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為僅係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卷內並無證據足 以認定被告曾御展有參與提領上揭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內之 款項,即難認被告曾御展有自上開款項獲有所得,自亦無從 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⒊另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之」。惟被告曾御展非實際上取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 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第1項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秋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陳勇志 告訴人陳勇志於臉書得知投資訊息,對方佯稱保證獲利,告訴人陳勇志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團指示匯款,後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113年10月30日 上午9點54分許 2,000,000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3年10月30日 上午10點35分 1,828,000元 本案彰銀帳戶 2 吳雪娥 告訴人吳雪娥於臉書得知投資訊息,對方慫恿告訴人吳雪娥至瞳彩(http://www.kgrtty.com)網站購買股票投資,告訴人吳雪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3年10月30日 上午11點44分 2,590,000元 本案彰銀帳戶 3 翁頌舜 告訴人翁頌舜於臉書得知投資訊息,對方慫恿告訴人翁頌舜至沃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app.pysios.com)投資,佯稱保證獲利,告訴人翁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3年10月30日 上午12點35分 4,450,000元 本案彰銀帳戶 4 葉曉庭 告訴人葉曉庭於臉書得知投資訊息,對方慫恿告訴人葉曉庭至瞳彩(http://www.kgrtty.com)網站購買股票投資,告訴人葉曉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惟要提領獲利出金時卻無法出金,驚覺受騙。 113年10月30日上午12點39分 5,251,541元 本案彰銀帳戶 5 蘇富美 告訴人蘇富美於臉書得知投資訊息,對方佯稱保證獲利,慫勇加入宇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入股,告訴人蘇富美陷於錯誤,依照詐欺集團指示匯款,後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113年11月01日 下午2點4分 4,504,800元 本案永豐帳戶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00,000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100,000,000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0,000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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