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6號
KLDV,108,除,26,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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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 1紙,前經聲請 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已依 法登報,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 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 107年11月 27日刊登在太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 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8年5月27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基隆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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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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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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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連合發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7年2月16日│10萬6,575元 │MD4013226 │ │
│ │公司 負責人譚福明│七堵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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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