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陳珮潁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告訴人尹新發部分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陳珮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 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黃昭玲部分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陳珮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不含手續費):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入第一層帳戶 匯入第二層帳戶 匯入第三層帳戶 匯入第四層帳戶 被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尹新發 (提告) 假投資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10分許/林家弘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0萬元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黃弘宇申設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27萬8,251元(連同其他款項一同匯入;起訴書記載第二層帳戶及金額均有誤,逕予更正) 110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4分許/陳珮潁申設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40萬1,050元 無。 11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1分許/中信銀行基隆分行/40萬元
附表三(被告陳珮潁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一 OPPO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1.扣押物品目錄表(偵7504卷一第147頁)。 2.被告所有(偵7504卷一第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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