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4號
KLDV,114,家親聲,4,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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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及一般醫療照護,由當下與未成年子女  同住之一方單獨決定,並應於交換照顧時向對方說明未成年  子女之醫療狀況。
 ㈢兩造均得各自單獨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保險及開設銀行儲蓄戶  ,無須會同他方辦理,但不得利用上開保險及銀行帳戶為借  貸行為。
 ㈣除㈠至㈢所列事項外,由兩造共同決定,雙方應於15日前聯  絡對方表示意見,如對方經合法通知而未出面共同決定時,  由通知之一方單獨決定;如雙方意見不一致時,依民法第  1089條第2項規定辦理。
 ㈤兩造聯絡方式,以電話、簡訊或通訊軟體優先為之,如未能  聯絡,應改以限時存證書信方式為之。
二、兩造各自照顧未成年子女時間各自支付照顧期間未成年子女  之生活費用,至有關未成年子女其餘扶養費用(如:健保費 、醫療費、學雜費、才藝及補習費、食衣住行等生活雜支) ,由聲請人負責支付,相對人則需按月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費00,000元。另未成年子女相關社會補助金額 則由聲請人領取。
三、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除兩造另有約 定外,依附表二所定時間與方式為之。
四、兩造各自照顧未成年子女期間,得帶同未成年子女出國遊玩  ,他方不得無故拒絕,並應配合辦理出國相關手續及交付護  照等相關證件。
附表二:
除兩造另有約定外,相對人得依下列方式時間,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
一、平日期間:相對人得於每月第二、四周周五課後至未成年子 女就讀學校接出會面交往,並應於周日下午7時前將未成年 子女送回聲請人住所。相對人另得於每月第一、三周周四課 後至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接出會面交往,並應於當日下午7 時30分前將其送回聲請人住所。
二、農曆春節期間(指小年夜至大年初五):相對人得於民國每 單數年之農曆春節小年夜上午9時至聲請人住所將未成年子 女接出會面交往,並應於大年初二下午8時送回聲請人住所 。相對人得於民國每雙數年之農曆春節大年初三上午9時至 聲請人住所接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並於大年初五下午8 時送回聲請人住所。
三、寒、暑假期間(不適用前開平日期間及農曆春節期間會面交 往方式):相對人得選擇寒假除農曆春節期間外6日、暑假2 5日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居住。具體時間由兩造參酌未成



年子女意見後協議訂之,若協議不成,則均自寒假、暑假始 期日起算第三日開始(若遇農曆春節期間則順延)。此部分 接送時間同農曆春節的接送時間。
四、特殊節日(不適用前開平日期間會面交往方式)清明節、中 秋節連續假期,相對人得於民國每單數年之上揭節日連績假 期始日上午9時至聲請人住所接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並 應於期間末日下午7時送回聲請人住所。另端午節連續期假 期,相對人得於民國每雙數年之上揭節日連續假期時至聲請 人住所接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並應於期間末日下午7時 送回聲請人住所。
五、除上述會面式的會面交往,相對人得於每日下午8時到9時之 間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與未成年子女進行不超過10分鐘的交流 對話。
六、未成年子女年滿16歲後,兩造應完全尊重未成年子女個人之 意願,由其自行決定與相對人會面交往之期間及方式。七、在前述所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相對人無不 可抗力因素,不得任意缺席會面交往,因故無法會面交往時 ,除有突發事件外,應至遲於2日前通知聲請人,如未通知 視為放棄該次會面交往,且除經聲請人同意外,該次會面交 往免予進行。
八、相對人於會面交往日期遲到達30分鐘以上,除聲請人與未成 年子女同意外,該次會面交往免予進行,以免影響聲請人與 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安排。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日期,將未成年 子女交付於相對人時,遲到達30分鐘以上,該次會面交往, 應往後增加延遲之時數。
九、兩造應將聯絡方式告知他方,如有變更,亦應事先告知對造 ,以利本件會面交往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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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