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180號
KLDM,92,易,180,200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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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
六0五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公然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三十四、二一一至二二三之盜版光碟壹佰貳拾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人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且均 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前揭 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 等之註冊商標;復明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三五至四0所示之遊戲光碟內容, 分別係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三五至四0所示之著作權人,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 組織之後,在日本國著作完成,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 規定,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未經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三五至四0 所示著作權人即日商丁○○○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散布而公然陳列或交付。乃丙○○ 明知附表二編號一至八、三五至四0所示之遊戲光碟,或係未得著作權人日商丁 ○○○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或係未得著作權人日商甲○○股份有限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以擅自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光碟;且復明 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四、二一一至二二三所示之遊戲光碟,均係未得如附表一 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在外包裝上標示有上開註冊商標(附表二 編號三所示之遊戲光碟),或係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之時,得以在電視畫面顯現 上開註冊商標(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四、二一一至二二三之遊戲光碟),而為侵害 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物,竟意圖營利及散布,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趁其 胞兄郭一郎不在之機會,在其胞兄郭一郎所營之基隆市○○區○○路十二號「全 家樂玩具店」內,公然陳列郭一郎所有(郭一郎部分另案審理),如附表二編號 一至四十、二一一至二二三之盜版光碟,共計一二九片(其中十九片同時侵害商 標專用權及著作財產權,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部分;其中一0一片僅單純侵害 商標專用權,詳如附表二編號九至三四、二一一至二二三部分;其中九片僅單純 侵害著作財產權,詳如附表二編號三五至四0部分),並欲以PS遊戲光碟每片 五十元、PS2遊戲光碟每片二百五十元之價格,將上開盜版光碟販售與不特定 之顧客,嗣仍未及出售,旋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扣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共計四百七十二片(起訴書誤繕查扣片數為四七0片;又 除上開一二九片盜版光碟以外,其餘光碟均與本案無關)及遊戲光碟目錄一本。二、案經被害人日商丁○○○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訴由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本院以 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坦承不諱;又扣案光碟四百七十二 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三五至四0所示之遊戲光碟二十八片,其內容分 別侵害告訴人日商丁○○○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編號一至八之遊戲光碟九片,另涉及侵害商標專用權部分);至如附表 二所示編號一至三四、二一一至二二三之遊戲光碟一一0片,則分別侵害如附表 一所示商標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編號一至八之遊戲光碟九片,另涉及侵害著作 財權部分)等事實,均據告訴代理人乙○○律師於本院調查時到庭指陳翔實,且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三五至四十所示電腦遊戲 之電腦程式製作發行資料及侵害上開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之翻拍照片二十六 幀在卷可考,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所陳,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原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以原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業經於九十二年七月 九日修正公布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意圖營利而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六款「明知為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以修 正前之著作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被告基於營利 及散布之意圖而公然陳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0、二一一至二二三所示盜版遊戲 光碟之行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斷,合先說 明。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而犯修正前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明知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公然陳列 罪、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物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 被告以一個公然陳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0、二一一至二二三之盜版遊戲光碟之行 為,分別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四、 二一一至二二三部分);又分別侵害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附表 二編號一至八、三五至四0部分),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 合犯,均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個公然陳列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0、二一一 至二二三之盜版遊戲光碟之行為,分別觸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 罪及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為異種想像競和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 一重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行為不僅損害及 著作權利人之正常營收,對著作權利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且有害交易秩序之 公平與公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案,其本次純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 當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



知緩刑二年,以觀後效。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三、三四、四一至四六、二一七所示之遊戲光碟十八片(其 中編號三三、三四及二一七之部分,另有侵害商標專用權之事實,詳如前述), 雖亦查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事實,然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罪,依條 正前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此部分既未據著作權人依法提出告訴 ,本應就此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為有罪之 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又扣案如附表 二編號四七至二一0部分之遊戲光碟二七二片及附表二第參部分之「非Play Station、PlayStation2系統之光碟」六十片,卷內既查無 足資認定其亦屬侵害著作財產權或商標專用權之盜版光碟之相關事證,而本應就 此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為有罪之部分,亦有 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說明。四、公訴人雖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本案既查有前述本應為不受理諭知或無罪 諭知之情節,即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之原因,爰依職權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併此說明。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四、二一一至二二三部分之遊戲光碟一二0片,為侵害 他人商標專用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一至二一0部分之遊戲光碟二七二片及附表二第 參部分之「非PlayStation、PlayStation2系統光碟」 六十片(總計三三二片),查與本案並無關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五至四0之 遊戲光碟九片,雖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非被告所有,而為案外人郭一 郎所有,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王慧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吳麗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 號│商標名稱或│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期│商標註冊證號│商標使用之範│
│ │圖樣 │人 │間 │ │圍 │
├───┼─────┼─────┼─────┼──────┼──────┤
│一 │ │日商.新力│八十五年三│00七一0四│電腦、錄有電│
│ │ │電腦股份有│月十六日至│五四 │腦程式之卡帶│
│ │ │限公司 │九十五年三│ │、磁碟、光碟│
│ │ │ │月十五日 │ │及卡匣 │
├───┼─────┼─────┼─────┼──────┼──────┤
│二 │ │同右 │八十四年三│00六七二六│電腦、錄有電│
│ │ │ │月一日至九│六六 │腦程式之磁碟│
│ │ │ │十四年二月│ │、磁卡、磁帶│
│ │ │ │二十八日 │ │及光碟 │
└───┴─────┴─────┴─────┴──────┴──────┘
(續上頁)
┌───┬─────┬─────┬─────┬──────┬──────┐
│三 │ │同右 │八十九年十│00九一一七│錄有電腦程式│
│ │ │ │一月一日至│八一 │之唯讀光碟、│
│ │ │ │九十九年十│ │磁碟、光碟、│
│ │ │ │月三十一日│ │電視遊樂器(│
│ │ │ │ │ │與電視連用之│
│ │ │ │ │ │電子遊戲器)│
│ │ │ │ │ │、電腦軟體、│
│ │ │ │ │ │已錄之影碟、│
│ │ │ │ │ │已錄之錄影帶│
│ │ │ │ │ │ │
└───┴─────┴─────┴─────┴──────┴──────┘
(續上頁)
┌───┬─────┬─────┬─────┬──────┬──────┐
│四 │ │同右 │九十年一月│00九二四七│錄有電腦程式│
│ │ │ │十六日至一│0九號 │之唯讀光碟、│




│ │ │ │00年一月│ │磁碟、光碟、│
│ │ │ │十五日 │ │電視遊樂器(│
│ │ │ │ │ │與電視連用之│
│ │ │ │ │ │電子遊戲器)│
│ │ │ │ │ │、電腦軟體、│
│ │ │ │ │ │已錄之影偞、│
│ │ │ │ │ │已錄之錄影帶│
│ │ │ │ │ │ │
└───┴─────┴─────┴─────┴──────┴──────┘
(續上頁)
┌───┬─────┬─────┬─────┬──────┬──────┐
│五 │ │同右 │九十二年一│0一0二九九│存錄於磁碟或│
│ │ │ │月十六日至│0七號 │光碟之電腦遊│
│ │ │ │一0二年一│ │戲軟體、電視│
│ │ │ │月十五日 │ │遊樂器(與電│
│ │ │ │ │ │視連用之電子│
│ │ │ │ │ │遊樂器)、錄│
│ │ │ │ │ │有電腦程式之│
│ │ │ │ │ │唯讀數位影音│
│ │ │ │ │ │光碟、錄有遊│
│ │ │ │ │ │戲軟體之唯讀│
│ │ │ │ │ │數位影音光諜│
│ │ │ │ │ │等 │
└───┴─────┴─────┴─────┴──────┴──────┘
(續上頁)
┌───┬─────┬─────┬─────┬──────┬──────┐
│六 │ │同右 │九十二年一│0一0二九九│存錄於磁碟或│
│ │ │ │月十六日至│0六號 │光碟之電腦遊│
│ │ │ │一0二年一│ │戲軟體、電視│
│ │ │ │月十五日 │ │遊樂器(與電│
│ │ │ │ │ │視連用之電子│
│ │ │ │ │ │遊樂器)、錄│
│ │ │ │ │ │有電腦程式之│
│ │ │ │ │ │唯讀數位影音│
│ │ │ │ │ │光碟、錄有遊│
│ │ │ │ │ │戲軟體之唯讀│
│ │ │ │ │ │數位影音光碟│
│ │ │ │ │ │等 │
│ │ │ │ │ │ │
└───┴─────┴─────┴─────┴──────┴──────┘




(續上頁)
┌───┬─────┬─────┬─────┬──────┬──────┐
│七 │ │日商甲○○│九十一年八│0一0一一三│業務用電子電│
│ │ │股份有限公│月十六日至│0三號;00│視遊樂器、與│
│ │ │司 │九十六年六│三六九七六八│電視連用之遊│
│ │ │ │月三十日 │號 │樂器、雷射唱│
│ │ │ │ │ │機、電腦、已│
│ │ │ │ │ │錄製電視遊樂│
│ │ │ │ │ │器軟體之唯讀│
│ │ │ │ │ │記憶體匣、卡│
│ │ │ │ │ │匣、卡帶等 │
└───┴─────┴─────┴─────┴──────┴──────┘
(續上頁)
┌───┬─────┬─────┬─────┬──────┬──────┐
│八 │ │同右 │九十年九月│00九五七七│營業用電視遊│
│ │ │ │一日至一0│五一號 │樂器、光碟機│
│ │ │ │0八月三十│ │、遊戲軟體卡│
│ │ │ │一日 │ │匣、電路板之│
│ │ │ │ │ │電視遊樂器軟│
│ │ │ │ │ │體、已錄影之│
│ │ │ │ │ │影音光碟片、│
│ │ │ │ │ │已錄音之光碟│
│ │ │ │ │ │片等 │
└───┴─────┴─────┴─────┴──────┴──────┘
(續上頁)
┌───┬─────┬─────┬─────┬──────┬──────┐
│九 │ │同右 │九十一年一│00九八0六│營業用電視遊│
│ │ │ │月十六日至│八二號 │樂器、光碟機│
│ │ │ │一0一年一│ │、遊戲軟體卡│
│ │ │ │月十五日 │ │匣、電路板之│
│ │ │ │ │ │電視遊樂器軟│
│ │ │ │ │ │體、已錄影之│
│ │ │ │ │ │影音光碟片、│
│ │ │ │ │ │已錄音之光碟│
│ │ │ │ │ │片等 │
└───┴─────┴─────┴─────┴──────┴──────┘
附表二:
┌───────────────────────────────────┐
│壹、扣案PlayStation2系統之遊戲光碟片共計三五三片,詳列如左│
│ : │




├───┬─────┬───┬──────────┬──────────┤
│編 號│片 名│數 量│有無侵害商標專用權之│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 │ │ │情形 │情形 │
├───┼─────┼───┼──────────┼──────────┤
│一 │時鐘塔三 │一 │執行時,出現「Pla│一、侵害著作人甲○○│
│ │ │ │y Station」│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
│ │ │ │ Station」註│ 二日 │
│ │ │ │冊商標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
(續上頁)
┌───┬─────┬───┬──────────┬──────────┐
│二 │狂野歷險三│三 │執行時,出現「Pla│一、侵害著作人新力公│
│ │ │ │y Station」│ 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及「WILDARM」│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之商標畫面,分別侵害│ 九十一年三月十四│
│ │ │ │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 日 │
│ │ │ │lay Statio│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n」、第九一一七八一│ 告訴 │
│ │ │ │號「WILDARM」│ │
│ │ │ │號註冊商標 │ │
│ │ │ │ │ │
├───┼─────┼───┼──────────┼──────────┤
│三 │紙糊城市(│一 │一、執行時,出現「オ│一、侵害著作人新力公│
│ │蓋蓋樂) │ │ トスタツ/OTO│ 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 STAZ」商標畫│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 面,侵害第一0二│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
└───┴─────┴───┴──────────┴──────────┘
(續上頁)
┌───┬─────┬───┬──────────┬──────────┐
│ │ │ │ 九九0七號「オト│ 日 │
│ │ │ │ スタツ/OTOS│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TAZ」註冊商標│ 告訴 │
│ │ │ │二、外包裝出現「オト│ │
│ │ │ │ スタツ/OTOS│ │
│ │ │ │ TAZ」商標畫面│ │
│ │ │ │ ,侵害第一0二九│ │
│ │ │ │ 九0七號「オトス│ │




│ │ │ │ タツ/OTOST│ │
│ │ │ │ AZ」註冊商標 │ │
│ │ │ │ │ │
├───┼─────┼───┼──────────┼──────────┤
│四 │亞克傳承精│一 │執行時,出現「Arc│一、侵害著作人新力公│
│ │靈的黃昏 │ │The Lad」商標│ 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畫面,侵害第九二四七│二、著作完成時間: │
└───┴─────┴───┴──────────┴──────────┘
(續上頁)
┌───┬─────┬───┬──────────┬──────────┐
│ │ │ │0九號「Arc Th│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 │ │e Lad」註冊商標│ 日 │
│ │ │ │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
│五 │監視者 │二 │執行時,出現「SUR│一、侵害著作人新力公│
│ │ │ │VEILLANCE/│ 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監視者/サㄧヴイラン│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ス」商標畫面,侵害第│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
│ │ │ │0000000號「S│ 五日 │
│ │ │ │URVEILLANC│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E/監視者/サㄧヴイ│ 告訴 │
│ │ │ │ランス」註冊商標 │ │
└───┴─────┴───┴──────────┴──────────┘
(續上頁)
┌───┬─────┬───┬──────────┬──────────┐
│六 │鬼武者二 │七 │執行時,出現「鬼武者│一、侵害著作人甲○○│
│ │ │ │」、「CAPCOM」│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商標畫面,分別侵害第│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九八0六八二號「鬼武│ 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 │ │ │者」、第七七五八00│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號「CAPCOM」註│ 告訴 │
│ │ │ │冊商標 │ │
├───┼─────┼───┼──────────┼──────────┤
│七 │龍戰士五 │三 │執行時,出現「BRE│一、侵害著作人甲○○│
│ │ │ │ATH OF FIR│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E」商標畫面,侵害第│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九五七七五一號「BR│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
│ │ │ │EATH OF FI│ 四日 │
│ │ │ │RE」註冊商標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
(續上頁)
┌───┬─────┬───┬──────────┬──────────┐
│八 │冠軍格鬥摔│一 │執行時,出現「CAP│一、侵害著作人甲○○│
│ │角二 │ │COM」畫面,侵害第│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七七五八00號「CA│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PCOM」註冊商標 │ 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 │ │ │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
│九 │外星人之謎│一 │執行時,出現「Pla│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y Station」│之畫面 │
│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
│ │ │ │ Station」註│ │
│ │ │ │冊商標 │ │
└───┴─────┴───┴──────────┴──────────┘
(續上頁)
┌───┬─────┬───┬──────────┬──────────┐
│一0 │千禧格鬥二│二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一一 │熱血排球 │三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一二 │節晝奏DJ│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二 │ │ │之畫面 │
├───┼─────┼───┼──────────┼──────────┤
│一三 │藍海祕寶 │二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 │ │ │ │
├───┼─────┼───┼──────────┼──────────┤
│一四 │簡單二00│三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0系列戀愛│ │ │之畫面 │
└───┴─────┴───┴──────────┴──────────┘
(續上頁)
┌───┬─────┬───┬──────────┬──────────┐
│ │拳擊 │ │ │ │
├───┼─────┼───┼──────────┼──────────┤




│一五 │機戰傭兵三│五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一六 │舊世界遺產│二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一七 │實況野球八│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一八 │獵魔傳說 │二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一九 │時空穿梭機│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續上頁)
┌───┬─────┬───┬──────────┬──────────┐
│ │ │ │ │之畫面 │
├───┼─────┼───┼──────────┼──────────┤
│二0 │蓮花跑車挑│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戰賽 │ │ │之畫面 │
├───┼─────┼───┼──────────┼──────────┤
│二一 │暗黑破壞狸│二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二二 │狂野溜冰賽│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二三 │雷霆特戰隊│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空戰射擊篇│ │ │之畫面 │
└───┴─────┴───┴──────────┴──────────┘
(續上頁)
┌───┬─────┬───┬──────────┬──────────┐
│二四 │魔獸軍團 │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二五 │HERDY│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GERD│ │ │之畫面 │
│ │Y │ │ │ │
├───┼─────┼───┼──────────┼──────────┤
│二六 │SMUGG│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LER’S│ │ │之畫面 │
│ │ RUN2│ │ │ │
├───┼─────┼───┼──────────┼──────────┤
│二七 │世界大獎賽│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二00一 │ │ │之畫面 │
└───┴─────┴───┴──────────┴──────────┘
(續上頁)
┌───┬─────┬───┬──────────┬──────────┐
│二八 │神臂 │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二九 │有氧熱舞 │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
│三0 │筋番付肉 │一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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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恐怖魔爪 │二 │同右 │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 │ │之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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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DEVIL│二 │執行時,出現「CAP│未出現侵害著作財產權│
│ │ MAY │ │COM」商標畫面,侵│之畫面 │
│ │CRY 2│ │害第七七五八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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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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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APCOM」註冊商│ │
│ │ │ │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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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復活邪神之│二 │執行時,出現「Pla│一、侵害著作人思奎爾│
│ │無限傳說 │ │y Station」│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二六六六號「Play│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
│ │ │ │ Station」註│ 九日 │
│ │ │ │冊商標 │三、未據提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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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神魔預言錄│一 │同右 │一、侵害著作人南歌公│
│ │ │ │ │ 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 │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 │ 九十二年二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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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日 │
│ │ │ │ │三、未據提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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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美國英雄V│三 │未出現商標侵權畫面 │一、侵害著作人甲○○│
│ │.S.卡普│ │ │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空群雄二 │ │ │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 │ 九十一年九月十九│
│ │ │ │ │ 日 │
│ │ │ │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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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 │F─1賽車│一 │未出現商標侵權畫面 │一、侵害著作人新力公│
│ │二00二 │ │ │ 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 │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 │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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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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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日 │
│ │ │ │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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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豪氣格鬥摔│二 │未出現商標侵權畫面 │一、侵害著作人甲○○│
│ │角 │ │ │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 │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 │ │ │ │ 日 │
│ │ │ │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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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 │拉捷特與克│一 │未出現商標侵權畫面 │一、侵害著作人新力公│
│ │拉克 │ │ │ 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 │二、著作完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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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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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
│ │ │ │ │ 日 │
│ │ │ │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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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JOJO冒│一 │未出現商標侵權畫面 │一、侵害著作人甲○○│
│ │險野郎黃金│ │ │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旋風 │ │ │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 │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
│ │ │ │ │ 五日 │
│ │ │ │ │三、經告訴代理人合法│
│ │ │ │ │ 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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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0 │太空釣魚 │一 │未出現商標侵權畫面 │一、侵害著作人新力公│
│ │ │ │ │ 司之著作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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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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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著作完成時間: │
│ │ │ │ │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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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