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15號
KLDM,110,原訴,15,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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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共犯之要件,容有疑義等語(本院卷九第185頁以下、 第253頁以下)。
 (2)被告賴乙誠及其辯護人辯稱:賴乙誠與其他共同被告間 ,只有業務介紹所達成的經濟上往來,實質上沒有組織 的犯罪結構,賴乙誠對於整體犯罪組織結構並無認識, 亦非基於預擬之犯罪計畫實行,其主觀上未有成為犯罪 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客觀上亦未受其他任何成員之 指揮參與犯罪,而係基於單獨、與其他被告無牽連性之 意思而為行為,是以賴乙誠並無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賴乙誠僅係以靠行方式執行業務,與其他共同被告僅有 數面之緣,彼此並不熟識,未有結夥詐欺之主觀意圖, 亦未有結夥三人以上詐欺之客觀犯行等語(本院卷八第22 5頁以下,本院卷九第188頁以下、第341頁以下)。 (3)被告朱家禾及其辯護人辯稱:朱家禾僅為販售殯葬商品 之個人業務,與御首公司間僅為提供殯葬商品貨源之上 下游關係,並無任何隸屬關係。朱家禾與林宇澤為單線 業務往來,單線對林宇澤叫貨、付款,最終出售殯葬用 品所獲得之金錢亦交由林宇澤收取,與其他被告間並無 互相指導及競爭業績,各該業務均為獨立開發客源,對 於他人之業務狀況與業績不甚清楚,其間亦非均為熟識 ,更遑論有上下指揮、服從關係,各業務間無共同實行 詐欺之行為,當無構成加重詐欺及組織犯罪等情事。而 朱家禾所持名片除姓名外,雖印有御首公司之電話及地 址,惟此僅係為使客戶方便查找,朱家禾從未去過御首 公司,亦未曾於御首公司上班,其薪水亦非由御首公司 發給,並無以組織方式運作之情事,朱家禾主觀上亦欠 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至多僅單純與其他 被告提供部分助力,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等 語(本院卷九第191頁以下、第203頁以下)。 (4)被告李坤明及其辯護人辯稱:李坤明是靠行御首公司販 售殯葬相關商品,是1個人與被害人等說明這些殯葬商品 相關事項,並未與其他人共同進行加重詐欺,且因其是 獨立與被害人接觸,也不會構成組織犯罪等語(本院卷九 第194頁以下)。
 (5)被告陳維駿及其辯護人辯稱:販賣靈骨塔本是合法營利 事項,並不因組織做這件事就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 持續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檢察官起訴之卷證資料沒有 任何證據顯示陳維駿對該組織有任何認識,舉凡所謂表 格或勤惰管理均未直接提到陳維駿陳維駿並不知曉有 這個犯罪組織存在,更遑論加入犯罪組織,且也看不出



有從屬與服從之關係,陳維駿僅靠行御首公司,其用意 在便利客戶找人及進行售後服務,毋庸聽從任何人指示 ,因此陳維駿不構成組織犯罪條例之犯罪。又陳維駿均 為單獨對被害人行使詐術,並不受其他人指揮監督,僅 構成普通詐欺而非加重詐欺等語(本院卷九第193頁以下 、第319頁以下)。
  4、訊據林冠名矢口否認有何本案普通詐欺犯行,林冠名及其 辯護人辯稱:林冠名係於107年上半年靠行於萬達公司, 為方便銷售靈骨塔塔位等殯葬商品,與萬達公司談妥條件 ,以自接業務成交後分潤予萬達公司之方式,寄附在萬達 公司名下,靠行期間銷售一種福田塔位予被害人古美娥而 已,且古美娥確實有收到該塔位,古美娥取得塔位後,向 林冠名表示其有債務問題,商請林冠名為其尋找賣家未果 ,並無任何詐欺行為。而古美娥稱遭萬達公司詐編,實係 共同被告劉曉咪林冠名第一次銷售種福田塔位予古美娥 後,因出貨而取得古美娥之資料,自行以不正當話術對古 美娥詐欺,與林冠名無涉。林冠名已交付種福田塔位1個 予古美娥,顯已履行出賣人之契約義務,核與一般商品買 賣態樣相符,古美娥並無任何損害,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有違,古美娥雖於偵查中與審判中具結作證,惟並無任何 補強證據,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林冠名有何不法犯行等 語(本院卷九第194頁、第279頁以下)。(二)王凱迪等11人及被告劉曉咪林冠名、張鼎(劉曉咪、林 冠名、張鼎下合稱劉曉咪等3人)確有如事實欄所載犯行 ,分述如下:
 1、被告李展輝、李堃誠、鄭秀美、廖勇竹對於其等涉犯附表 一各編號所載加重詐欺之犯罪事實(李展輝部分為附表一 編號4-5,李堃誠部分為附表一編號3-1至3-2、12-1、17- 1、20-1,鄭秀美部分為附表一編號4-3、10-6、17-4、18 -1、18-3、19-1,廖勇竹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2、19-1), 於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九第185頁以下),並有附 表二前開各編號所列證據附卷可證,足認李展輝、李堃誠 、鄭秀美、廖勇竹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 信。
 2、劉曉咪、張鼎對於其等所為本判決事實欄四即附表一編號 5-1之普通詐欺犯行,及劉曉咪對於其所為附表一編號22- 2之普通詐欺犯行,於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九第191 頁、第196頁以下),並有附表二編號5、22所列證據在卷 可稽,足認劉曉咪、張鼎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 採信。




 3、林宇澤部分:
(1)林宇澤對於其涉犯附表一編號2-1、5-2、7-2、8-2、9-3 、10-2、14-2、16、17-1、18-1至18-2、20-1、21-1所 載加重詐欺或普通詐欺之犯罪事實,於審理時坦承不諱 (本院卷九第187頁以下),並有附表二前開各編號所列 證據附卷可稽,足認林宇澤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可以採信。
(2)林宇澤確有操縱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且就周金川 等12人各次詐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理由如 下: 
①A1於偵查中證稱:(提示108他1112秘密證人不公開卷第1 1頁對話訊息截圖,下稱Oldman訊息)通訊軟體綽號「Ol dman」是林宇澤,我們平時以通訊軟體飛機(telegram )聯繫,林宇澤有告訴我們每天要刪群組訊息,林宇澤 會這樣寫(Oldman訊息)是因為底下業務員都不跑客戶 ,造成林宇澤被王凱迪罵,然後林宇澤再罵我們下面業 務等語(本院秘密證人卷第17頁)。於審理時證稱:林 宇澤會要求業務員跑客戶及回報客戶狀況給他,公司上 班需要打卡,早上要開會,頻率1、2天開1次,林宇澤會 在telegram上發開會通知,公司每個員工都有參加那個t elegram群組,會議主持人是林宇澤,開會內容是要知道 我們今天去什麼地方、討論要與客戶約幾點到、某個客 戶見過幾次面等語(本院卷七第163頁以下)。 ②黃怡樺於偵查中及審理時證稱:我在108年進入御首公司 後,是林宇澤和周金川指導我如何進行業務內容,他們 教我的方式就是虛構1個需求使被害人相信進而加購產品 ,在開會的時候,我們討論的内容與其他業務員也是用 相同方式誘使被害人以為有人要購買他們的產品而加購 其他產品,公司每天9點要打卡上班,沒有正確下班時間 ,每天10點要開會,有時候1、2天開1次,由林宇澤或周 金川主持,其他業務員都要參與,開會内容是在安排每 天要跑得區域和客戶,林宇澤和周金川都負責管理業務 員,林宇澤沒帶人,算是公司所有業務都要向他回報, 林宇澤、周金川教我從事靈骨塔詐欺販售及填寫相關交 易表格,客戶名冊資料是林宇澤和周金川發給我們業務 ,我們再一個個打電話,若有願意的再約去找客戶,先 去瞭解客戶狀況和接洽過的業務有誰,這就是初訪,回 來開晚會時,林宇澤就會問我們業務當日跑客戶狀況, 我要向林宇澤回報到客戶那邊的時間、地點,我自己開 發的客戶也要回報,若有願意賣殯葬商品的客戶,林宇



澤會再分配其他業務一起搭配,至於誰要當買方代表或 公司撥款員等身分,都是隔幾天再由林宇澤公布搭配者 的角色,而墊演是指假扮殯葬管理處,要騙客戶他所買 的塔位不合法,要幫他轉到合法的地方,通常是鄭秀美 負責墊演,下個月5日計算上個月業績後,會發薪水,由 林宇澤或周金川發放,賣出去北海福座個人塔位可以抽2 .5萬元、北海福座夫妻塔位抽5萬元、祥雲觀塔位抽2萬 元、北海福座牌位分2.5萬元、其他公司牌位2萬元、骨 灰罐若賣出去單價6萬元抽1萬元、賣出去單價10萬元抽2 萬元,若和別人搭擋,就和該人平分,訂金不能分,沒 有「小東」這個人,是我們剛進去公司的時候,就已經 講好,萬一被抓到時,就以「小東」來抗辯等語(卷15 第42頁以下、第132頁以下,本院卷七第229頁以下)。 ③參諸以下通訊監察譯文(卷14第183頁以下):   【通話時間:109年3月19日10:51:31】    李堃誠:阿輝不好意思,因為我現在跟老爹桃園那邊談    ,他昨是有講說是找你或坤明,但他那邊會來     不及,看那邊可不可以幫我
李展輝:你是演什麼,你是佈線喔
李堃誠:對對對,佈線買單,就8線佈線的
李展輝:你是11點半才到客戶那邊嗎
李堃誠:是11點半才到那邊,因為老公有著出來,不好 意思
李展輝:然後嘞
李堃誠:你能再幫我演一下啦
李展輝:先傳計畫啦
李堃誠:好,我傳過去
    【通話時間:109年3月19日13:13:54】 李堃誠:不好意思,吳大姐有在你旁邊嗎
李展輝:你是誰
李堃誠:我是之前有幫她處理業務上面的事情
李展輝:我是她老公
李堃誠:我是之前幫她處理塔位業務啦
李展輝:我們就沒有要處理,那你跟別人講好,不是我 們講好啊
李堃誠:因為現撥款需要吳大姐做個審核啦
李展輝:你在哪裡
(以下由客戶姜小姐接聽)
    李堃誠(由姜小姐使用李堃誠的手機接聽):不好意思    ,我是今天跟吳小姐一起做買賣的姜小姐



李展輝:那是我老婆,現在是我在處理
李堃誠(由姜小姐使用李堃誠的手機接聽):李先生不 好意思,因為今天是要做撥款的動作,當初吳
    小姐也跟李先生講好了,如果你怕的話今天會    先拿到3成本票的部分先給你,因為他們也要審    核一個禮拜之後所有錢才會全部下來
李展輝:你只要說今天可不可以全部都拿到啦
李堃誠(由姜小姐使用李堃誠的手機接聽):你等一下    ,這部分是李先生那邊的問題
(以下由李堃誠接聽)
李堃誠:大哥,我你等我一下我過五分鐘後打給你  李展輝:到底是要幹嘛啦
李堃誠:我先忙
李展輝:你不用講這麼多啦 
以上內容顯示李堃誠告知李展輝,是綽號「老爹」之人 指派李展輝,與李堃誠扮演佈線之角色搭配,繼而於同 日下午,在李堃誠與客戶姜小姐見面過程中,李展輝即 扮演與客戶姜小姐共同買賣之人即吳大姐之配偶(實則 吳大姐應為虛構之人),李堃誠復將電話交由姜小姐親 自與李展輝所扮演之角色對談,以營造真實之交易談判 過程,欲使姜小姐陷於錯誤。而「老爹」係林宇澤之別 稱,此經林宇澤於偵查中坦承無訛(卷8第340頁)。從 而,林宇澤確實有指派分配詐欺集團業務員在詐欺被害 人劇本中所扮演角色之權限與行為等情,堪以認定。   ④Oldman訊息、御首公司員工勤惰表、績效報表、總組數等 檔案、林宇澤扣案文件表格、手機內備忘錄、鄭秀美扣案 工作表等資料,業經本院當庭勘驗,有本院110年9月30 日勘驗筆錄附卷可參(本院卷七第395-483頁),內容分 述如下:
   ㊀Oldman訊息為林宇澤所發出乙情,此經林宇澤於審理時坦 認明確(本院卷七第181頁),該訊息之內容為:我只是 幫迪哥管你們而已,公司不是我的,我也不是股東,因 為大家沒有開發,因為大家沒有佈線,因為大家追加沒 有很好,因為大家客處的問題一堆,我都很忍耐了,大 家剛好就好,我當C原承丟出去我也沒說什麼、各位交上 來的單不好我也很努力砍,沒賺到錢,沒什麼業績我也 忍了,怕大家沒飯吃,借各位錢也不是我應該的,大家 再機機巴巴的不想工作就直接跟哥說,少浪費自己的生 命,各位不回報我就向上回報,自己去跟哥解釋。我要 說的我說完了,各位好自為之等語(卷15第31頁,本院



秘密證人卷第14頁,本院卷七第441頁)。可知林宇澤應 非本案詐欺集團之最上層管理者,但仍是集團內之重要 幹部,並承上層主事者之命管領集團業務員之績效表現 。
   ㊁御首公司員工勤惰表、績效報表、總組數等檔案係分別扣 案自附表四編號21周金川粉色IPHONE手機照片APP(照片 檔案,以下稱御首公司員工報表等照片檔案,卷15第23- 26頁,本院函調卷二第87-91頁,本院卷七第429-437頁 ),以及附表四編號5林宇澤黑色IPHONE手機檔案APP( 檔案名稱「109年度御首-總組數」及「109御-遲到統計 」之EXCEL檔案各1份,以下分別稱御首總組數表、御首 遲到統計表,本院函調卷二第20-25頁,本院卷七第461- 469頁)。自周金川手機內扣得之御首公司員工報表等照 片檔案,內容分別核與林宇澤手機內扣得之前開EXCEL檔 案一致,應是相同檔案。觀之前開EXCEL檔案內容,御首 總組數表姓名欄列有包含王凱迪、林宇澤、周金川、賴 乙誠、李展輝、鄭秀美、李坤明、李堃誠、許文傑、廖 勇竹、黃怡樺朱家禾等人之姓名,及各人名所對應之 各月份數字及總組數統計資料;御首遲到統計表之姓名 欄雖以「王○迪」、「林○澤」等隱匿中間名字方式顯示 人名,然對照御首總組數表,可知隱匿之人名均是御首 總組數表內所列之人,各人名後有對應之各月份遲到分 數及總計資料,可見前開EXCEL檔案之用途是統計業務員 之業績狀況,並以遲到統計管理業務員之出勤表現。林 宇澤固於偵查中及審理時辯稱:這是「秘密」統計的, 他傳給我整年度下來就是這樣,手機不是我的,是別人 寄放在我這裡的等語(卷8第343頁,本院卷七第403頁) 。惟前開黑色IPHONE手機是員警自林宇澤所使用之車號0 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所扣得,有林宇澤之搜索扣押筆錄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卷8第43頁以下)。又林宇 澤於警詢中供稱:前開黑色IPHONE手機門號是我向人家 拿來用的王八卡,登記人是誰我不知道,有設密碼,我 不願意解碼因為涉及我個人隱私等語(卷8第12-13頁) ,是林宇澤前後說詞不一,而林宇澤係於經警搜索後之 當日即製作警詢筆錄,該日應無充分時間思索完整之辯 解應對之詞,應以林宇澤警詢時之供述較為可採,堪認 前開黑色IPHONE手機確實是林宇澤所有。又縱御首總組 數表、御首遲到統計表非林宇澤親自製作,惟該2份檔案 是關於組織成員年度表現之重要內部資訊,衡情當不會 隨意提供給與組織管理階層無關之人閱覽或編輯,堪信



係因林宇澤具有管理組織之權限,始持有前開2份檔案以 統計成員績效表現,其前揭所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
   ㊂林宇澤扣案文件表格(檔案出處:附表四編號6林宇澤扣 案USB,檔案夾名稱「老爹」,EXCEL檔案名稱:「爹表 格」,下稱「爹表格」,卷15第27頁,本院卷七第423-4 27頁),其內容雖以簡稱方式羅列人名,然對照御首總 組數表及御首遲到統計表,以及黃怡樺於偵查中結證稱 :我算周金川那組,我這組還有朱家禾、陳維駿李展 輝、李坤明等業務員,賴乙誠是帶其他業務員含廖勇竹鄭秀美、李堃誠等人等語(卷15第43頁),可知各簡 稱係指本案共同被告,即「川」是周金川、「朱」是朱 家禾、「坤」是李坤明、「輝」是李展輝、「駿」是陳 維駿、「賴」是賴乙誠、「美」是鄭秀美、「新」是李 堃誠、「傑」是許文傑、「竹」是廖勇竹。又林宇澤於 偵查中供稱:初訪的意思是指第一次訪問客戶,復訪是 第二次訪問客戶,待佈就是成交的機會,待砍就是準備 了,砍單就是洗客戶投資,就是到最後成交階段,我們 會對客戶說他的產品哪邊不好,要客戶買我們的產品( 卷8第343頁);於審理時自陳:「爹表格」是我設計, 是要統計這些業務員是否有按時跑客戶,我要暸解業務 員跑客戶之進度,及成交數量與分成等語(本院卷七第1 87頁以下)。是「爹表格」確係林宇澤製作,用途是追 蹤業務員接觸客戶進度及業績等事實,已足認定。林宇 澤雖辯稱其係因資金缺口大壓力很大,為方便自己作業 而製作「爹表格」,但尚未使用過,且忘記表格上名字 代表誰等語。然林宇澤若真有龐大資金需求,則各業務 員之成交表現既是其資金來源,衡情應是林宇澤注意之 重點事項而甚難遺忘。此外,前開黃怡樺所為有關分組 之證詞,亦與「爹表格」所載分組情形相符,足認林宇 澤製作「爹表格」之目的是為便利其管理詐欺集團成員 ,而有管理之實,其前開所辯屬卸責掩飾之詞,不值採 信。
   ㊃鄭秀美扣案之工作表(檔案出處:附表四編號109鄭秀美 扣案之粉色256G USB,檔案夾名稱「業務」,EXCEL檔案 名稱:「出勤-工作表」、「出勤-進度表」、「砍-」, 下合稱出勤工作表,本院函調卷二第147-155頁,本院卷 七第417-421頁),與御首總組數表、「爹表格」等資料 互核後,可知出勤工作表姓名欄或承辦人員欄所列之人 均係指林宇澤、周金川、賴乙誠、黃怡樺朱家禾、李



展輝、李坤明鄭秀美、李堃誠、許文傑、廖勇竹、陳 維駿等人,且其等接洽客戶之進度及收款情形均須回報 組織,此與A1於審理時證稱業務員須跑客戶及回報客戶 狀況予林宇澤乙節相符。鄭秀美於審理時雖辯稱:這個U SB不是我的等語(本院卷七第399頁),然該USB係自鄭 秀美和林宇澤共同位於新北市○○區○○街000○0號住處之客 廳文具櫃內所扣得,有鄭秀美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附卷可憑(卷3第29頁以下),該住所平日係鄭 秀美、其配偶即林宇澤和其子女居住使用,此經鄭秀美 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卷3第6頁),足徵該USB屬鄭秀美及 林宇澤實力可支配之物,且為本案犯行所用,是鄭秀美 前開所辯,應不值採。
   ㊄手機內備忘錄資料係扣案自前開林宇澤黑色IPHONE手機備 忘錄APP(本院函調卷二第17-19頁,本院卷七第453-459 頁),其內容均是有關指導業務員接洽客戶後回報之方 式及內容、組長及組員人事異動、每天安全回報時間及 業績目標與信心喊話等內容,足信林宇澤有掌理詐欺集 團大小事務之行為。林宇澤雖辯稱該手機非其使用,此 部分已駁斥如前,不再贅述。
   ⑤參照以下林宇澤與不詳之人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通監卷 二第181頁),及A1於偵查中證稱:搬去臺南後臺南沒有 辦公室,只有2次在餐廳,王凱迪請我們吃飯,說公司業 績不好叫我們要努力等語(本院秘密證人卷第18頁), 又林宇澤係於110年1月18日在臺南市為警執行搜索等情 ,有其前開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足認因檢警持續偵 破靈骨塔相關詐欺案,本案詐欺集團為避風頭,依上層 主事者指示遷移至臺南,且林宇澤主觀上知悉其與王凱 迪、周金川等12人所為均屬「詐騙集團」之事實。    【通話時間:109年6月1日18:03:01】    林宇澤:同學,不好意思,我要躲到南部去了 不 詳:為什麼
林宇澤:因為剛剛又有一間公司被衝阿
不 詳:到底是怎樣
林宇澤:就我們這個是詐騙集團嘛,現在又有一間公司    被衝了,我們同一個體系的,又有一間被衝了 不 詳:嘿
林宇澤:對,所以我們上面的指示叫我們躲到中南部去    啦
不 詳:沒關係,你跟櫃台講啊
   ⑥林宇澤於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稱:我沒有管業務員,我



只是互相跟他們討論客戶,因為我資深,我介紹很多客 戶給他們,然後他們都不去跑,造成我的資金缺口很大 ,我向王凱迪借了很多錢,他可能也怕我跑掉,所以我 有曾經集合有靠行御首的人,有介紹王凱迪是出資的人 ,讓他們其他人有一點壓力,不要都不跑客戶,每天睡 得晚晚的,要跑不跑的,那我介紹客戶給他,等於會影 響到我的利潤和收入;我叫貨的那個人「小東」我只需 要給他成本,扣除掉成本,利潤基本上都是在我手上, 由我分配利潤給與我互相介紹客戶的業務,對於「小東 」的話我比較有私心,我害怕其他人如果認識「小東」 ,他們就會直接向「小東」叫貨;薪水的問題其實也不 是說薪水,應該是說我們去跑客戶得到的分成,那這個 我可能要向在座所有人講一聲抱歉,因為我的資金缺口 很大,所以常常就是他們有成交,有利潤,其實應該要 當下分給他們,但是沒辦法我資金缺口太大,所以我都 會固定1個時間,我對他們說那就5號我們統一分成,因 為我們單線配合,這些業務員錢和貨都是與我接觸,我 要同時對很多人,我1個人分身乏術,所以我才會對他們 講說要不然我們就乾脆統一5號,我會把資料統計好,你 們自己也要記好,統一發;本案這些販售殯葬產品的業 務員,關於產品的進貨、抽成及發放獎金,都是找我接 洽,而若客戶端對產品價格部分或對產品不喜歡,我會 找業務員來進行討論等語(本院卷七第181頁以下,本院 卷九第141頁)。可見林宇澤自承其為本案實施詐欺業務 員之主要聯絡對象,並有召集業務員、提供業務員殯葬 產品貨源及決定利潤分成等權限。
   ⑦林宇澤及辯護人雖辯稱:林宇澤係靠行加入御首公司,目 的是為取得御首公司名片及工作證,以經營殯葬業,林 宇澤擔任業務期間經手金錢主要情況有二:其一係因業 務員為了叫貨而將錢轉交給林宇澤,再由林宇澤向綽號 「小東」、「秘密」之人買貨;其二,林宇澤與其他業 務合作之案件成交後,因林宇澤較資深,故先由林宇澤 取得價金或貨款,再由林宇澤依合作比例與約定分配報 酬予其他共同被告,然林宇澤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係個案 合作性質居多,若有成交案件,才會按照合作比例分配 報酬,此實係因林宇澤較資深有經驗,會協助開發客戶 、介紹案件、幫忙叫貨等,致林宇澤表面上看起來係營 運管理業務之人,但本質上業務之間與公司仍係靠行關 係。業務員打卡上下班、出席會議等,實係因林宇澤為 激勵公司其他靠行業務即本案共同被告多媒合案件,讓



整體業績提升,所為之舉動,越多案件成交,林宇澤也 能從中分配一定比例之報酬,林宇澤之行為與組織犯罪 條例内所稱之犯罪組織,恐有落差等語(本院卷六第321 頁以下)。惟查,林宇澤自106年起即與其他業務員共犯 對眾多被害人以雷同之詐術腳本反覆實行詐欺犯行,至1 10年1月遭警搜索為止,時間長達3年,並以御首總組數 表、御首遲到統計表、「爹表格」、出勤工作表等文書 資料輔助其追蹤業務績效及出勤狀況,更設有成員安全 回報機制,堪認林宇澤係持續性、系統性地掌理詐欺集 團運作,難認其與其他業務員共犯僅係個案買賣合作關 係。另林宇澤於警詢時及本院訊問時辯稱:我不清楚「 小東」的詳細年籍姓名,他電話常在換我不知道他的聯 絡電話,主要是我太太和「秘密」聯絡,我不知道「秘 密」真實姓名等語(卷8第14頁,卷31第106頁),然林 宇澤既長期經營殯葬產品買賣,「小東」、「秘密」若 是林宇澤之主要貨源,林宇澤當與「小東」、「秘密」 聯絡密切,焉有不知「小東」、「秘密」如何聯繫之理 ,可徵「小東」、「秘密」之人係林宇澤為應對檢警查 緝而虛構之人,故林宇澤及辯護人前開所辯,委無足採 。
   ⑧又共同被告即證人周金川於審理時證稱:我和林宇澤是單 純業務關係,林宇澤請我幫忙找客戶,我知道林宇澤有 經濟壓力,他說想請我幫忙他,我沒有加入御首公司, 我是向林宇澤買貨,然後交錢給他出貨,林宇澤沒有指 派業務員給我管理,林宇澤找來是誰聚在一起我不清楚 ,是因為他們資歷比較淺,我比較資深,林宇澤說請我 帶他們跑跑看,讓他們知道怎麼樣作業等語(本院卷七 第254頁以下);共同被告即證人賴乙誠於審理時證稱: 我和林宇澤認識是「小東」介紹的,說之後如果有認識 的客戶有需要就向林宇澤叫貨,我沒有上班,不清楚Old man、迪哥是誰,林宇澤的辦公室我只有去過幾次,單純 說我如果有需要叫貨,我就會與林宇澤聯絡,林宇澤有 時候有客戶,也會叫我去試試看,我在御首完全不需要 去管理別人或被別人管理等語(本院卷七第248頁以下) ;同案被告即證人許文傑於審理時證稱:我是向一個叫 「老爹」的人拿貨,我好像只認識林宇澤1天等語(本院 卷七第307頁以下);共同被告即證人李堃誠於審理時證 稱:我與御首公司是靠行關係,要跑客戶有個名片,我 都是與林宇澤聯絡,我沒看過Oldman訊息,客戶資料我 有時候去找林先生他會提供一些,有一些是我自己去拜



訪來的等語(本院卷七第311頁以下);共同被告即證人 鄭秀美於審理時證稱:我沒有在御首公司擔任職務,是 林宇澤會打電話給我,然後請我配合,我只有陪我老公 林宇澤去過公司而已,沒有到御首公司開過會等語(本 院卷七第315頁以下)。惟查,依前述本院認定林宇澤有 操縱指揮詐欺集團犯行之證據資料亦可知,共同被告即 證人周金川、賴乙誠、李堃誠、鄭秀美均為詐欺集團之 成員(理由詳後述),且均否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考 量渠等與林宇澤間利害與共,渠等所證本有袒護林宇澤 之可能,可信度極低;又同案被告許文傑於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考量其於審理期日以證人身分 出庭之心理壓力,其審理時之證述模糊其詞,乃人性使 然。是周金川、賴乙誠、李堃誠、鄭秀美、許文傑均口 徑一致證稱與林宇澤只是靠行或單純買貨關係等語,均 為應對查緝推託之詞,均不值採信。 
   ⑨綜觀上情,林宇澤有掌理詐欺集團事務運作、分配業務員 演出角色、管理業務員績效表現、核算業績獎金、主持 業務會議等權限,並實際實行詐欺行為,而有操縱指揮 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已足認定。   
 4、王凱迪部分:
   王凱迪於御首公司成立後即108年5月17日以後,有操縱指 揮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且就林宇澤、周金川等12人各次 詐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理由如下: (1)A1於偵查中證稱:王凱迪平時都會帶1至2個人在身邊, 御首公司是以王凱迪為首,他是實際負責人,林宇澤會 發Oldman訊息是因為底下業務員不跑客戶,造成林宇澤 被王凱迪罵,然後林宇澤再罵我們下面業務,因為林宇 澤只是給人請而已,真正老闆是王凱迪,王凱迪基本上 每天都會來公司,來看一下我們有沒有上班,有沒有練 習話術,我們開會的時候王凱迪偶爾會在場,基本上他 都是在他的辦公室,公司薪資發放是下個月5日會計計算 上個月業績後,把薪水交給王凱迪發,王凱迪沒辦法發 時,會交給林宇澤或周金川發等語(本院秘密證人卷第1 5頁以下)。又共同被告即林宇澤於審理時證稱:Oldman 訊息「我只是幫迪哥管你們而已」這句話,是因為我欠 王凱迪很多錢,欠大概4、500萬,加上我老婆去年剛生 小孩,我資金真的快軋不過來,所以我向王凱迪借了很 多錢,王凱迪是對我說借那麼多錢,總要讓他知道我借 錢是要幹什麼,因為我都告訴他我是做殯葬業的,他也 想知道我到底有沒有在作業,可能也怕我跑掉,所以我



有曾經集合靠行御首的人,我介紹王凱迪,說他是有出 資的人等語(本院卷七第181頁以下)。從前開證述可知 ,Oldman訊息之「迪哥」係指王凱迪,此核與王凱迪所 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通訊內容中,王凱迪之通 話對象稱王凱迪為「迪哥」等情相符(卷13第8頁)。從 而,「迪哥」係指稱王凱迪一事,堪可認定。A1於審理 時雖改證稱:在偵查中說我認為王凱迪是御首實際負責 人,我是聽別人說,我不知道林宇澤和王凱迪內部關係 是什麼,我沒有親眼看到王凱迪把薪水交給周金川轉發 ,我有在公司見過王凱迪幾次,他沒有在公司裡做什麼 事情,我不知道林宇澤是在什麼情況下發Oldman訊息等 語(本院卷七第154頁以下)。查A1於偵查中是分別於2 次不同日期經檢察官訊問,均指證王凱迪是御首公司實 際負責人,且有監督業務員或發放業績獎金之行為,佐 以A1偵查伊始即對檢察官陳述不敢以本名指證王凱迪, 因其聽說要離開的人或家人會被傷害等情(本院秘密證 人卷第15-16頁)。又A1於本院110年9月2日審理時,係 以隔離及變聲方式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在經檢察官 詰問Oldman訊息之「迪哥」為誰後,本院隔離室庭務人 員走出隔離室至法檯前向合議庭報告A1請求喝水之情形 ,之後A1答稱我可以回答問題等語,經檢察官再次重複 前揭「迪哥」為誰之問題後,隔離室本院庭務人員又再 次從隔離室出來至法檯前向合議庭報告A1之狀況,審判 長即詢問A1:「證人你現在的情緒有辦法回答問題嗎? 會有什麼顧慮嗎?這個問題你會有顧慮、害怕、擔心還 是怎麼樣嗎?」、「是會害怕嗎?」,A1均答:「會」 ,審判長接著詢問害怕之原因,A1則答:「會緊張」等 語(本院卷七第164-165頁)。足認A1自偵查中開始即因 擔心被傷害,而請求隱匿本名指證王凱迪,至本院審理 時,雖已採隔離及變聲措施出庭作證,仍因王凱迪在場 ,飽受莫大心理壓力,始改口而模糊其詞。另再與後述 之通訊監察譯文、Oldman訊息、御首總組數表、御首遲 到統計表等資料內容(詳後述)互相勾稽比對,足認A1 於偵查中之證述方與事實相符而堪值採信。
(2)共同被告即證人林毓娟於偵查中證稱:御首公司在賣的 東西好像與殯葬業有關,(提示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編 號2(即王凱迪)就是應徵我進去的「哥哥」;編號4( 即朱家禾)有看過,都穿西裝,早上會進來開會;編號5 、6(即李堃誠、周金川)也會開會;編號9、10、16( 即賴乙誠、林宇澤、黃怡樺)有時候會開會;每天早上



我指認的前開業務員都會開會,其他業務員也都叫王凱 迪「哥哥」,我的薪水是「哥哥」拿現金給我,指認「 哥哥」的部分我昨天不敢講,他長得很凶,有時候身邊 都有小弟,人數有時1個,有時2、3個,我會害怕,昨天 在警局不敢指認他等語(卷2第128頁以下)。林毓娟所 證情節與A1前開有關此部分之證述大致相符,殊值採信 。
(3)參諸以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通監卷二第184頁以下、第 192頁以下):
    【通話時間:109年1月10日12:19:27】  李堃誠:我現在有一個想法
黃怡樺:斌哥你說
李堃誠:目前禮拜一簡邦武我們要跟他收20嘛 黃怡樺:20萬阿
李堃誠:我現有個想法你聽聽看,我現在差0.7對不對    ,我如果跟他收20回來,我就滿了,一樣辦他    1.5組,我拿到錢21、22號我跟他講簡大哥我    怕你公款不夠用,我這邊有多調到一些,這些    錢拿回去給你,我不知道能不能行,還是要問    老爹跟川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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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岡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