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8號
KLDV,106,司執消債清,8,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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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 務 人 夏晨恩即夏景川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婉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晨恩即夏景川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 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於執行清算債務人之清算財產後,業已將執行所得案 款新台幣3,536元分配予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嗣 該筆款項業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債權人完畢,是本件債務 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已分配完結,有分配通知暨領款通知書等 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予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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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