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67號
KLDM,105,訴,267,2016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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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張宸禎持用之│ │2.證人吳珮儀之證言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偵字│ │行動電話門號│ │⑴104年10月20日警詢 │。 │
│第31├────┤0000000000號├────┤(104年度偵字第4665 ├──────────┤
│3、5│黃聖崴 │聯繫,三人相│愷他命2 │ 號卷一第36至39頁)│張宸禎共同販賣第三級│
│27號│吳珮儀 │約見面後,張│包(重約│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宸禎於左列時│共8公克 │(104年度偵字第4665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書犯│張宸禎位│、地,將右列│) │ 號卷一第124至125頁│號4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罪事│於基隆市│毒品交予黃聖│ │ )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實一│信義區花│崴、吳珮儀,│ │3.本院104年聲監字第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
│(十│源七街60│並向黃聖崴、│ │ 775號通訊監察書(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五)│號3樓住 │吳珮儀收取右│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處附近之│列價金。 │ │ 號卷一第73至75頁)│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停車場 │ │ │4.通訊監察譯文(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4665號卷│ │
│ │ │ │ │ 一第18頁) │ │
│ │ │ │ │5.被告張宸禎之自白 │ │
│ │ │ │ │⑴104年10月21日警詢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 │ │ │ │ 號卷一第12頁正面)│ │
│ │ │ │ │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 │ │ │ │ 號卷一第132頁正面 │ │
│ │ │ │ │ ) │ │
│ │ │ │ │⑶105年5月25日準備程│ │
│ │ │ │ │ 序(本院105年度訴 │ │
│ │ │ │ │ 字第267號卷第52至 │ │
│ │ │ │ │ 55頁) │ │
│ │ │ │ │⑷105年8月17日審理(│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 │
│ │ │ │ │ 267號卷第150頁) │ │
│ │ │ │ │6.被告張宸翰之自白 │ │
│ │ │ │ │⑴105年6月3日審理( │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 │
│ │ │ │ │ 67號卷第80頁反面)│ │
│ │ │ │ │⑵105年8月17日審理(│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 │
│ │ │ │ │ 267號卷第15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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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年10 │黃聖崴、吳珮│2,800元 │1.證人黃聖崴之證言 │張宸翰共同販賣第三級│
│即10│月17日20│儀於104年10 │(收訖。│⑴104年10月20日警詢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年│時18分許│月17日19時57│張宸翰實│(104年度偵字第4665 │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度偵│ │分許、20時18│際取得2,│ 號卷一第30至34頁)│號4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字第│ │分許,持用行│400元, │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4665│ │動電話門號09│張宸禎實│(104年度偵字第4665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號、│ │00000000號與│際取得40│ 號卷一第124至125頁│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105 │ │張宸禎持用之│0元)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年度│ │行動電話門號│ │2.證人吳珮儀之證言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偵字│ │0000000000號│ │⑴104年10月20日警詢 │。 │
│第31├────┤聯繫,三人相├────┤(104年度偵字第4665 ├──────────┤
│3、5│黃聖崴 │約見面後,張│愷他命2 │ 號卷一第36至39頁)│張宸禎共同販賣第三級│
│27號│吳珮儀 │宸禎於左列時│包(重約│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地,將右列│共8公克 │(104年度偵字第4665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書犯│張宸禎位│毒品交予黃聖│) │ 號卷一第124至125頁│號4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罪事│於基隆市│崴、吳珮儀,│ │ )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實一│信義區花│並向黃聖崴、│ │3.本院104年聲監字第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
│(十│源七街60│吳珮儀收取右│ │ 775號通訊監察書(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六)│號3樓住 │列價金。 │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處附近之│ │ │ 號卷一第73至75頁)│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停車場 │ │ │4.通訊監察譯文(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4665號卷│ │
│ │ │ │ │ 一第19頁) │ │
│ │ │ │ │5.被告張宸禎之自白 │ │
│ │ │ │ │⑴104年10月21日警詢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 │ │ │ │ 號卷一第12頁正反面│ │
│ │ │ │ │ ) │ │
│ │ │ │ │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 │ │ │ │ 號卷一第132頁正面 │ │
│ │ │ │ │ ) │ │
│ │ │ │ │⑶105年5月25日準備程│ │
│ │ │ │ │ 序(本院105年度訴 │ │
│ │ │ │ │ 字第267號卷第52至 │ │
│ │ │ │ │ 55頁) │ │
│ │ │ │ │⑷105年8月17日審理(│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 │
│ │ │ │ │ 267號卷第150頁) │ │
│ │ │ │ │6.被告張宸翰之自白 │ │
│ │ │ │ │⑴105年6月3日審理( │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 │




│ │ │ │ │ 67號卷第80頁反面)│ │
│ │ │ │ │⑵105年8月17日審理(│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 │
│ │ │ │ │ 267號卷第150頁) │ │
├──┼────┼──────┼────┼──────────┼──────────┤
│17(│104年10 │黃聖崴、吳珮│2,800元 │1.證人黃聖崴之證言 │張宸翰共同販賣第三級│
│即10│月18日14│儀於104年10 │(收訖。│⑴104年10月20日警詢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年│時10分許│月18日13時22│張宸翰實│(104年度偵字第4665 │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度偵│ │分許、14時許│際取得2,│ 號卷一第30至34頁)│號4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字第│ │、14時10分許│400元, │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4665│ │,持用行動電│張宸禎實│(104年度偵字第4665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號、│ │話門號097855│際取得40│ 號卷一第124至125頁│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105 │ │9561號與張宸│0元)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年度│ │禎持用之行動│ │2.證人吳珮儀之證言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偵字│ │電話門號0976│ │⑴104年10月20日警詢 │。 │
│第31├────┤854852號聯繫├────┤(104年度偵字第4665 ├──────────┤
│3、5│黃聖崴 │,三人相約見│愷他命2 │ 號卷一第36至39頁)│張宸禎共同販賣第三級│
│27號│吳珮儀 │面後,張宸禎│包(重約│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於左列時、地│共8公克 │(104年度偵字第4665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書犯│張宸禎位│,將右列毒品│) │ 號卷一第124至125頁│號4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罪事│於基隆市│交予黃聖崴、│ │ )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實一│信義區花│吳珮儀,並向│ │3.本院104年聲監字第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
│(十│源七街60│黃聖崴、吳珮│ │ 775號通訊監察書(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七)│號3樓住 │儀收取右列價│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處附近之│金。 │ │ 號卷一第73至75頁)│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停車場 │ │ │4.通訊監察譯文(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4665號卷│ │
│ │ │ │ │ 一第19頁) │ │
│ │ │ │ │5.被告張宸禎之自白 │ │
│ │ │ │ │⑴104年10月21日警詢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 │ │ │ │ 號卷一第12頁反面)│ │
│ │ │ │ │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 │ │ │ │ 號卷一第132頁正反 │ │
│ │ │ │ │ 面) │ │
│ │ │ │ │⑶105年5月25日準備程│ │
│ │ │ │ │ 序(本院105年度訴 │ │
│ │ │ │ │ 字第267號卷第52至 │ │
│ │ │ │ │ 55頁) │ │




│ │ │ │ │⑷105年8月17日審理(│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 │
│ │ │ │ │ 267號卷第150頁) │ │
│ │ │ │ │6.被告張宸翰之自白 │ │
│ │ │ │ │⑴105年6月3日審理( │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 │
│ │ │ │ │ 67號卷第80頁反面)│ │
│ │ │ │ │⑵105年8月17日審理(│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 │
│ │ │ │ │ 267號卷第150頁) │ │
├──┼────┼──────┼────┼──────────┼──────────┤
│18(│104年10 │黃聖崴、吳珮│2,800元 │1.證人黃聖崴之證言 │張宸翰共同販賣第三級│
│即10│月19日22│儀於104年10 │(收訖。│⑴104年10月20日警詢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年│時24分許│月19日21時58│張宸翰實│(104年度偵字第4665 │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度偵│ │分許、22時5 │際取得0 │ 號卷一第30至34頁)│號4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字第│ │分許、22時9 │元,張宸│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收。 │
│4665│ │分許、22時24│禎實際取│(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號、│ │分許,持用行│得2,800 │ 號卷一第124至125頁│ │
│105 │ │動電話門號09│元) │ ) │ │
│年度│ │00000000號與│ │2.證人吳珮儀之證言 │ │
│偵字│ │張宸禎持用之│ │⑴104年10月20日警詢 │ │
│第31├────┤行動電話門號├────┤(104年度偵字第4665 ├──────────┤
│3、5│黃聖崴 │0000000000號│愷他命2 │ 號卷一第36至39頁)│張宸禎共同販賣第三級│
│27號│吳珮儀 │聯繫,三人相│包(重約│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訴├────┤約見面後,張│共8公克 │(104年度偵字第4665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書犯│基隆市信│宸禎於左列時│) │ 號卷一第124至125頁│號4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罪事│義區深澳│、地,將右列│ │ ) │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
│實一│坑路元喜│毒品交予黃聖│ │3.本院104年聲監字第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十│釣蝦場前│崴、吳珮儀,│ │ 775號通訊監察書( │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八)│之停車場│並向黃聖崴、│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吳珮儀收取右│ │ 號卷一第73至75頁)│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列價金。 │ │4.通訊監察譯文(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4665號卷│ │
│ │ │ │ │ 一第20頁) │ │
│ │ │ │ │5.被告張宸禎之自白 │ │
│ │ │ │ │⑴104年10月21日警詢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 │ │ │ │ 號卷一第12頁反面至│ │
│ │ │ │ │ 第13頁正面) │ │
│ │ │ │ │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 │ │ │ │ 號卷一第132頁反面 │ │
│ │ │ │ │ ) │ │
│ │ │ │ │⑶105年5月25日準備程│ │
│ │ │ │ │ 序(本院105年度訴 │ │
│ │ │ │ │ 字第267號卷第52至 │ │
│ │ │ │ │ 55頁) │ │
│ │ │ │ │⑷105年8月17日審理(│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 │
│ │ │ │ │ 267號卷第150頁) │ │
│ │ │ │ │6.被告張宸翰之自白 │ │
│ │ │ │ │⑴105年6月3日審理( │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 │
│ │ │ │ │ 67號卷第80頁反面)│ │
│ │ │ │ │⑵105年8月17日審理(│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 │
│ │ │ │ │ 267號卷第150頁) │ │
├──┼────┼──────┼────┼──────────┼──────────┤
│19(│104年10 │黃聖崴、吳珮│3,000元 │1.證人黃聖崴之證言 │張宸翰共同販賣第三級│
│即10│20日18時│儀於104年10 │(收訖。│⑴104年10月20日警詢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年│6分許 │月20日14時50│張宸翰實│(104年度偵字第4665 │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度偵│ │分許、17時43│際取得0 │ 號卷一第30至34頁)│號1 至2 、4 至7 所示│
│字第│ │分許、18時6 │元,張宸│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之物均沒收。 │
│4665│ │分許,持用行│禎實際取│(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號、│ │動電話門號09│得3,000 │ 號卷一第124至125頁│ │
│105 │ │00000000號與│元,其中│ ) │ │
│年度│ │張宸禎持用之│咖啡包1 │2.證人吳珮儀之證言 │ │
│偵字│ │行動電話門號│包為200 │⑴104年10月20日警詢 │ │
│第31│ │0000000000號│元,應予│(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3、5│ │聯繫,三人相│扣除) │ 號卷一第36至39頁)│ │
│27號│ │約見面後,張│ │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 │
│起訴├────┤宸禎於左列時├────┤(104年度偵字第4665 ├──────────┤
│書犯│黃聖崴 │、地,將右列│愷他命2 │ 號卷一第124至125頁│張宸禎共同販賣第三級│
│罪事│吳珮儀 │毒品交予黃聖│包(重約│ )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實一├────┤崴、吳珮儀,│共8公克 │3.本院104年聲監字第 │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十│張宸禎位│並向黃聖崴、│)及摻有│ 775號通訊監察書( │號1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九)│於基隆市│吳珮儀收取右│3,4-亞甲│ 104年度偵字第4665 │收。 │
│ │信義區花│列價金。 │雙氧-N- │ 號卷一第73至75頁)│ │
│ │源七街60│ │乙基卡西│4.通訊監察譯文(104 │ │
│ │號3樓住 │ │酮之咖啡│ 年度偵字第4665號卷│ │




│ │處附近之│ │包1包( │ 一第21頁) │ │
│ │停車場 │ │該咖啡包│5.被告張宸禎之自白 │ │
│ │ │ │販賣時,│⑴104年10月21日警詢 │ │
│ │ │ │尚非毒品│(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 │ │ │危害防制│ 號卷一第9頁、第13 │ │
│ │ │ │條例所列│ 頁正面) │ │
│ │ │ │管之第三│⑵104年10月21日偵訊 │ │
│ │ │ │級毒品)│(104年度偵字第4665 │ │
│ │ │ │ │ 號卷一第132頁反面 │ │
│ │ │ │ │ ) │ │
│ │ │ │ │⑶105年5月25日準備程│ │
│ │ │ │ │ 序(本院105年度訴 │ │
│ │ │ │ │ 字第267號卷第52至 │ │
│ │ │ │ │ 55頁) │ │
│ │ │ │ │⑷105年8月17日審理(│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 │
│ │ │ │ │ 267號卷第150頁) │ │
│ │ │ │ │6.被告張宸翰之自白 │ │
│ │ │ │ │⑴105年6月3日審理( │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 │
│ │ │ │ │ 67號卷第80頁反面)│ │
│ │ │ │ │⑵105年8月17日審理(│ │
│ │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 │
│ │ │ │ │ 267號卷第150頁) │ │
└──┴────┴──────┴────┴──────────┴──────────┘
附表二:追加起訴部分
┌──┬────┬──────┬────┬──────────┬──────────┐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方式 │價 格 │ 卷附相關證據 │主文(罪名、應處刑罰│
│ ├────┤ │新臺幣 │ │及沒收) │
│ │交易對象│ ├────┤ │ │
│ ├────┤ │交易數量│ │ │
│ │交易地點│ │ │ │ │
├──┼────┼──────┼────┼──────────┼──────────┤
│1( │104年5月│鄭凱揚於104 │1,500元 │1.證人鄭凱揚之證言 │張宸翰共同販賣第三級│
│即10│14日18時│年5月14日18 │(收訖,│⑴105年1月7日警詢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年│30分許 │時10分許,持│被告張宸│(105年度偵字第736 │參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度偵│ │用行動電話門│翰實際取│ 號卷第12至13頁) │號5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字第│ │號0000000000│得1,250 │⑵105年3月8日偵訊 │收;未扣案供販賣毒品│
│736 │ │號與張宸禎持│元、被告│(105年度偵字第736 │所用行動電話壹支(含│
│號起│ │用之行動電話│張宸禎實│ 號卷第69至70頁) │門號○九○三○六○五│




│訴書│ │門號00000000│際取得25│2.本院104年聲監字第 │六四號SIM 卡壹張)及│
│及10│ │64號聯繫,兩│0元) │ 343號通訊監察書(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5 年│ │人相約見面後│ │ 105年度偵字第736 │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均│
│度偵│ │,張宸禎於左│ │ 號卷第58頁正反面)│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字第├────┤列時、地,將├────┤3.通訊監察譯文(105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2752│鄭凱揚 │右列毒品交予│愷他命1 │ 年度偵字第736號卷 │時,追徵其價額。 │
│號追│ │鄭凱揚,並向│包(重量│ 第15頁正反面) ├──────────┤
│加起├────┤鄭凱揚收取右│不詳) │4.被告張宸禎之自白 │張宸禎共同販賣第三級│
│訴書│基隆市信│列價金。 │ │⑴105年1月12日警詢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義區東信│ │ │(105年度偵字第736號│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事實│路176 號│ │ │ 卷第7頁) │號5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一(│前 │ │ │⑵105年3月29日偵訊 │收;未扣案供販賣毒品│
│一)│ │ │ │(105年度偵字第736號│所用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卷第78頁) │門號○九○三○六○五│
│ │ │ │ │⑶105年8月17日準備程│六四號SIM 卡壹張)及│
│ │ │ │ │ 序、審理(本院105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年度訴字第267號卷 │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 │ │ │ │ 第140、150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5.被告張宸翰之自白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⑴105年7月12日偵訊 │追徵其價額。 │
│ │ │ │ │(105年度偵字第2752 │ │
│ │ │ │ │ 號卷第10頁) │ │
│ │ │ │ │⑵105年8月17日準備程│ │
│ │ │ │ │ 序、審理(本院105 │ │
│ │ │ │ │ 年度訴字第267號卷 │ │
│ │ │ │ │ 第140、150頁) │ │
├──┼────┼──────┼────┼──────────┼──────────┤
│2( │104年5月│邱品嘉於104 │3,000元 │1.證人邱品嘉之證言 │張宸翰共同販賣第三級│
│即10│16日凌晨│年5月15日23 │(收訖,│⑴104年12月7日警詢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年│0時30分 │時53分許,持│被告張宸│(105年度偵字第736 │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度偵│許 │用行動電話門│翰實際取│ 號卷第25至26頁) │號5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字第│ │號0000000000│得2,500 │⑵105年3月8日偵訊 │收;未扣案供販賣毒品│
│736 │ │號與張宸禎持│元、被告│(105年度偵字第736 │所用行動電話壹支(含│
│號起│ │用之行動電話│張宸禎實│ 號卷第68頁) │門號○九○三○六○五│
│訴書│ │門號00000000│際取得50│2.本院104年聲監字第 │六四號SIM 卡壹張)及│
│及10│ │64號聯繫,兩│0元) │ 343號通訊監察書(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5 年│ │人相約見面後│ │ 105年度偵字第736 │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度偵│ │,張宸禎於左│ │ 號卷第58頁正反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字第├────┤列時、地,將├────┤3.通訊監察譯文(105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2752│邱品嘉 │右列毒品交予│愷他命2 │ 年度偵字第736號卷 │追徵其價額。 │




│號追│ │邱品嘉,並向│包(重量│ 第28頁) ├──────────┤
│加起├────┤邱品嘉收取右│不詳) │4.被告張宸禎之自白 │張宸禎共同販賣第三級│
│訴書│基隆市仁│列價金。 │ │⑴105年1月12日警詢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愛區愛三│ │ │(105年度偵字第736號│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事實│路第一信│ │ │ 卷第8頁) │號5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一(│用合作社│ │ │⑵105年3月29日偵訊 │收;未扣案供販賣毒品│
│二)│附近 │ │ │(105年度偵字第736號│所用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卷第78至79頁) │門號○九○三○六○五│
│ │ │ │ │⑶105年8月17日準備程│六四號SIM 卡壹張)及│
│ │ │ │ │ 序、審理(本院105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年度訴字第267號卷 │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
│ │ │ │ │ 第140、150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5.被告張宸翰之自白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⑴105年7月12日偵訊 │其價額。 │
│ │ │ │ │(105年度偵字第2752 │ │
│ │ │ │ │ 號卷第10頁) │ │
│ │ │ │ │⑵105年8月17日準備程│ │
│ │ │ │ │ 序、審理(本院105 │ │
│ │ │ │ │ 年度訴字第267號卷 │ │
│ │ │ │ │ 第140、150頁) │ │
├──┼────┼──────┼────┼──────────┼──────────┤
│3( │104年5月│程威鳴於104 │1,500元 │1.證人程威鳴之證言 │張宸翰共同販賣第三級│
│即10│21日21時│年5月21日21 │(收訖,│⑴104年11月25日警詢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年│50分許 │時35分許,持│被告張宸│(105年度偵字第736 │伍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度偵│ │用行動電話門│翰實際取│ 號卷第31頁正反面)│號5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字第│ │號0000000000│得1,250 │⑵105年3月8日偵訊 │收;未扣案供販賣毒品│
│736 │ │號與張宸禎持│元、被告│(105年度偵字第736 │所用行動電話壹支(含│
│號起│ │用之行動電話│張宸禎實│ 號卷第67頁) │門號○九○三○六○五│
│訴書│ │門號00000000│際取得25│2.本院104年聲監字第 │六四號SIM 卡壹張)及│
│及10│ │64號聯繫,兩│0元) │ 343號通訊監察書(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5 年│ │人相約見面後│ │ 105年度偵字第736 │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均│
│度偵│ │,張宸禎於左│ │ 號卷第58頁正反面)│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字第├────┤列時、地,將├────┤3.通訊監察譯文(105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2752│程威鳴 │右列毒品交予│愷他命1 │ 年度偵字第736號卷 │時,追徵其價額。 │
│號追│ │程威鳴,並向│包(重量│ 第33頁) ├──────────┤
│加起├────┤程威鳴收取右│不詳) │4.被告張宸禎之自白 │張宸禎共同販賣第三級│
│訴書│基隆市中│列價金。 │ │⑴105年1月12日警詢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山區復興│ │ │(105年度偵字第736號│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
│事實│路經國學│ │ │ 卷第8至9頁) │號5 至7 所示之物均沒│
│一(│院附近之│ │ │⑵105年3月29日偵訊 │收;未扣案供販賣毒品│




│三)│土地公廟│ │ │(105年度偵字第736號│所用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卷第79頁) │門號○九○三○六○五│
│ │ │ │ │⑶105年8月17日準備程│六四號SIM 卡壹張)及│
│ │ │ │ │ 序、審理(本院105 │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
│ │ │ │ │ 年度訴字第267號卷 │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 │ │ │ │ 第140、150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5.被告張宸翰之自白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⑴105年7月12日偵訊 │追徵其價額。 │
│ │ │ │ │(105年度偵字第2752 │ │
│ │ │ │ │ 號卷第10頁) │ │
│ │ │ │ │⑵105年8月17日準備程│ │
│ │ │ │ │ 序、審理(本院105 │ │
│ │ │ │ │ 年度訴字第267號卷 │ │
│ │ │ │ │ 第140、150頁) │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備註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驗餘淨重共22.282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 │公克,純質淨重共18.2393公克)併同無法 │心104年11月23日航藥鑑字第 │
│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6只。 │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04│
│ │ │年度偵字第4665號卷二第145 │
│ │ │頁)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2包(驗前淨重共691.5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
│ │公克,純質淨重共532.47公克)併同無法完│年11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全析離之包裝袋32只。 │69號鑑定書(105年度偵字第 │
│ │ │313號第41頁) │
├──┼───────────────────┼─────────────┤
│ 3. │犯罪所得新臺幣2,800 元(原收受價金 │附表一編號19所查獲被告張宸│
│ │3,000 元,其中販賣咖啡包所得200 元,應│禎之犯罪所得 │
│ │予扣除) │ │
├──┼───────────────────┼─────────────┤
│ 4. │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起│供附表一編號1 至19犯罪所用│
│ │訴書記載為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 │
│ │852號SIM 卡1 張)。 │ │
├──┼───────────────────┼─────────────┤
│ 5. │電子磅秤1台 │被告張宸翰所有,供販賣毒品│
│ │ │所用 │




├──┼───────────────────┼─────────────┤
│ 6. │分裝袋3包 │被告張宸翰所有,供販賣毒品│
│ │ │所用 │
├──┼───────────────────┼─────────────┤
│ 7. │提袋1只 │被告張宸翰所有,供販賣毒品│
│ │ │所用 │
└──┴───────────────────┴─────────────┘
附表四
┌──┬───────────────────┬─────────────┐
│編號│物品名稱 │備註 │
├──┼───────────────────┼─────────────┤
│ 1. │摻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雙氧-N-乙基卡西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 │酮之咖啡包5包(驗餘淨重共86.0351公克)│ 中心104年11月23日航藥鑑 │
│ │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5 只。 │ 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 │ │(第4665號偵卷二第123頁) │
│ │ │2.3,4-亞甲雙氧-N-乙基卡西 │
│ │ │ 酮於104年10月29日經行政 │
│ │ │ 院以院臺法字第1040054557│
│ │ │ 號公告列管為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之第三級毒品(本院卷│
│ │ │ 第39頁) │
├──┼───────────────────┼─────────────┤
│ 2. │摻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雙氧-N-乙基卡西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 │酮之咖啡包4包(驗前淨重共70.07公克,純│ 4年11月19日刑鑑字第10480│
│ │質淨重共0.70公克)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 01369號鑑定書(第313號偵│
│ │裝袋4只。 │ 卷第41頁) │
│ │ │2.3,4-亞甲雙氧-N-乙基卡西 │
│ │ │ 酮於104年10月29日經行政 │
│ │ │ 院以院臺法字第1040054557│
│ │ │ 號公告列管為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之第三級毒品(本院卷│
│ │ │ 第39頁) │
└──┴───────────────────┴─────────────┘
附表五
┌──┬───────────────────┬─────────────┐
│編號│物品名稱 │備註 │
├──┼───────────────────┼─────────────┤
│ 1. │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被告張宸禎所有,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2. │華碩電腦主機1台(缺左門板) │被告張宸翰所有,與本案無關│
├──┼───────────────────┼─────────────┤
│ 3. │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含│被告張宸翰所有,與本案無關│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4. │空白借據24張 │被告張宸翰所有,與本案無關│
├──┼───────────────────┼─────────────┤
│ 5. │空白商業本票1本 │被告張宸翰所有,與本案無關│
├──┼───────────────────┼─────────────┤
│ 6. │二聯式收據1本 │被告張宸翰所有,與本案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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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