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003號
SLDM,101,聲,2003,201212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村
上列被告因涉犯賭博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10722 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簽注單貳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村涉犯賭博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0722 號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之簽注單2 張,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陳世村 所有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世村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0722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10722 號卷第31頁、本院卷第4 頁)。而扣案之 簽注單2 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 警詢中供陳在卷(見偵卷第7 頁),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 案之物宣告單獨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