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7年度,12號
SLDM,107,自,12,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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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恩提出100 年9 月16日與李俊琳簽訂關於山東臨沂建 案之投資承諾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51至52頁),該 承諾書上已載明「五、甲方(即李俊琳)目前在臺灣擁有 建案有北投區「京倫吾悠」建案土地建號北投區大業段一 小段266 等16筆土地、士林區「小貴馥」建案土地建號士 林區光華段三小段899 一筆土地,為確保投資股東權益, 甲方不得於開發案執行期間,對京倫機構旗下公司及李俊 琳、孫微麗個人名下資產進行轉移、買賣、贈與等行為」 之約定,足見李俊琳確實提出其所有之臺北市內合計17筆 不動產做為山東臨沂建案之保證,縱上開承諾書上之約定 與報導中「設定擔保」之性質有異,仍無礙於李俊琳曾以 該等不動產取信於李承恩之事實,且無法排除係李承恩簡銘柱因欠缺法律專業知識而誤用該等專有名詞之可能, 自難逕認其等有妨害名譽、信用之主觀故意,反徵李承恩 確有相當理由確信該17筆土地為李俊琳為擔保投資而提出 乙情為真實。
2.至自訴意旨其餘所指報導記載「去年李承恩來台查帳,才 警覺英倫產後護理之家帳目有問題,李承恩質問李俊琳, 他坦承欺騙我,說京倫集團有難關,才挪用資金,要我給 他時間解決,但後來又翻臉不認帳」等節,業據本院勘驗 106 年3 月18日海峽會餐廳錄音,勘驗結果略為: 李承恩:你看你都不講給我聽,你看李俊琳我給你機會坦 白的講,你還是不講。
李承恩:我昨天才知道。
李俊琳:我跟妳講,Sally ,其實妳相信我,其實這件事 情。
李承恩:不是,不是,我要問的為什麼?為什麼? 為什麼 你不坦白的跟我講?
李俊琳:我很抱歉,因為很多事情。
李承恩:你還在那邊扯來扯去,扯來扯去,白玫還在那邊 兇我,你看,做了這麼大的事情,講都不講。
李俊琳:Sally,對不起。
李承恩:你們借了多少錢?4 億5 我看到的是。 李俊琳:其實在去年,公司的狀況非常糟糕,妳應該知道 有一些狀況在,所以那時候,我的確做了這個不 對的事情,跟白玫沒有關係。
李承恩:你們拿了多少錢?
李俊琳:誰?
李承恩:你們已經用了多少錢?
李俊琳:3 億多啦。




李承恩:已經用了3 億多了?
李承恩:你們已經用掉了?
李俊琳:給我3 個月的時間我幫妳補上去。
李承恩:不是,不是,你們已經用掉了?
李俊琳:對,我用的,因為我要過我的關。
李承恩:過什麼關?
李俊琳:公司會倒的關啦,就說我要過公司的關,所以我 很抱歉,我沒有講。
李承恩:你看,我剛才給你,我給你機會坦白,你還是要 騙。
李俊琳:我其實不是騙,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跟妳開口, 我只是要把它拿錢去補齊說穿了。
(見本院卷二第273 至275 頁),又海峽會餐廳會面後, 李俊琳並未返還李承恩之投資額,以致李承恩陸續聲請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等情,前已認定,足認李承恩於受採訪 時對上開報導內容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難就此部 分對李承恩及撰寫報導之簡銘柱科以妨害名譽、信用等罪 責。
五、綜上所述,李承恩簡銘柱所傳述之事,既有前開資料可佐 ,已堪認屬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簡銘柱依據李承 恩所提供之資訊,再致電胡白玫予以平衡報導,並於報導內 加入律師針對此則關於親友間投資新聞評論之意見,難認被 告2 人有何妨害自訴人等名譽或信用之故意存在;又該等報 導圖文內容縱非事實,被告2 人亦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應受真實惡意原則之保護;另其 等對事實所為報導標題、文字等意見表達,固可能給予讀者 負面印象,惟對照其等主觀上認知之事實及客觀上使用之詞 彙,亦難謂引喻失當,而應受合理評論原則之保障。故依自 訴人等所舉之各項證據資料,尚無從證明被告2 人有何加重 誹謗、妨害信用之犯意聯絡及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 旨,自應為有利於被告2 人之認定,爰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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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