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木,被告等人之辯護人所辯,顯係刻意混淆買賣契約之 外部關係及資金來源之內部關係。
⒊再按刑法對於財產利益的保護,可分成「保護個別財產」與 「保護整體財產」兩種不同類型,而所謂「保護個別財產」 ,係指針對某一個特定的財產保護個別客體的所有權,典型 的侵害個別財產的犯罪,如侵占、竊盜罪,不論被害人之總 體財產有無減少,均構成犯罪,而所謂「保護整體財產」者 ,如背信罪,則應就本人整體財產總額有無減少而定,包括 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失,例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 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 )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著有87年度台上37 04號判決意旨可茲參照。承上,被告3人共同將內湖高工所 有之系爭漂流木易持有為所有,已屬侵害個別財產,而得成 立侵占犯行,此與內湖高工之總體財產是否減少無涉,況本 院前已認內湖高工實係有償取得系爭漂流木,並非無償取得 ,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⒋至於被告陳銘世辯稱系爭漂流木之取得、製作、運輸所支出 之成本,早已超出系爭漂流木本身之價值,其並無侵占之動 機,又本案尚未經內湖高工正式結案,被告陳銘世主觀上認 為尚存之漂流木已經沒有加工價值,而暫時繼續堆放於本案 工廠,未告知被告林煒閔或內湖高工工廠內還有系爭漂流木 、或系爭漂流木已經使用完畢,亦與常情無違云云。惟查, 本次內湖高工申購之木材合計為扁柏12.31立方公尺、肖楠2 .41立方公尺、紅檜6.13立方公尺、松木1.09立方公尺,惟 經被告陳銘世委託加工後,就扁柏、肖楠部分,送回內湖高 工之成品數量僅分別為0.00000000立方公尺、0.00000000立 方公尺(即附表一編號3+4+5)、松木則未送回,與被告陳 銘世搬運時之數量相差甚鉅,復觀查驗日期為106年4月20日 之甲種林產物明細表(即竹00000000號,放印號碼為「放02 5」,見704卷卷一第96至101頁),其中放行之扁柏有材積 高達0.31立方公尺者(見該表編號3,重量為250公斤)、松 木雖僅有1隻,但材積為1.09立方公尺(見該表編號84,重 量為1,200公斤),查驗日期為106年6月1日之甲種林產物明 細表(即竹00000000號,放印號碼為「放028」,見704卷卷 一第187至188頁),該日放行之扁柏則有材積0.27、0.32、 0.47、0.31、0.56、0.37立方公尺者(見該表編號4、11、1 9、21、25、23、37,重量分別為220、260、380、250、450 、300公斤),如此數量及材積均龐大之扁柏及1,200公斤之 松木一顆,若未製成成品送回內湖高工,現置放於何處?被 告陳銘世未能提出合理解釋,反稱尚存之漂流木已經沒有加
工價值,才沒有未主動告知內湖高工云云,尚難憑採。至於 被告陳銘世稱支出之加工、搬運費用,早已逾木材之價值本 身,故自己不可能有侵占之主觀犯意云云,則考量無論係被 告陳銘世支出之搬運加工費,亦或被告林煒傑、林煒閔先代 為匯款,後由被告陳銘世所支付之價金,均係渠等欲掩飾侵 占犯行所支出之成本,縱最終經計算後,未有何金錢上之增 益,亦不能反推渠等無侵占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況木材 經做成品後,木藝品之價格受成品之賣相、銷售渠道、市場 供需、政府對於特定樹種是否允許開採等因素影響,仍有相 當大之增值空間,況被告3人所送回內湖高工之木材,於樹 種、材積上與取得時相較,仍有相當大之落差,被告陳銘世 等人辯稱無利可圖云云,亦難憑採。
⒌被告林煒閔固稱自己自始即是為學校之利益,謀畫並執行此 事,並無侵占之犯意,未因此取得何好處或利益,被告林煒 傑則表示其僅是向被告林煒閔提供一般公文書寫之大綱,並 依被告陳銘世之指示,載運系爭漂流木製成之成品送回內湖 高工,亦未因此有何獲得利益云云,惟查,被告林煒傑係提 供系爭漂流木打撈資訊予被告陳銘世、林煒閔之人,又向被 告林煒閔提供一般公文書寫之大綱,協助其書寫公文書以完 成本件申購事宜,經新竹林管處核准申購後,先行墊付部分 價金,並於群組中與被告林煒閔討論如何應對學校其他人員 之質疑,並協力運送部分系爭漂流木製成之木藝品予內湖高 工,事成之後則取得文昌筆1支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對話紀錄可稽,是被告林煒傑辯稱自己 涉入不深,亦不知整個犯罪計畫云云,殊不可採。而被告林 煒閔則係內湖高工教師,負責聳恿證人林振雄以內湖高工之 名義申購系爭漂流木,並包攬一切之對外公文製作事宜,經 新竹林管處核准申購後,與被告陳銘世一同前往阿姆坪砂石 場現勘挑選木材、先行墊付部分價金,代理內湖高工持有系 爭漂流木後,即交被告陳銘世占有之,於木藝品製作完成後 ,協力將部分木藝品送回內湖高工充數,以達成掩飾犯罪之 效果,其雖辯稱檢察官未能舉證其最終獲得有何好處,對於 如附表三所示之對話紀錄,亦不知討論之事為何云云,惟查 ,本院認如附表三之對話紀錄節錄,係討論系爭漂流木之處 置方式,業如前述(見本判決甲、貳、一、㈡、⒌),被告林 煒閔自始即在群組中參與對話,縱未對被告陳銘世、林煒傑 之討論內容一一回覆,亦不能諉為不知,另本院前已認定被 告3人所共同侵占者,即系爭漂流木全部,縱有送回部分木 藝品,也僅是為避人耳目而充數者,又被告3人共同侵占系 爭漂流木後之實際利益朋分結果,本有一定之隱蔽性,未能
於對話紀錄中一一尋得也不悖於常情,辯護人稱被告林煒閔 無犯罪所得,實屬悖論。至於被告陳銘世則負責系爭漂流木 實際之出資、運送、加工等工作,事成之後,以3萬6,000元 之價格販售聚寶盆1個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贈送聚 寶盆2個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蕭董」之友人,並實 際分得文昌筆1支,未用罄之木材則堆置於本案工廠內外, 迨檢警搜索時始扣案,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即本判決甲、貳 、一、㈡、⒌),是被告3人在整個犯罪結構裡,各司其職, 實則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第335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而 修正後刑法第335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因該條文於72年6月 26日後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 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是本次修法僅係將罰金數額予 以明確化(即原定1千元提高為30倍等於3萬元),自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35條之規定 。
㈡按刑法第336第2項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 續經營之事務而言,其僅偶一從事者,不得謂為業務,而侵 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 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基於其他委任關係 持有他人所有物,即與該罪構成要件不符,祇能以普通侵占 罪論科。查被告林煒閔係因偶一向證人林振雄提議申購系爭 漂流木,經證人林振雄同意後,代內湖高工持有系爭漂流木 ,再推由被告陳銘世載運、加工,嗣後被告3人又協力將部 分成品送回內湖高工之行為,均非被告等人本於社會上之地 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是被告林煒閔為內湖高工持有系爭漂 流木之行為,乃係因偶一之校長臨時指派,非屬其業務範圍 ,被告等人侵占持有之漂流木,依前揭說明,自不得謂為業 務上之侵占,僅能論以普通侵占罪。核被告陳銘世、林煒傑 、林煒閔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公訴意旨 認被告3人之侵占犯行,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容有未洽,惟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復經本院當 庭告知被告3人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卷二第232頁),爰依 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陳銘世、林煒傑與被告林煒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而被告林煒閔係持有他人所有物之人,因特定 關係成立之侵占罪,被告陳銘世、林煒傑與其共同實行,雖 無特定關係,仍依刑法第31項第1項規定以共犯論。被告陳 銘世、林煒傑所為上開犯行,其等雖未具有身分,然與被告 林煒閔共犯侵占罪,考量被告陳銘世、林煒傑上開所為均居 於整體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核心地位,其可責性對比被告林 煒閔而言,並無較低之情形,爰均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林煒傑為北水局副工程師,利用職務之機會獲悉 系爭漂流木之打撈訊息後,夥同被告林煒閔、陳銘世,利用 被告林煒閔為內湖高工教師、被告陳銘世為木藝從業者,其 妹為該校校友之機會,趁內湖高工未設有木藝加工之相關科 系,無人可監管之隙,分工遂行預擬之犯罪計畫,蒙蔽內湖 高工之校長及各科室主管,將內湖高工用作為自己牟取私利 之工具,侵占系爭漂流木,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告3人於犯 後均飾詞狡辯,難謂有悔悟之心,兼衡被告3人在實施犯罪 中擔當之角色、地位、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 經驗、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290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犯罪成立後,共同正 犯間關於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刑法定主義及罪 責之原則,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 況且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 知連帶沒收之必要。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 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犯罪所得或有事實上之處分 權限者為之;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 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 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 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 所得宣告沒收;如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 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022號刑事判決 意旨可供參照。
㈡查本案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為系爭漂流木,材積為本判決附 表一編號1、2之相加後之和,本應予以全部宣告沒收。惟部 分木材經被告陳銘世委由廠商加工後,以成品之形態送回內 湖高工(即附表一編號3、4),另有少部分送回之成品,經 證人林振雄饋贈他人後,再自行購買補回(即附表一編號5 ),是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木材,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應於計算犯罪所得時予以扣除。而系爭漂流木實際上 為被告陳銘世所保管,於本案工廠所扣得者,因無重複沒收 之疑慮,本院認於被告陳銘世之主文下諭知沒收即可,未扣 案亦未實際發還內湖高工之部分(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 因無法區分處分權限及各人分得之數,仍應於被告3人之主 文下諭知沒收及追徵。
㈢被告3人及渠等之辯護人固稱:被告陳銘世也有購買或撿拾木 材,撿拾的漂流木於撿拾時也會噴漆,內湖高工的都確定有 噴漆跟林務局的放印記號,故在本案工廠扣得之木材(即附 表二),除有紅漆及放印記號者,其餘非系爭漂流木而不應 沒收,另木材在加工時有取材率的問題、部分不成材之木材 僅能用作柴燒或提煉精油,不能直接將原木減去木藝品而計 算材積云云。惟查,依被告陳銘世自行提出之乙種林產物搬 運單,其種類均記載為「薪廢材」,未註明樹種(見12360 卷第276至280、283至285頁),其稱尚有自行撿拾漂流木者 ,亦未提出拾得漂流木搬運登記表等文書以實其說,至於其 稱先前曾購買一批肖楠木乙節,雖提出德正木材行開立之統 一發票為證(見12360卷第281頁),惟系爭漂流木中亦有肖 楠木而無從區分,況系爭漂流木未用罄者,依被告陳銘世所 述,係堆放於本案工廠及工廠旁附連之土地,而紅漆及放印 記號經截切利用後即會滅失,是被告陳銘世所辯,尚不足以 排除扣案之木材(除樹種與系爭漂流木無關者,如臺灣紅豆 杉、香杉)為系爭漂流木。至於紅檜部分,於申購時取得6. 13立方公尺,已送回內湖高工之材積有5.00000000立方公尺 (即附表一編號3+4之和),扣案物木材為紅檜並有放印記 號者(見附表一編號6之記載)為1.1立方公尺,則紅檜部分 ,已送回內湖高工加上扣案有放印記號者,已有6.00000000 立方公尺(計算式:5.00000000+1.1=6.00000000),超過 內湖高工申購取得之6.13立方公尺,本院認再沒收扣案並有 放印記號之紅檜已足,不再就扣案但無放印記號之紅檜或未 扣案之紅檜宣告沒收,至於紅檜宣告沒收超過6.13立方公尺 之部分,應認係被告3人為掩飾犯罪,而自願贈與內湖高工 者,不再扣除。至於取材率多寡,係被告等人應自行負擔之 犯罪成本,於宣告沒收時不應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㈣至於其餘扣案物(見贓證物品保管單,見本院卷一第61至71 頁),其中編號1至25、27至32、36、72至79號者,非違禁 物,亦非被告3人所有之物,編號38之內湖高工總務處印章 ,雖記載為被告林煒閔所有,實係內湖高工所有之物,以上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 案物,雖分屬被告3人或順來公司所有,但無證據顯示與本 案犯罪有關,或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之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
㈤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固請求本院就附表三編號8對話紀錄中所提 及,被告陳銘世以3萬6,000元之價格販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友人之未扣案聚寶盆1個、贈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蕭董」之友人之未扣案聚寶盆2個及被告陳銘世、林 煒傑分得之未扣案文昌筆各1隻及扣案有紅漆或有放印記號 之木材均宣告沒收等語,惟查,本院認本案應宣告沒收之木 材,係此次內湖高工申購之全數,除依法扣除已發還內湖高 工者外,均已全數宣告沒收,業如前述,已超過檢察官聲請 之範圍,爰不需再就檢察官聲請之聚寶盆、文昌筆等變得之 物重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煒閔於107年6月27日前某時,基於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其業務上製作之「湖工校園 裝置藝術建置及國內外學校交流活動成果報告」文書(下稱 系爭成果報告書)中,將被告陳銘世早於106年2月前即贈送 予內湖高工之木藝品照片作為附件,並記載係校園裝置藝術 及校際交流所用,藉以做為內湖高工上開申購漂流木之成果 ,再委由總務主任張聖淵以內湖高工107年6月27日北市湖工 學字第10730612500號發函予新竹林管處而行使之行為,構 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 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 判意旨參照。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林煒閔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 非以系爭成果報告書、被告林煒閔所有扣案手機內之照片為 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林煒閔固坦承系爭成果報告書為其所製作,惟查, 被告被告林煒閔受證人林振雄臨時指派,做為本次申購系爭 漂流木之實際承辦人,申購漂流木乙事非其業務範圍,業如 前述,則其為申購系爭漂流木,而主筆撰寫之公文、計畫書 、系爭成果報告書等件,亦非基於業務所為之,縱有不實之 處,亦不得逕以該罪相繩。另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 罪,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 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 ,亦難論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219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林煒閔係證人林振雄所指派,綜攬系爭漂 流木之申購事宜,而有權製作系爭成果報告書之人,縱內容 經查核後確有虛偽不實之處,亦不生偽造私文書問題,附此 敘明。
伍、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尚無法憑此認定製作系爭 成果報告書為被告林煒閔之業務範圍,即無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可言。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林煒閔涉嫌前揭犯行所 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林煒 閔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彥鈞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漂流木種1類及統計資料來源 扁柏數量(單位:立方公尺) 肖楠數量(單位:立方公尺) 紅檜數量(單位:立方公尺) 松木數量(單位:立方公尺) 備註 1 106年4月20日放行之各樹種材積 8.47 1.86 4.21 1.09 林產物主產物106年4月20日查驗放行報告(見704卷卷一第90頁) 2 106年6月1日放行之各樹種材積 3.84 0.55 1.92 林產物主產物106年6月1日查驗放行報告(見704卷卷一第183頁) 3 108年9月2日、同年9月19日於「內湖高工」項目進行查估之各樹種材積 0.00000000 0.034371 0.00000000 統計自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108年9月2日、108年9月19日會勘紀錄暨樹種、市價查估報告所附「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樹種及市價查估報告」(見17405卷第292頁) 4 108年10月1日於內湖高工進行查估之各樹種材積 0.00000000 0.097898 5.747976 統計自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108年10月1日協助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內湖高工保管證物彙整表(見17405卷第307至314頁) 5 108年9月2日、同年9月19日「校長回購」項目進行查估之各樹種材積 0.00000000 0.00000000 統計自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108年9月2日、108年9月19日會勘紀錄暨樹種、市價查估報告所附「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樹種及市價查估報告」(見17405卷第293頁) 6 本案扣案木材之各樹種材積 4.54 0.35 有放印記號者為1.1,無放印記號者為1.05 統計自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108年9月25日竹作字第1082231354號函及附件(見17405卷第277至288頁),即本判決附表二 7 未扣案應宣告沒收之範圍(計算式:本附表1+2-3-4-5-6) 7.00000000 1.00000000 不再就未扣案之紅檜宣告沒收 1.09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支) 重量 (kg) 材積 (m³) 每立方單價 (新臺幣) 金額 (新臺幣) 有無記號 是否宣告沒收 C-1-1 香杉 1 218 0.28 2萬1,000元 5,880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1-2 臺灣扁柏 1 13 0.02 5萬5,900元 1,118元 是 C-1-3 紅檜 1 64 0.06 3萬4,910元 2,095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1-4 紅檜 1 24 0.02 3萬4,910元 698元 否 C-1-5 紅檜 1 47 0.04 3萬4,910元 1,396元 否 C-1-6 臺灣扁柏 1 17 0.02 5萬5,900元 1,118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1-7 臺灣扁柏 1 17 0.02 5萬5,900元 1,118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1-8 臺灣肖楠 1 27 0.03 4萬3,260元 1,298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1-9 臺灣扁柏 1 33 0.04 5萬5,900元 2,236元 是 C-1-10 臺灣紅豆杉 1 33 0.04 20萬元 8,000元 否 C-1-11 臺灣肖楠 1 15 0.01 4萬3,260元 433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1-12 紅檜 1 10 0.01 3萬4,910元 349元 否 C-1-13 臺灣扁柏 1 63 0.08 5萬5,900元 4,472元 是 C-2-1 臺灣扁柏 1 87 0.10 5萬5,900元 5,590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2-2 紅檜 1 376 0.34 3萬4,910元 1萬1,869元 否 C-2-3 紅檜 1 110 0.10 3萬4,910元 3,491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2-4 紅檜 1 203 0.19 3萬4,910元 6,633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2-5 紅檜 1 215 0.20 3萬4,910元 6,982元 有放印記號 是 C-2-6 紅檜 1 219 0.20 3萬4,910元 6,982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2-7 紅檜 1 125 0.11 3萬4,910元 3,840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2-8 紅檜 1 242 0.22 3萬4,910元 7,680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2-9 紅檜 1 29 0.03 3萬4,910元 1,047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3-1 臺灣扁柏 1 146 0.17 5萬5,900元 9,503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3-2 臺灣扁柏 1 142 0.17 5萬5,900元 9,503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3-3 紅檜 1 20 0.02 3萬4,910元 698元 否 C-3-4 臺灣扁柏 1 102 0.12 5萬5,900元 6,708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3-5 紅檜 1 21 0.02 3萬4,910元 698元 否 C-3-6 臺灣扁柏 1 163 0.19 5萬5,900元 1萬621元 是 C-3-7 臺灣扁柏 1 156 0.19 5萬5,900元 1萬621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 臺灣扁柏 1 275 0.33 5萬5,900元 1萬8,447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2 紅檜 1 201 0.18 3萬4,910元 6,284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3 臺灣扁柏 1 135 0.16 5萬5,900元 8,944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4 臺灣扁柏 1 165 0.20 5萬5,900元 1萬1,180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5 臺灣肖楠 1 299 0.29 4萬3,260元 1萬2,545元 是 C-4-6 臺灣扁柏 1 11 0.01 5萬5,900元 559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7 臺灣扁柏 1 111 0.13 5萬5,900元 7,267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8 紅檜 1 170 0.16 3萬4,910元 5,586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4-9 臺灣扁柏 1 127 0.15 5萬5,900元 8,385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0 臺灣扁柏 1 191 0.23 5萬5,900元 1萬2,857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1 臺灣扁柏 1 93 0.11 5萬5,900元 6,149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2 臺灣扁柏 1 159 0.19 5萬5,900元 1萬621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3 臺灣扁柏 1 807 0.80 10萬930元 8萬744元 是 C-4-14 臺灣扁柏 1 86 0.10 5萬5,900元 5,590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4-15 臺灣扁柏 1 117 0.14 5萬5,900元 7,826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4-16 臺灣扁柏 1 260 0.31 5萬5,900元 1萬7,329元 是 C-4-17 臺灣扁柏 1 162 0.19 5萬5,900元 1萬621元 是 C-4-18 紅檜 1 147 0.13 3萬4,910元 4,538元 否 C-5-1 臺灣扁柏 1 114 0.14 5萬5,900元 7,826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5-2 紅檜 1 98 0.09 3萬4,910元 3,142元 否 C-5-3 臺灣扁柏 1 83 0.10 5萬5,900元 5,590元 有放印痕跡 是 C-6-1 紅檜 1 29 0.03 3萬4,910元 1,047元 有紅漆記號 否 C-6-2 臺灣扁柏 1 78 0.09 5萬5,900元 5,031元 有紅漆及放印記號 是 C-6-3 臺灣肖楠 1 22 0.02 4萬3,260元 865元 有紅漆記號 是 C-6-4 臺灣扁柏 1 33 0.04 5萬5,900元 2,236元 有紅漆記號 是 合計 54 6,910 7.36 39萬3,886元
附表三:對話紀錄節錄
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銘世」、「臭臉老哥」:被告陳銘世 「Woodman lin」:被告林煒傑 「WmLin」:被告林煒閔) 證據頁碼 1 106年2月17日 下午04:26 WmLin 你問小黑 下午04:26 Woodman lin 怎麼 下午04:26 WmLin 能不能拿一顆大顆的聚寶瓶 下午04:26 Woodman lin 當然可以 下午04:26 WmLin 等之後木頭出來好了 下午04:27 Woodman lin 時間問題 下午04:27 Woodman lin 要先也可以 下午04:27 Woodman lin 那是很小的問題 下午04:28 Woodman lin 要也要拿現有的去做 704卷卷三第243頁 2 106年2月18日 上午08:17 WmLin 你昨天也見識到我的唬爛功力了 上午08:17 WmLin 不對的人不該說的我不會去講你 放心 上午08:18 Woodman lin 原則就是越少人知道越好 上午08:18 WmLin 當然阿 上午08:18 WmLin 但是有參與的人你還是要給它合 理化的解釋 上午08:21 Woodman lin 合理化就好,細節不用說 太多 (中略) 上午09:40 Woodman lin 那個屏風看起來太普通了 上午09:40 Woodman lin 用普通木頭就可以做了 上午09:43 WmLin 都好啦 上午09:43 WmLin 就是交差 上午09:43 Woodman lin 要特殊一點的~不要隨便 外面就買的到的 704卷卷三第95頁 3 106年5月20日 下午11:08 銘世 我們失算了 下午11:09 Woodman lin [貼圖] 下午11:09 Woodman lin 怎麼 下午11:12 銘世 其他學校真的 下午11:13 銘世 沒打算付錢 下午11:13 Woodman lin 所以都免費? 下午11:13 Woodman lin 這樣可以過嗎? 下午11:14 銘世 應該 下午11:14 銘世 剛聽翔說的 下午11:14 銘世 太厲害了 704卷卷二第226頁 4 106年5月21日 上午11:38 銘世 昨晚去翔那,他很直接告訴我 說我會虧錢! 上午11:39 銘世 我心裏想虧不是他說的算 上午11:39 Woodman lin 他一直在慫恿你賣他 上午11:39 銘世 說福一直替我風聲 上午11:40 Woodman lin 賣了才是真的虧 上午11:40 銘世 他真以為我急了 上午11:40 Woodman lin 什麼風聲? 上午11:41 Woodman lin 說妳會賠死嗎? 上午11:41 銘世 之前賣的風聲 上午11:42 銘世 說我如果沒有加自己的,肯定 虧死!我聽他在屁 上午11:42 Woodman lin 我覺得那些人都不是好 東西 上午11:42 銘世 一直想要全部 上午11:42 Woodman lin 有傳你虧死最好 上午11:42 Woodman lin 這樣你真的是在為學校 服務 上午11:42 銘世 福替我放風聲我比較害怕 上午11:43 銘世 翔問我怎麼敢帶你去他那看木 頭 上午11:43 銘世 說他嚇死了 上午11:44 Woodman lin 那還出那種價錢 上午11:44 Woodman lin 他是在試探你吧,看你 是不是真的急了,連底牌都給他看了 上午11:45 Woodman lin 對外你也說妳虧死了 704卷卷二第231頁 5 106年6月4日 下午08:26 銘世 上次拿去木再生做寶盆剩餘的 料蒸了5瓶油 下午08:27 銘世 明天應該可以拿寶盆了喔! 704卷卷二第262頁 6 106年6月13日 下午11:14 銘世 都想撿我便宜! 下午11:14 Woodman lin 擺著爛也不要妥協 下午11:14 銘世 騙不懂的 下午11:15 銘世 更何況任他挑選耶! 下午11:15 Woodman lin 真的很想騙你的木頭 下午11:15 銘世 還再那要更便宜 下午11:15 Woodman lin 對啊,跟他說他沒誠 意,你不賣了 下午11:15 銘世 真的把我當傻瓜了! 下午11:16 銘世 全部漂亮的選光,剩下的叫誰 買 下午11:17 Woodman lin 對啊,沒誠意,今天也 放你鳥,不用跟他廢話了 下午11:17 銘世 說後面一樣他買,等時候再出 更低的價錢 下午11:18 Woodman lin 這種誠意無法合作 下午11:18 銘世 放鳥是沒有,是我跟他們說木 材行不給別人去現場 下午11:18 Woodman lin 喔 下午11:18 銘世 怕影響到阿祥 下午11:19 Woodman lin 但是這種砍價法沒誠意 下午11:19 Woodman lin 你已經展現誠意,還在 哪幾機歪歪 下午11:20 Woodman lin 打算從看木頭到談價都 要佔上風 下午11:20 銘世 更何況阿祥幫人處理也還有16. 5萬 下午11:20 銘世 差那麼多萬 下午11:20 銘世 還說我賣貴 下午11:20 Woodman lin 那不用跟他廢話了 下午11:20 Woodman lin 你說人家開更高 下午11:21 銘世 真把我當自帳 下午11:21 Woodman lin 我去跟另一個談 704卷卷二第279頁 7 106年6月16日 上午11:41 銘世 詹董也再幫我賣木頭 上午11:41 銘世 [貼圖] 上午11:41 Woodman lin [貼圖] 上午11:41 Woodman lin 他們是想幹嘛 上午11:41 Woodman lin 牽線? 上午11:41 Woodman lin 還是想涉入了解? 上午11:41 銘世 先去抽血!等等再聊 上午11:55 銘世 詹董可能聽我與郎哥對話想參 一腳吧! 上午11:55 Woodman lin @@ 上午11:56 Woodman lin 你跟郎哥說甚麼~這麼 有吸引力@@ 上午11:56 Woodman lin 還是那句話~不要把這 裡染黑~ 上午11:56 Woodman lin [貼圖] 上午11:57 銘世 沒有!他們是想幫我牽線木頭 而已 上午11:59 Woodman lin 那也是想賺牽線費嗎? 下午12:00 銘世 沒錯 704卷卷二第285頁 8 106年6月20日 下午07:41 WmLin 你在哪啊 下午07:41 WmLin 拿聚寶盆嗎 下午07:42 Woodman lin 對 下午07:42 WmLin [貼圖] 下午07:42 WmLin 很多嗎 下午07:42 Woodman lin 這次的不錯 下午07:42 Woodman lin 自己留 下午07:42 WmLin 全部? 下午07:50 Woodman lin 妳要拿去送嗎? 下午07:51 WmLin 今天回去再看看 下午07:51 WmLin 原本不是說這批可以給主任 下午07:51 WmLin 讓他挑一下 下午07:51 Woodman lin 那不就又要扛回去喔 下午07:52 Woodman lin [貼圖] 下午07:52 WmLin 明早一起去學校好了 下午07:52 Woodman lin [照片] 下午07:53 WmLin 你再不趕快回去都幾點了 下午07:53 WmLin 你先放車上好了,明天再看看 下午07:53 Woodman lin 講事情啊 下午07:53 Woodman lin 都包起來了 下午07:53 WmLin 那是在哪 下午07:53 WmLin 大溪哦? 下午07:54 Woodman lin 對啊 下午07:54 WmLin 這批什麼木頭啊 下午07:55 Woodman lin 黃檜啊 下午07:55 WmLin 所以比較高級哦 下午07:55 Woodman lin 漂亮 下午07:55 WmLin 剛好主任不是要黃膾嗎 下午07:55 Woodman lin 是啊,只是剩的不夠大 下午07:56 Woodman lin 最大的剛剛馬上賣出, 友情價36000 下午07:56 Woodman lin 此大兩顆黑哥要拿去送 蕭董 下午07:57 Woodman lin 次 下午07:57 Woodman lin 第三大的一個看妳要不 要留,一個我要送人 下午07:58 Woodman lin 其他剩普通的,小的 下午07:58 Woodman lin 筆我跟黑一人一支 下午07:59 Woodman lin 那裡放電視下 下午07:59 Woodman lin 一筆橫財 704卷卷二第293頁 9 107年3月16日 16:57 Woodmanlin(煒傑) 這本來就是要針對校長 硬挖的,木頭的部分本來就不是什麼大事 16:57 臭臉老哥 有啦!主任說沒啥問題,他會處 理好 17:00 WmLin 這件事就這樣落幕吧 17:00 WmLin 讓其他件事情捅他就好了 17:00 臭臉老哥 對啊! 17:00 Woodmanlin(煒傑) 只是目前都沒事的話, 後面可能會挖得更用力更痛 17:00 臭臉老哥 [貼圖] 17:00 Woodmanlin(煒傑) 不要扯到木頭就好 17:01 WmLin 是 17:01 WmLin 所以我覺得我今天講的他們應該也 很滿意 704卷卷二第1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