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3年度,23號
KLDV,113,建,23,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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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6,536萬8,757元,比對附件之詳細價目表所列,堪信項次 陸工作項目「A1034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檢驗」記載數量1式 、單價30萬元之項目,並非變更契約金額範圍,且原告亦陳 稱「A1034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檢驗」並非系爭契約發包項 目,是以,系爭工程中既然未曾發包「A1034公共兒童遊戲 場設備檢驗」工項,要難認兩造成立或變更系爭契約時,業 已就未發包之「A1034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檢驗」工作有報 酬之合意,原告主張兩造對兒童遊戲場檢驗工作之報酬有30 萬元之合意,要無可採。
4、兩造就遊戲設備檢驗工作既無報酬數額之合意,則原告應舉 證證明,其請求26萬5,875元符合民法第491條規定之價目表 或習慣,方得請求。原告並未提出相關之證據,僅略稱其為 使系爭工程之遊戲設備通過檢驗,增加勞費進行修繕被告設 計發包遊戲設備之瑕疵,原告上開陳述並未明確舉證所支出 之勞費金額,且縱然有該項支出亦非屬檢驗費用項目,原告 主張被告應再給付其26萬5,875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據前述,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438萬0,103元及開 工典禮報酬28萬9,533元,合計466萬9,636元。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工程款,依據系爭契約起訴前已屆期應給付,及承攬契約雖 未約定期限,然經以起訴催告,二者均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又未約定利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送達被告催告之翌日即11 3年12月25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應屬有據。
三、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4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伍、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 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失其依據,應予駁回。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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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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