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一:(本院酌定之會面交往方案)
除兩造另有協議外,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A2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暨兩造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平日:聲請人得於每周三下午7時至8時30分,以電話通訊、 通信聯絡未成年子女。
二、周休二日:除未成年子女學校考試前二周或生病外,聲請人 得於每個月之第四週:
㈠週六上午9時至未成年子女所在住處(或兩造協議地點)接未 成年子女外出或至才藝教室(如跆拳道館及樂高教室等)上 課,於當日下午8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未成年子女所在住 處(或兩造協議地點)。
㈡週日上午9時至未成年子女所在住處(或兩造協議地點)接未 成年子女外出或至才藝教室(如跆拳道館及樂高教室等)上 課,並於當日下午8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未成年子女所在 住處(或兩造協議地點)。
三、暑、寒假期間:
㈠聲請人除仍得維持上述會面交往時間外,於暑假期間另增加1 0日,寒假期間另增加5日(農曆春節除夕至初六期間除外) ,具體時間由兩造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事先協議及徵詢未成 年子女意見後定之。
㈡上述期日得連續一次或分次為之,惟不論連續行使或分次行 使,均採不過夜方式,聲請人須將未成年子女於當日下午8 時前送回未成年子女所在住處(或兩造協議地點)。四、未成年子女年滿14歲後,兩造應完全尊重未成年子女個人之 意願,由其自行決定與聲請人會面交往之期間及方式。 五、兩造應遵守之事項:
㈠在前述所定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聲請人無不 可抗力因素,不得任意缺席會面交往,因故無法會面交往時 ,除有突發事件外,應於2日前通知相對人A03,否則視為放 棄該次會面交往。另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期間有就醫、就學 等正當事由無法進行當次會面時,得變更於次周為之,相對 人A03並應於會面2日前通知聲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
㈡兩造均應準時接出或交付未成年子女。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日 遲到達1小時以上,除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同意外,該次會
面交往免予進行,以免影響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安排 。相對人於會面交往日期,將未成年子女交付於聲請人時, 遲到達1小時以上,該次會面交往,應往後增加延遲之時數 。
㈢兩造住處如有變更或未成年子女才藝課程有所變動,應於變 更後3日內、至遲會面交往前3日,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他 方。
㈣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期間,應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 交往期間患病或遭遇重大事故,應即通知對造。 ㈤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亦不得攜同 其出入不正當場所,且均不得灌輸未成年子女反抗或仇視對 造之觀念,或陳述不利對造之言論。
附表二:聲請人所提會面交往方式
一、一般時間:每週三下午7至9時。得以撥打電話或視訊的方式 為「通話」,但隨時可以傳真、書信或其他電子郵件等方式 為「聯絡」。
二、週休二日即星期六、日:每月第二個與第四個星期。得於星 期六上午九時至該子女所在處所接回該子女同住,並於星期 日下午八時將該子女送回原所在處所。
三、暑假期間:除平常例假日探視時間外,得增加20日探視。時 間及方式由兩造視子女課餘狀況另行約定。
備註:暑假期間除增加之會面交往日數外,仍可依上項週休 二日之方式會面交往。
四、春節期間:17日。自114年起,偶數年之農曆春節期間得於 農曆12月25日上午9時至該子女所在處所接回該子女同住, 並於農曆正月十一日下午8時將該子女送回至該子女之住所 地。
備註:寒假期間不另為會面交往。
五、特殊節日(自訂):11日。跨年(陽曆12月31日至次年1月1 日)、清明節、開齋節(回曆的10月第1天與第2天)、盂蘭 盛會/中元節(農曆七月十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 、馬來西亞國慶日(陽曆8月31日)、屠妖節(印度曆法八 月裏或八月前一周的第一個新月日,通常落於陽曆的10月底 至11月初之間)、平安夜(陽曆12月24日)、聖誕節(陽曆 12月25日)。
六、附註
㈠上列所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非經雙方之書面同意或經 本院裁定變更,不得任意主張變更、延期或保留。
㈡如不能準時(上午九時)接送該子女時或欲放棄該次會面交 往時,應於前一日告知對方,必要時得各自置簿由對方簽名 。
㈢其他非經學校師長之要求,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赴學校探視未 與自己同住之子女,以免影響子女之學習情緒。 ㈣任何一方如欲攜同該子女出國或移民,應事先徵得他造同意 ,以免影響他造權益。
㈤上揭所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於該子女年滿15歲時起, 應尊重該子女之意願,如該子女不願與之為會面交往時,不 得強迫之。
㈥上列有關寒、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部分,於該子女就讀國民 小學之前,不適用。
附表三:相對人所提會面交往方式
一、一般時間:每周三下午七點至八點半,聲請人得以電話通訊 、通信聯絡。
備註:以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學習進度為前提。二、周休二日:除未成年子女學校考試前二周或生病外,聲請人 得於每個月之第四個週末:
㈠週六上午九點至相對人所在地點接送未成年子女至跆拳道館 及樂高教室上課,於當日晚上八點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相對 人A03所在處所。
㈡週日上午九點至相對人所在地點接送未成年子女至跆拳道館 上課,並於當日晚上八點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相對人A03所 在處所。
備註:
⒈為免影響未成年子女學習,考前二周不宜進行會面交往,爰 排除之。考試時間由相對人A03另行通知聲請人。 ⒉相對人A03基隆住處地址為: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 樓。
⒊相對人A03淡水住處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三、暑假、寒假期間:
㈠寒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日數,除上述每個月一次之例行性交 往外,於暑假期間另增加10日,寒假期間另增加5日(農曆 春節除夕至初六期間除外),自何日起算及具體會面交往日 期,由兩造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事先協議及徵詢未成年子女 意見後定之。
㈡上述期日得連續一次或分次為之,連續行使應不超過五日為 限,以避免未成年子女過於疲累。惟不論連續行使或分次行 使,均須將未成年子女於當日晚間八點前送回相對人A03所
在處所(不過夜)。
㈢經兩造同意得彈性調整。
備註:
⒈因未成年子女對於學校營隊甚感興趣,已連續參與多次。營 隊時間長短各有不一,可能長達一個月並跨足周末,因此在 寒暑假期間未成年子女之行程變動空間較大,需視當年度營 隊報名狀況而定,由兩造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協議之。 ⒉農曆春節除夕至初六,因聲請人應會回馬來西亞過年,未成 年子女不願與其單獨出國,為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由兩 造協商寒假期間會面交往之日期。
四、附註及應行注意事項
㈠以上之會面交往,全部由聲請人接送,由聲請人負責於會面 交往日當日上午九點至相對人A03所在位置接回照顧,於當 日晚上八點前送回相對人A03所在處所,並交還健保卡等相 關隨身物品。
㈡聲請人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 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㈢兩造住處如有變更或未成年子女周末才藝課程有所變動,應 於變更後三日內、至遲會面交往前一日,以電話或簡訊方式 通知他方。
㈣聲請人如因故不能準時接送會面交往,欲放棄時,應於前一 日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相對人A03。
㈤聲請人如於會面交往當日逾時一小時以上,除經相對人兩人 同意外,視同放棄該日之會面交往,以免影響相對人兩人之 生活安排。
㈥聲請人至遲應於會面前2日,與相對人A03確認該次會面事宜 ,包括行程安排、物品準備等。
㈦聲請人同意不藉故至學校探視未成年子女,以免影響子女之 學習情緒。
㈧會面交往方式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不強迫未成年子女 參加不想參加的活動,如因未成年子女學業上進度需要或臨 時生病需要休息,相對人A03應立即通知聲請人,聲請人應 配合暫停會面交往。
㈨未成年子女如發生重大醫療,應隨時通知他方。 ㈩聲請人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應尊重他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他造之觀念,或陳述不利他造之 負面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