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518號
KLDM,112,金訴,518,20240123,1

2/2頁 上一頁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被害人陳富麗(單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金額 地點 取款車手  備  註 ㈠ 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45分許 50萬元 基隆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巧龍門市 吳俊弦 已交付陳富麗收執。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卷第67頁)。 ㈡ 112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許 100萬元 基隆市○○區○○街00號 吳俊弦 已交付陳富麗收執。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卷第65頁)。 ㈢ 112年7月4日上午11時39分許 100萬元 基隆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巧龍門市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劉明廣」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已交付陳富麗收執。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卷第65頁)。 ㈣ 112年7月19日上午11時39分許 240萬元 基隆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新五福門市 吳俊弦 尚未交付即為警以現行犯逮捕。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94號卷第53頁)。 附表二:告訴人嚴清榮(單位:新臺幣)
編號 時間 金額 地點 取款車手  備  註 ㈠ 112年6月30日某時許 300萬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隆豐門市 吳俊弦 已交付嚴清榮收執。 ㈠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94號卷第93頁)。 ㈡分戶資管帳戶投資合作書1本(立契約書人:嚴清榮,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8號卷第51-59頁)。 附表三:無罪部分【被害人陳富麗(單位:新臺幣)】編號 時間 金額 地點 取款車手  備  註 ㈠ 112年5月25日下午1時32分許 50萬元 基隆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新五福門市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王雲昀」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被告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卷第67頁)。 ㈡ 112年6月1日下午4時15分許 50萬元 基隆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巧龍門市 業經檢察官當庭由吳俊弦更正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政峰」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被告尚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卷第67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沒收諭知 ㈠ 泰富投資、精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容軒券商、威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鑫投資證券部、鼎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姓名:林宇承)共6 張 識別證(姓名:林宇承)共陸張,均沒收之。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6號卷第12-1頁贓證物品保管單) ㈡ IPHONE7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號,內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 IPHONE7壹支 【IMEI:000000000000000號,內含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同上卷頁) ㈢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本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貳本,均沒收之。 (同上卷頁) ㈣ 公司大章(內含盈昌股份有限公司聯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鑫投資證券部、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利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誠投資、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個、永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文祥)、小印章(林宇承2個、王文祥)共13個 公司大章、小印章共壹拾參個,均沒收之。 (同上卷頁) ㈤ 印台1個 印台壹個,沒收之。 (同上卷頁) ㈥ 空白現金存款憑證收據共93張(含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嘉利證券有限公司、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威旺投資、裕萊投資有限公司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源通投資有限公司) 空白現金存款憑證收據共玖拾參張,均沒收之。 (同上卷頁) ㈦ 空白投資合作契約書共21本(國票綜合證券共11份、容軒券商共3份、永碩券商共7張) 空白投資合作契約書共貳拾壹本,均沒收之。 (同上卷頁) ㈧ 分戶資管帳戶投資契約合作書1 本(立契約書人:嚴清榮) 分戶資管帳戶投資契約合作書壹本,沒收之。 (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8號卷第51-59頁) ㈨ 現金存款憑證收據1張(告訴人嚴清榮,其上載有「林宇承」、「王文祥」之簽名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文祥」印文) 「林宇承」、「王文祥」之署押各壹枚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文祥」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之。 (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94號卷第93頁) ㈩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張 (112年6月20日,買受人:陳富麗,其上載有「林宇承」之簽名及「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林宇承」之署押壹枚,及「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均沒收之。 (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卷第67頁)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張 (112年6月29日,買受人:陳富麗,其上載有「林宇承」之簽名及「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林宇承」之署押壹枚,及「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均沒收之。 (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卷第65頁)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張 (112年7月19日,買受人:陳富麗)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壹張,沒收之。 (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94號卷第53頁) 附表五
編號 物品名稱 不予沒收之說明 ㈠ 後背包1個 為被告用以裝載犯案工具,考量後背包核屬個人日常所用,不具刑法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6號卷第12-1頁贓證物品保管單) ㈡ 分戶資管帳戶投資契約合作書1 本(立契約書人:許榮祥) 為被告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詐騙許榮祥之證據,查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何直接關連,查無沒收依據,依法不得宣告沒收。 (同上卷頁) ㈢ IPHONE XS 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 為被告所有供其與家人、朋友聯繫使用之手機,且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查無沒收依據,依法不得宣告沒收。 (同上卷頁) ㈣ 高鐵車票1張(嘉義到南港)、計程車程車證明 為證明被告有為本案犯行之證據,核與本案犯罪事實不具關連性,查無沒收依據,依法不得宣告沒收。 (同上卷頁)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鼎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利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萊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通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