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822號
KLDV,109,司促,3822,202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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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99,984元,
  及自起息日民國(下同)94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其利率之適用,於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於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信用貸款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0,754元暨自94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679,246元暨自94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6.5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林明華於93年10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明華  │94年05月20日│至清償日止 │於民國104年8月│
│  │199984│     │起     │      │31日以前,按年│
│  │元  │     │      │      │息百分之20計算│
│  │   │     │      │      │;於民國104年 │
│  │   │     │      │      │9月01日以後, │
│  │   │     │      │      │按年息百分之15│
│  │   │     │      │      │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明華  │自94年04月21│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   │
│  │30754 │     │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明華  │自94年04月21│至清償日止 │年息6.5%   │
│  │679246│     │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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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