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6號
KLDV,107,訴,86,20181009,2

2/2頁 上一頁


六、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25,594元〈包括第一審裁判費118,5 23元(同案被告王雲清朱文村、朱文釧部分為23,101元, 因尚未判決,暫不予以列計)、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7,071 元(同案被告王雲清朱文村、朱文釧部分為1,379元,因尚 未判決,暫不予以列計)〉,由敗訴之被告依其占有面積之 比例,各自負擔如主文第8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7條第1項、第3 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