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32號
SLDM,109,單聲沒,32,202009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阿原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榮原


被   告 江榮華


      江榮泉


      蔡漢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修正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案件(106
年度偵續字第220 號、第221 號、107 年偵字第2900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3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業於民國107 年 2 月27日就被告阿原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原公司) 等人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以106 年度偵續字第220 號、第221 號、107 年偵字第2900號(聲請意旨漏載106 年 度偵續字第221 號、107 年偵字第2900號)為緩起訴之處分 ,期間2 年,至109 年3 月28日期滿。該案查扣之如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管字第2346號保管清單編號1 至62 號、107 年度保管字第2375號保管清單編號1 至81號所示手 工皂磚、餅、邊角料等物品,係阿原公司所有,且為供犯罪 所用、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江榮原江榮華江榮泉蔡漢昌、阿原公司因 雖均知悉阿原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5 樓之工廠(下稱紅樹林廠,工廠號00-000000-00),業於 104 年2 月間辦理歇業,已無實際生產事實,竟均基於非領 有工廠登記證而製造化粧品、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自104 年2 月起,在阿原公司新北市金山區下六股66 之1 號生產製造處內,指示不知情之肥皂師鄭富天、許慧祝 等人以將氫氧化鈉(NaOH)混入水中,再添加橄欖油、葵花 油、菜子油、精椰油等油脂,進入攪拌機內加熱攪拌使其起 皂化反應,復添加相關香料、物料,待其成糊狀後,放入塑 膠欄堆置於皂化室中,使其逐漸固化成形而成為皂磚,並於 塑膠欄上張貼標示品項、生產編號之紙條,俾確認製造時間 。再將皂磚送至阿原公司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心平 安園區內,由裁切組員工以不鏽鋼切皂機將之切割為皂條、 皂塊後,放入皂化區進行去鹼,並由擦拭組作業員逐一擦拭 手工皂,最後將皂塊貼膜、蓋印,貼上註記品項成分、生產 年月日、製造商:阿原工作室有限公司;工廠號00-000000- 00、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不實標籤 ,進而銷售予下游通路及不特定之消費者而行使之等情,犯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之未領有 工廠登記證而製造化粧品罪與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6 年度偵續字第220 號、第221 號、107 年偵字第2900號為 緩起訴之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7 年3 月29 日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4125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9 年 3 月2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固有該緩起訴處分書、 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可憑。
三、然查:
㈠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固有明文。然刑法 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沒收既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財產有無宣 告沒收之理由,亦應以裁判時之法律為準。
㈡被告等人雖因在皂塊貼膜、蓋印,貼上註記品項成分、生產 年月日、製造商:阿原工作室有限公司;工廠號00-000000- 00、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不實標籤 ,進而銷售予下游通路及不特定之消費者而行使,而犯刑法 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然被告等 人登載不實之文書係記載不實事項之「標籤」,而非聲請人 聲請沒收之手工皂磚、餅、邊角料等物品,製作該等標籤又 不須使用手工皂磚、餅、邊角料等物品,難認該等手工皂磚 、餅、邊角料等物品係屬被告等人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所用或所生之物。聲請人以被告等人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手工皂磚、餅、邊角料等 物品,並無理由。




㈢「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已於107 年5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 一義字第10700045851 號令修正公布,更名為「化粧品衛生 安全管理法」,並修正公布全文32條。除第6 條第4 項至第 6 項及第23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108 年11月9 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於108 年4 月29日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11912號令,發布第7 條、 第16條第1 項第5 款、第17條第1 項第4 款、第18條第1 項 第4 款及第23條第1 項第7 款,定自110 年7 月1 日施行; 其餘應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108 年7 月1 日施行,是 第8 條、第22條業已生效。又觀諸「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8 條第1 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 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 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按為原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15條第1 項移列修正)、同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違反第 8 條第1 項之規定)之罰責:「處新臺幣2 萬元以上50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 個月以 上1 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 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按為原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移列修正),是依上 述說明,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化粧品製造業者,在108 年7 月1 日施行之新制下,僅屬行政罰管制之範圍,而無刑罰之 規定,亦即非刑事犯罪。則就被告等人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第15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部分而言,於「化粧品衛 生管理條例」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後,聲請人 所聲請沒收之手工皂磚、餅、邊角料等物品,已非供「犯罪 」所用及因「犯罪」所生之物,自亦不能據此單獨宣告沒收 。
四、綜前,本案聲請人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7 年度保管字第2346號保管清單編號1 至62號、107 年 度保管字第2375號保管清單編號1 至81號所示手工皂磚、餅 、邊角料等物品,在現行法下,並非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 而無單獨宣告沒收之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依修正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違反同法第8 條第1 項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所製造之 違規化粧品,係以行政沒入而非刑事沒收處理,自宜由衛生 主管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阿原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原工作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作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