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福也,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 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若存惡心,瞞心昧己,損人利己,行 諸惡事,則自己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報應昭昭,苦了自 己,為難了別人,近報在身,不爽毫髮,自己何必如此害自 己呢?職是,自己一個小小的損人利己心念變成行為時,便 能成了習慣,從而形成性格,而性格就決定自己一生的運途 成敗,亦莫輕心存僥倖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 器,心存僥倖損人害己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 身,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乘目前 還來得及回頭,宜早日改過,勿再犯,則日日平安喜樂,這 樣的正心善行才是對自己、大家好的性格人生。五、本件不予諭知宣告沒收或追徵,玆理由分述如下: ㈠查,本件被告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亦查無其他證據足以 證明被告確已因幫助洗錢之行為實際獲得被告有自匯入帳戶 內之款項中獲得絲毫款項利益,亦無證據證明所示告訴人或 被害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是由被告所提領,職是,本件 即難認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款項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此外 ,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因本案獲取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 款項任何所得,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諭知沒收 或追徵之宣告。
㈡至於被告上開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等,雖均係供正犯詐欺取財 及洗錢所用之物,且未據扣案,惟因上開帳戶業經列為警示 帳戶,已無法再提供為犯罪使用,且存摺、提款卡可隨時停 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亦非違禁物,故均不 予宣告沒收,亦無諭知追徵之必要,併予敘明。參、本院依職權告發
一、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 法第241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
㈠被告A13於本院114年9月22日拘提到案訊問時供述:「{ 你申設之起訴書所載之本案帳戶基隆一信合作社之網路銀行 轉帳帳號登錄申請書,於113年5月23日有約定轉入帳號之銀 行代碼:017、約定轉入帳號:00000000000、轉入對象戶名 :德銘貿易;第二個新增約定轉入帳號之銀行代碼:018 、 約定轉入帳號:000000000000、轉入對象戶名:德銘貿易; 第三個新增約定轉入帳號之銀行代碼:007、約定轉入帳號 :00000000000 、轉入對象戶名:李博華,這是否為你簽名 、用印填寫、申請人A13、行動電話0000000000、申請人親 簽A13並用印的嗎?(提示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90號卷第3 9頁並告以要旨)}(經被告詳細閱覽、辨識後回答)一、申
請人親簽欄確實是我親自簽名A13。二、申請人欄A13確實是 我親自簽名的。三、行動電話欄0000000000不是我簽的,我 把整支手機都交給辦貸款的人了,這是我親自到基隆第一信 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臨櫃親自辦理、申請。四、這個約定轉 入帳號都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我只有簽名,當時我接到電 話去辦貸款,他沒有進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 是我自己一個人進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是我親 自到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臨櫃親自辦理、申請。 辦完以後他就叫我等他電話,我是113 年5月23日申請的, 大約是過了2、3 天後在113年5月27日、28日左右,在情人 湖的長庚醫院上面,那邊車上有兩個年輕人就將我申辦的資 料全部拿走。那個約定轉入帳號申請表,辦理貸款的年輕人 他們事先填好約定轉入帳號,之後再拿給我由我一個人進去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辦理手續。五、他們要貸給 我10萬元,但我沒有拿到10萬元,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手 機也沒了我後來才又去申辦」、「{你認識剛才所講要幫你 貸款給的這些人嗎?}一、不認識。二、他們兩位,都是男 生,看起來2、30歲的人,我交給他們存摺一本、提款卡一 張及密碼、手機一支、A13之四方印章,手機號碼000000000 0。因為當時我要辦貸款,他們說他們全部都要拿著,他們 說我要在那邊等他,但我等了許久都沒等到,過了兩天我就 重新去辦電話號碼。三、我沒有去報案,也沒有去掛失止付 ,是我女兒知道後她們才幫我掛遺失」等語明確,並有本院 114年度金訴字第390號卷第39頁被告113年5月23日填寫基隆 一信合作社之網路銀行轉帳帳號登錄申請書1件在卷可徵。 ㈡此外,亦有上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114年7月14日基一信字 第1820號函及附件:帳戶(戶名:A13、帳號:00000000000 00 )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存摺帳 卡明細表、金融卡申請暨約定書、帳戶事故事項登錄單、顧 客資料履歷查詢、網路銀行服務申請、網路銀行轉帳帳號登 錄申請書、登入IP、存款申請契約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21至50頁】。
㈢綜上,本案帳戶基隆一信合作社之網路銀行轉帳帳號登錄申 請書,於113年5月23日有『約定轉入帳號之銀行代碼:017、 約定轉入帳號:00000000000、轉入對象戶名:德銘貿易; 第二個新增約定轉入帳號之銀行代碼:018、約定轉入帳號 :000000000000、轉入對象戶名:德銘貿易;第三個新增約 定轉入帳號之銀行代碼:007、約定轉入帳號:00000000000 、轉入對象戶名:李博華』情節,上開約定轉入帳號有三個 ,而轉入對象戶名:德銘貿易、李博華等人就本案起訴犯罪
事實,有無共同涉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宜由檢察官另 行偵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姬廣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詐騙之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 金額、匯入帳戶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A03 113年3月 某時許 告訴人在社群軟體「Facebook」遭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致告訴人陷入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 9時30分許 3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24號 113年5月27日 10時30分許 7萬元 2 A04 113年4月29日 某時許 告訴人在社群軟體「Facebook」遭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致告訴人陷入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 9時18分許 3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24號 3 A05 113年4月12日 某時許 告訴人在社群軟體「Facebook」遭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致告訴人陷入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 12時47分許 3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24號 4 A06 113年4月9日 11時許 告訴人在社群軟體「Facebook」遭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致告訴人陷入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 8時47分許 1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24號 5 A07 113年3月中旬 某時許 告訴人在社群軟體「Facebook」遭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致告訴人陷入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8日 13時4分許 2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24號 6 A08 113年3月25日 某時許 告訴人在社群軟體「Facebook」遭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致告訴人陷入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 10時15分許 5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24號 7 A09 113年3月26日 某時許 告訴人在社群軟體「Facebook」遭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致告訴人陷入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 10時51分許 5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24號 8 A10 113年4月17日 某時許 告訴人在社群軟體「Facebook」遭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致告訴人陷入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9日 8時39分許 4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579號 9 A11 113年5月 某時許 告訴人在社群軟體「Facebook」遭真實身份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致告訴人陷入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 13時11分許 30萬元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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