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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12年度,1號
KLDV,112,重訴更一,1,2023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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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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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