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11號
KLDM,111,訴,311,20221227,1

2/2頁 上一頁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鄧宇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時地一覽表編號 被告 販賣 對象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數量 毒品種類 交易金額(新臺幣)或交易代價 宣告刑 1 鄧宇辰 方音子 110年8月16日19時許 基隆市○○區○○路00號OK便利商店外 共淨重0.938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 2,000元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2 鄧宇辰 陳韋丞 110年11月24日21時43分許 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友人陳定凱租屋處 0.5公克之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3 鄧宇辰 林承宇 111年2月27日20時46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林承宇住處樓下 0.2公克之 甲基安非他命 500元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4 鄧宇辰 林承宇 111年2月28日凌晨4時32分許 同上 0.5公克之 甲基安非他命 中古iPhone 6手機1支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5 鄧宇辰 蘇煥文 110年9月21日20時31分許 基隆市信義區東明路全聯福利中心外 0.2公克之 甲基安非他命 1,000元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6 鄧宇辰 蘇煥文 110年9月25日19時2分許 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4樓蘇煥文住處樓下 0.3公克之 甲基安非他命 1,500元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7 鄧宇辰 蘇煥文 111年3月15日23時54分許 基隆市信義區東明路77巷口附近之7-11便利商店外 0.3公克之 甲基安非他命 1,500元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附表二:鄧宇辰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時地一覽表



編號 被告 轉讓 對象 轉讓時間 轉讓地點 轉讓數量、種 類 宣告刑 1 鄧宇辰 羅鈺翔 111年5月20日17時許 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一路友人莊力宇住處屋頂 3、4口施用量之甲基安非他命。  處有期徒刑柒月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