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科比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
8月20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01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0170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7年2月2日之台灣新生報, 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 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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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7年度除字第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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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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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元閤金屬│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96年12月7日│550,000元 │ HK0000000│
│ │有限公司│用合作社八斗子分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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