雯│100 年7 │新北市汐│1,000 元│劉祈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19日晚│止區復興│、重量不│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上7 時39│路58巷7 │詳之甲基│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拾伍個及電子磅秤壹│
│ │ │分56秒通│號3 樓住│安非他命│個均沒收;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九八八五│
│ │ │話結束的│處1 樓樓│。 │四一八六四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之手│
│ │ │1 分鐘後│下 │ │機(不含SIM 卡)壹支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其中手機(│
│ │ │ │ │ │不含SIM 卡)壹支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元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
├─┼───┼────┼────┼────┼───────────────────┤
│3 │李惠雯│100 年7 │新北市汐│3,500 元│劉祈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23日晚│止區復興│、1 公克│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上9 時28│路58巷7 │之甲基安│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拾伍個及電子磅秤壹│
│ │ │分51秒通│號3 樓住│非他命 │個均沒收;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九八八五│
│ │ │話結束的│處1 樓樓│ │四一八六四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之手│
│ │ │1 分鐘後│下 │ │機(不含SIM 卡)壹支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叁仟伍佰元均沒收,其中手│
│ │ │ │ │ │機(不含SIM 卡)壹支部分,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 │叁仟伍佰元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4 │黃秀珍│100 年7 │新北市三│2,000 元│劉祈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底某日│重區仁愛│、重量不│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 │街27巷7 │詳之甲基│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拾伍個及電子磅秤壹│
│ │ │ │號、9 號│安非他命│個均沒收;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九八八五│
│ │ │ │相連之4 │ │四一八六四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之手│
│ │ │ │樓處 │ │機(不含SIM 卡)壹支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其中手機(│
│ │ │ │ │ │不含SIM 卡)壹支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 │元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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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秀珍│100 年10│新北市三│2,000 元│劉祈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9 日晚│重區仁愛│、重量不│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間某時許│街27巷7 │詳之甲基│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拾伍個及電子磅秤壹│
│ │ │ │號、9 號│安非他命│個均沒收;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九八八五│
│ │ │ │相連之4 │ │四一八六四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之手│




│ │ │ │樓處 │ │機(不含SIM 卡)壹支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其中手機(│
│ │ │ │ │ │不含SIM 卡)壹支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 │元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
├─┼───┼────┼────┼────┼───────────────────┤
│6 │A1 │100 年10│新北市汐│2,000 元│劉祈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6 日晚│止區鄰近│、重量不│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上8 時37│新臺五路│詳之甲基│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拾伍個及電子磅秤壹│
│ │ │分23秒通│附近之「│安非他命│個均沒收;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九八八五│
│ │ │話結束的│麥當勞速│ │四一八六四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之手│
│ │ │2 小時後│食店」處│ │機(不含SIM 卡)壹支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其中手機(│
│ │ │ │ │ │不含SIM 卡)壹支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 │ │ │元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
├─┼───┼────┼────┼────┼───────────────────┤
│7 │A2 │100 年6 │A2住處 │3,000 元│劉祈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10日某│ │、重量不│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時許 │ │詳之甲基│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拾伍個及電子磅秤壹│
│ │ │ │ │安非他命│個均沒收;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九八八五│
│ │ │ │ │ │四一八六四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之手│
│ │ │ │ │ │機(不含SIM 卡)壹支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叁仟元均沒收,其中手機(│
│ │ │ │ │ │不含SIM 卡)壹支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
│ │ │ │ │ │元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
├─┼───┼────┼────┼────┼───────────────────┤
│8 │A2 │100 年6 │A2住處 │3,000 元│劉祈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24日晚│ │、重量不│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上11時3 │ │詳之甲基│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拾伍個及電子磅秤壹│
│ │ │分16秒通│ │安非他命│個均沒收;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九八八五│
│ │ │話結束的│ │ │四一八六四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之手│
│ │ │不久後 │ │ │機(不含SIM 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A4 │100 年7 │在新北市│3,000 元│劉祈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




│9 │ │月5 日上│汐止區勤│、重量不│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午7 時26│進路上的│詳的甲基│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拾伍個及電子磅秤壹│
│ │ │分23秒通│汐止消防│安非他命│個均沒收;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九八八五│
│ │ │話結束的│隊旁 │ │四一八六四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之手│
│ │ │5 至10分│ │ │機(不含SIM 卡)壹支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鐘內 │ │ │得之財物新臺幣叁仟元均沒收,其中手機(│
│ │ │ │ │ │不含SIM 卡)壹支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
│ │ │ │ │ │元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
├─┼───┼────┼────┼────┼───────────────────┤
│10│A4 │100 年7 │在新北市│3,000 元│劉祈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19日下│汐止區大│、重量不│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
│ │ │午2 時37│同路鄰近│詳之甲基│號SIM 卡壹張、分裝袋拾伍個及電子磅秤壹│
│ │ │分36秒通│新臺五路│安非他命│個均沒收;未扣案之原搭配門號0九八八五│
│ │ │話結束的│的「麥當│。 │四一八六四號、NOKIA 廠牌、N95 型號之手│
│ │ │5 分鐘後│勞速食店│ │機(不含SIM 卡)壹支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處 │ │得之財物新臺幣叁仟元均沒收,其中手機(│
│ │ │ │ │ │不含SIM 卡)壹支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
│ │ │ │ │ │元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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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