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913號
KLDM,99,訴,913,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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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日凌晨│ │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已│、夾鏈袋玖拾叁只、電子磅│ (偵二卷第255、270│
│ │ │ 零時五十│ │抵達左列地點,徐佳雄隨│秤壹臺、分裝袋叁包、分裝│ 頁) │
│ │ │ 一分許。│ │即開門與歐承鑫進行交易│杓壹支及葡萄糖壹盒均沒收│4.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之自白(偵二卷第32│
│ │ │ │ │重量不詳)予歐承鑫,並│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 7頁)、於本院訊問 │
│ │ │ │ │收取歐承鑫所給付之一千│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 時之自白(本院99年│
│ │ │ │ │五百元對價而完成交易。│財產抵償之。 │ 度訴字第913號卷第 │
│ │ │ │ │ │ │ 26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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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黃│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黃景苙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四│景│ 六月二十│址住處。│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198頁) │
│ │苙│ 九日下午│ │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二時九分│ │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偵五│
│ │ │ 許。 │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000000000000│ 卷第17至23、77頁)│
│ │ │⑵九十九年│ │思後,再於左列⑵之時間│號,含門號0000000│3.證人黃景苙於警詢及│
│ │ │ 六月二十│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九日下午│ │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已│、夾鏈袋玖拾叁只、電子磅│ (偵二卷第192、277│
│ │ │ 二時三十│ │抵達左列地點,徐佳雄隨│秤壹臺、分裝袋叁包、分裝│ 頁) │
│ │ │ 五分許。│ │即開門與黃景苙進行交易│杓壹支及葡萄糖壹盒均沒收│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重量不詳)予黃景苙,並│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卷第214、234、277 │
│ │ │ │ │收取黃景苙所給付之四百│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頁)、於本院訊問時│
│ │ │ │ │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抵償之。 │ 之自(本院99年度訴│
│ │ │ │ │ │ │ 字913號卷第26至27 │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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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李宗偉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五│宗│ 六月三十│址住處附│以其所使用○九六六六八│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300至301頁) │
│ │偉│ 日上午九│近之全家│三三○一門號與徐佳雄上│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時三十一│便利商店│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偵五│
│ │ │ 分許。 │門口。 │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000000000000│ 卷第17至23、77頁)│
│ │ │⑵九十九年│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號,含門號0000000│3.證人李宗偉於警詢及│
│ │ │ 六月三十│ │思後,再於左列⑵之時間│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日上午九│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夾鏈袋玖拾叁只、電子磅│ (偵二卷第296、305│
│ │ │ 時四十一│ │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已│秤壹臺、分裝袋叁包、分裝│ 頁) │
│ │ │ 分許。 │ │抵達左列地點,徐佳雄隨│杓壹支及葡萄糖壹盒均沒收│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即前往與李宗偉進行交易│;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卷第216、307頁)、│
│ │ │ │ │重量不詳)予李宗偉,並│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 │ │ │收取李宗偉所給付之五百│抵償之。 │ (本院99年度訴字第│




│ │ │ │ │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91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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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九十九年六│徐佳雄上│林嘉琳委請其配偶張志明│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六│嘉│月三十日下│址住處附│於左列時間,以張志明同│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0頁) │
│ │琳│午六時三十│近之OK便│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編號│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七分許。 │利超商外│二門號聯繫,表明將前往│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偵五│
│ │ │ │之夾娃娃│左列地點向徐佳雄購買海│000000000000│ 卷第17至23、77頁)│
│ │ │ │機旁。 │洛因及價額之意思後,林│號,含門號0000000│3.證人張志明於警詢及│
│ │ │ │ │嘉琳與張志朋隨即前往左│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
│ │ │ │ │列地點,由徐佳雄與實際│、夾鏈袋玖拾叁只、電子磅│ 述(偵二卷第139、 │
│ │ │ │ │前來購毒之林嘉琳進行交│秤壹臺、分裝袋叁包、分裝│ 153頁) │
│ │ │ │ │易,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杓壹支及葡萄糖壹盒均沒收│4.證人林嘉琳於檢察官│
│ │ │ │ │(重量不詳)予林嘉琳,│;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偵訊時之證述(偵二│
│ │ │ │ │並收取林嘉琳所給付之五│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卷第160頁) │
│ │ │ │ │百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5.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 │抵償之。 │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 │ │ 卷第211、232頁)、│
│ │ │ │ │ │ │ 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 │ │ │ │ │ (本院99年度訴字第│
│ │ │ │ │ │ │ 91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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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委請其配偶張志明│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七│嘉│ 七月一日│址住處。│於左列⑴之時間,以張志│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1頁) │
│ │琳│ 凌晨一時│ │明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五十六分│ │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將│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許。 │ │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雄購│000000000000│3.證人張志明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思後│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一日│ │,張志朋再於左列⑵之時│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139至140│
│ │ │ 凌晨二時│ │間,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153頁) │
│ │ │ 許。 │ │雄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證人林嘉琳於檢察官│
│ │ │ │ │已抵達左列地點附近,徐│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證述(偵二│
│ │ │ │ │佳雄隨即開門與實際前來│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160頁) │
│ │ │ │ │購毒之林嘉琳進行交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5.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重│以其財產抵償之。 │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量不詳)予林嘉琳,並收│ │ 卷第211至212、232 │
│ │ │ │ │取林嘉琳所給付之五百元│ │ 頁)、於本院訊問時│
│ │ │ │ │對價而完成交易。 │ │ 之自白(本院99年度│
│ │ │ │ │ │ │ 訴字第913號卷第26 │




│ │ │ │ │ │ │ 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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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黃│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黃景苙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八│景│ 七月一日│址住處。│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198至199頁) │
│ │苙│ 上午六時│ │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十五分許│ │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 │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000000000000│3.證人黃景苙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思後,再於左列⑵之時間│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一日│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192、277│
│ │ │ 上午六時│ │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已│、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頁) │
│ │ │ 四十三分│ │抵達左列地點,徐佳雄隨│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許。 │ │即開門與黃景苙進行交易│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卷第214、234、277 │
│ │ │ │ │重量不詳)予黃景苙,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頁)、於本院訊問時│
│ │ │ │ │收取黃景苙所給付之四百│以其財產抵償之。 │ 之自白(本院99年度│
│ │ │ │ │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訴字第913號卷第26 │
│ │ │ │ │ │ │ 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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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九│嘉│ 七月一日│址住處。│以其配偶張志明同上門號│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1頁) │
│ │琳│ 上午八時│ │與徐佳雄上開編號二門號│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一分許。│ │聯繫,表明其將前往左列│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⑵九十九年│ │地點向徐佳雄購買海洛因│000000000000│3.證人林嘉琳於警詢及│
│ │ │ 七月一日│ │及價額之意思後,再於左│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上午八時│ │列⑵之時間,以張志明同│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他字卷第64至65、│
│ │ │ 九分許。│ │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門號│、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78頁) │
│ │ │ │ │聯繫,告知其已抵達左列│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地點附近,徐佳雄隨即開│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門與林嘉琳進行交易,而│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212、232頁)、│
│ │ │ │ │交付海洛因一小包(重量│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 │ │ │不詳)予林嘉琳,並收取│以其財產抵償之。 │ (本院99年度訴字第│
│ │ │ │ │林嘉琳所給付之五百元對│ │ 91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價而完成交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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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嘉│ 七月一日│址住處樓│以其配偶張志明同上門號│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1頁) │
│ │琳│ 晚間十時│下。 │與徐佳雄上開編號二門號│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十一分許│ │聯繫,表明其將前往左列│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 │ │地點向徐佳雄購買海洛因│000000000000│3.證人林嘉琳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及價額之意思後,再於左│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一日│ │列⑵之時間,以張志明同│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他字卷第65、78至│
│ │ │ 晚間十時│ │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門號│、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79頁) │
│ │ │ 十九分許│ │聯繫,告知其已抵達左列│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 │地點附近,徐佳雄隨即開│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門與林嘉琳進行交易,而│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212、232頁)、│
│ │ │ │ │交付海洛因一小包(重量│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 │ │ │不詳)予林嘉琳,並收取│以其財產抵償之。 │ (本院99年度訴字第│
│ │ │ │ │林嘉琳所給付之五百元對│ │ 91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價而完成交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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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委請其配偶張志明│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一│嘉│ 七月二日│址住處。│於左列⑴之時間,以其同│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1頁) │
│ │琳│ 上午七時│ │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編號│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四十三分│ │二門號聯繫,表明將前往│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許。 │ │左列地點向其購買海洛因│000000000000│3.證人張志明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及價額之意思後,張志明│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二日│ │再於左列⑵之時間,以其│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140、153│
│ │ │ 上午七時│ │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門│、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頁) │
│ │ │ 四十四分│ │號聯繫,告知渠等已抵達│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證人林嘉琳於檢察官│
│ │ │ 許。 │ │左列地點附近,徐佳雄隨│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證述(偵二│
│ │ │ │ │即開門與實際前來購毒之│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160頁) │
│ │ │ │ │林嘉琳進行交易,而交付│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5.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海洛因一小包(重量不詳│以其財產抵償之。 │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予林嘉琳,並收取林嘉│ │ 卷第212、232至233 │
│ │ │ │ │琳所給付之五百元對價而│ │ 頁)、於本院訊問時│
│ │ │ │ │完成交易。 │ │ 之自白(本院99年度│
│ │ │ │ │ │ │ 訴字第913號卷第26 │
│ │ │ │ │ │ │ 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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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李宗偉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二│宗│ 七月二日│址住處樓│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301頁) │
│ │偉│ 上午八時│下。 │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四十八分│ │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許。 │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000000000000│3.證人李宗偉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思後,再於左列⑵之時間│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二日│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296、305│
│ │ │ 上午九時│ │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已│、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頁) │
│ │ │ 二十五分│ │抵達左列地點,徐佳雄隨│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許。 │ │即前往與李宗偉進行交易│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216、307至308 │




│ │ │ │ │重量不詳)予李宗偉,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頁)、於本院訊問時│
│ │ │ │ │收取李宗偉所給付之五百│以其財產抵償之。 │ 之自白(本院99年度│
│ │ │ │ │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訴字第913號卷第26 │
│ │ │ │ │ │ │ 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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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歐│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歐承鑫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三│承│ 七月三日│址住處。│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263頁) │
│ │鑫│ 凌晨○時│ │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三十六分│ │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許。 │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000000000000│3.證人歐承鑫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思後,再於左列⑵之時間│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三日│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255、270│
│ │ │ 凌晨○時│ │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已│、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頁) │
│ │ │ 四十五分│ │抵達左列地點,徐佳雄隨│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
│ │ │ 許。 │ │即開門與歐承鑫進行交易│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之自白(偵二卷第32│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品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8頁)、於本院訊問 │
│ │ │ │ │重量不詳)予歐承鑫,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時之自白(本院99年│
│ │ │ │ │收取歐承鑫所給付之七百│以其財產抵償之。 │ 度訴字第913號卷第2│
│ │ │ │ │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6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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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委請其配偶張志明│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四│嘉│ 七月三日│址住處。│於左列⑴之時間,以其同│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2頁) │
│ │琳│ 上午六時│ │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編號│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十五分許│ │二門號聯繫,表明將前往│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 │ │左列地點向其購買海洛因│000000000000│3.證人張志明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及價額之意思後,張志明│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三日│ │再於左列⑵之時間,以其│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140、153│
│ │ │ 上午六時│ │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門│、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頁) │
│ │ │ 十六分許│ │號聯繫,告知渠等已抵達│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證人林嘉琳於檢察官│
│ │ │ 。 │ │左列地點附近,徐佳雄隨│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證述(偵二│
│ │ │ │ │即開門與實際前來購毒之│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160頁) │
│ │ │ │ │林嘉琳進行交易,而交付│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5.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海洛因一小包(重量不詳│以其財產抵償之。 │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予林嘉琳,並收取林嘉│ │ 卷第212、233)、於│
│ │ │ │ │琳所給付之五百元對價而│ │ 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 │ │ │完成交易。 │ │ 本院99 年度訴字第 │
│ │ │ │ │ │ │ 91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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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黃│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黃景苙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五│景│ 七月三日│址住處附│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199頁) │
│ │苙│ 晚間七時│近之全家│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四十三分│便利商店│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許。 │門口。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000000000000│3.證人黃景苙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思後,再於左列⑵⑶之時│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三日│ │間,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192至193│
│ │ │ 晚間八時│ │雄上開門號聯繫確認在左│、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278頁) │
│ │ │ 四分許。│ │列地點交易後,徐佳雄隨│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⑶九十九年│ │即前往與黃景苙進行交易│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七月三日│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卷第214至215、234 │
│ │ │ 晚間八時│ │重量不詳)予黃景苙,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278 頁)、於本院│
│ │ │ 六分許。│ │收取黃景苙所給付之一千│以其財產抵償之。 │ 訊問時之自白(本院│
│ │ │ │ │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99年度訴字第913號 │
│ │ │ │ │ │ │ 卷第26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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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李宗偉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六│宗│ 七月五日│址住處樓│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301頁) │
│ │偉│ 上午七時│下。 │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十六分許│ │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 │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000000000000│3.證人李宗偉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思後,再於左列⑵之時間│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五日│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296至297│
│ │ │ 上午八時│ │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已│、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305頁) │
│ │ │ 十一分許│ │抵達左列地點,徐佳雄隨│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 │即下樓與李宗偉進行交易│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216至217、308 │
│ │ │ │ │重量不詳)予李宗偉,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頁)、於本院訊問時│
│ │ │ │ │收取李宗偉所給付之五百│以其財產抵償之。 │ 之自白(本院99年度│
│ │ │ │ │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訴字第913號卷第26 │
│ │ │ │ │ │ │ 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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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歐│九十九年七│徐佳雄上│歐承鑫於左列之時間,以│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七│承│月八日上午│址住處。│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263頁) │
│ │鑫│六時四十七│ │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其│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分許。 │ │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雄│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 │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思│000000000000│3.證人歐承鑫於警詢及│
│ │ │ │ │後,歐承鑫約三分鐘抵達│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 │左列地點,徐佳雄隨即開│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256、270│
│ │ │ │ │門與歐承鑫進行交易,而│、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頁) │
│ │ │ │ │交付海洛因一小包(重量│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




│ │ │ │ │不詳)予歐承鑫,並收取│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之自白(偵二卷第32│
│ │ │ │ │歐承鑫所給付之八百元對│品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8頁)、於本院訊問 │
│ │ │ │ │價而完成交易。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時之自白(本院99年│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度訴字第913號卷第 │
│ │ │ │ │ │ │ 26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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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歐│九十九年七│徐佳雄上│歐承鑫於左列之時間,以│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八│承│月八日上午│址住處。│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263頁) │
│ │鑫│七時三十三│ │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其│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分許。 │ │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雄│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 │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思│000000000000│3.證人歐承鑫於檢察官│
│ │ │ │ │後,歐承鑫約五分鐘抵達│號,含門號0000000│ 偵訊時之證述(偵二│
│ │ │ │ │左列地點,徐佳雄隨即開│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卷第271頁) │
│ │ │ │ │門與歐承鑫進行交易,而│、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4.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
│ │ │ │ │交付海洛因一小包(重量│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 之自白(偵二卷第32│
│ │ │ │ │不詳)予歐承鑫,並收取│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8頁)、於本院訊問 │
│ │ │ │ │歐承鑫所給付之五百元對│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時之自白(本院99年│
│ │ │ │ │價而完成交易。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度訴字第913號卷第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26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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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委請其配偶張志明│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九│嘉│ 七月十二│址住處。│於左列⑴之時間,以張志│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2頁) │
│ │琳│ 日下午二│ │明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時四分許│ │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將│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 │ │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雄購│000000000000│3.證人張志明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思後│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十二│ │,張志朋再於左列⑵之時│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140至141│
│ │ │ 日下午二│ │間,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153頁) │
│ │ │ 時十四分│ │雄上開門號聯繫,告知渠│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證人林嘉琳於檢察官│
│ │ │ 許。 │ │等已抵達左列地點附近,│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證述(偵二│
│ │ │ │ │徐佳雄隨即開門與實際前│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160頁) │
│ │ │ │ │來購毒之林嘉琳進行交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5.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以其財產抵償之。 │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重量不詳)予林嘉琳,並│ │ 卷第212、233)、於│
│ │ │ │ │收取林嘉琳所給付之五百│ │ 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 │ │ │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本院99年度訴字第91│
│ │ │ │ │ │ │ 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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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嘉│ 七月十二│址住處。│以其配偶張志明同上門號│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2頁) │
│ │琳│ 日晚間九│ │與徐佳雄上開編號二門號│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時許。 │ │聯繫,表明其將前往左列│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⑵九十九年│ │地點向徐佳雄購買海洛因│000000000000│3.證人林嘉琳於警詢及│
│ │ │ 七月十二│ │及價額之意思後,再於左│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日晚間九│ │列⑵之時間,以張志明同│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他字卷第65、79頁│
│ │ │ 時五分許│ │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門號│、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 │
│ │ │ 。 │ │聯繫,告知其已抵達左列│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地點附近,徐佳雄隨即開│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門與林嘉琳進行交易,而│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212、233)、於│
│ │ │ │ │交付海洛因一小包(重量│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 │ │ │不詳)予林嘉琳,並收取│以其財產抵償之。 │ 本院99年度訴字第91│
│ │ │ │ │林嘉琳所給付之五百元對│ │ 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價而完成交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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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黃│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黃景苙於左列⑴⑵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一│景│ 七月十三│址住處。│,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199頁) │
│ │苙│ 日上午十│ │上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時二十分│ │明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許。 │ │佳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000000000000│3.證人黃景苙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意思並確認左列交易地點│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十三│ │後,再於左列⑶之時間,│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193至194│
│ │ │ 日上午十│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278頁) │
│ │ │ 時二十九│ │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已抵│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分許。 │ │達左列地點,徐佳雄隨即│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⑶九十九年│ │開門與黃景苙進行交易,│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卷第215、234、278 │
│ │ │ 七月十三│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重│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頁)、於本院訊問時│
│ │ │ 日上午十│ │量不詳)予黃景苙,並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 之自白(本院99年度│
│ │ │ 時四十三│ │取黃景苙所給付之一千元│ │ 訴字第913號卷第26 │
│ │ │ 分許。 │ │對價而完成交易。 │ │ 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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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委請其配偶張志明│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二│嘉│ 七月十三│址住處樓│於左列⑴之時間,以其同│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2頁) │
│ │琳│ 日中午十│下。 │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編號│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二時十五│ │二門號聯繫,表明其將前│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分許。 │ │往左列地點向徐佳雄購買│000000000000│3.證人張志明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海洛因及價額之意思後,│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十三│ │張志明再於左列⑵之時間│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141、153│
│ │ │ 日中午十│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至154頁) │
│ │ │ 二時二十│ │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已│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證人林嘉琳於檢察官│




│ │ │ 八分許。│ │抵達左列地點附近,徐佳│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證述(偵二│
│ │ │ │ │雄隨即開門與前來之林嘉│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160至161頁) │
│ │ │ │ │琳進行交易,而交付海洛│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5.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因一小包(重量不詳)予│以其財產抵償之。 │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林嘉琳,並收取林嘉琳所│ │ 卷第212至213、233 │
│ │ │ │ │給付之五百元對價而完成│ │ )、於本院訊問時之│
│ │ │ │ │交易。 │ │ 自白(本院99年度訴│
│ │ │ │ │ │ │ 字第913號卷第26至 │
│ │ │ │ │ │ │ 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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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三│嘉│ 七月十五│址住處。│以其配偶張志朋同上門號│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3頁) │
│ │琳│ 日上午七│ │與徐佳雄上開編號二門號│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時五十六│ │聯繫,表明其將前往左列│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分許。 │ │地點向徐佳雄購買海洛因│000000000000│3.證人林嘉琳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及價額之意思後,再於左│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十五│ │列⑵之時間,以張志朋同│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他字卷第65至66、│
│ │ │ 日上午七│ │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門號│、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79頁) │
│ │ │ 時五十九│ │聯繫,告知其已抵達左列│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分許。 │ │地點附近,徐佳雄隨即開│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門與林嘉琳進行交易,而│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213、233頁)、│
│ │ │ │ │交付海洛因一小包(重量│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 │ │ │不詳)予林嘉琳,並收取│以其財產抵償之。 │ (本院99年度訴字第│
│ │ │ │ │林嘉琳所給付之五百元對│ │ 91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價而完成交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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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李宗偉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四│宗│ 七月十八│址住處附│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301至302頁) │
│ │偉│ 日中午十│近全家便│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二時三十│利商店門│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二分許。│口。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000000000000│3.證人李宗偉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思後,再於左列⑵之時間│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十八│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297、305│
│ │ │ 日下午二│ │上開門號聯繫確認交易地│、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至306頁) │
│ │ │ 時十分許│ │點後,徐佳雄隨即前往左│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 │列地點與李宗偉進行交易│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卷第216至217、308 │
│ │ │ │ │重量不詳)予李宗偉,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頁)、於本院訊問時│
│ │ │ │ │收取李宗偉所給付之一千│以其財產抵償之。 │ 之自白(本院99年度│
│ │ │ │ │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訴字第913號卷第26 │




│ │ │ │ │ │ │ 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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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⑴九十九年│基隆市麥│高文河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五│文│ 七月十八│金路城上│以其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50頁) │
│ │河│ 日下午六│城建築工│0000000000號│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時五十七│地旁。 │與徐佳雄上開編號二之門│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分許。 │ │號聯繫,表明其將在左列│000000000000│3.證人高文河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地點向徐佳雄購買海洛因│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十八│ │及價額之意思後,再於左│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他字卷第42、54頁│
│ │ │ 日晚間七│ │列⑵時間,以其同上門號│、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 │
│ │ │ 時六分許│ │與徐佳雄上開門號聯繫,│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 │ │告知其已到達左列地點,│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徐佳雄隨即前往與高文河│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卷第172、241頁)、│
│ │ │ │ │進行交易,而交付海洛因│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 │ │ │一小包(重量不詳)予高│以其財產抵償之。 │ (本院99年度訴字第│
│ │ │ │ │文河,並收取高文河所給│ │ 91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付之一千元對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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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歐│九十九年七│徐佳雄上│歐承鑫於左列之時間,以│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六│承│月十九日凌│址住處。│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263至264頁) │
│ │鑫│晨四時十六│ │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其│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分許。 │ │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雄│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 │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思│000000000000│3.證人歐承鑫於檢察官│
│ │ │ │ │後,於歐承鑫抵達後,徐│號,含門號0000000│ 偵訊時之證述(偵二│
│ │ │ │ │佳雄隨即開門與歐承鑫進│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卷第271頁) │
│ │ │ │ │行交易,而交付海洛因一│、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4.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
│ │ │ │ │小包(重量不詳)予歐承│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 之自白(偵二卷第32│
│ │ │ │ │鑫,並收取歐承鑫所給付│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8至329頁)、於本院│
│ │ │ │ │之三百元對價而完成交易│品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 訊問時之自白(本院│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99年度訴字第913號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卷第26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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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黃│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黃景苙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七│景│ 七月十九│址住處。│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199至200頁) │
│ │苙│ 日上午九│ │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時四十九│ │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分許。 │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000000000000│3.證人黃景苙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思後,再於左列⑵之時間│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十九│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193至194│
│ │ │ 日上午十│ │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將│、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278頁) │




│ │ │ 時四十一│ │抵達左列地點,須臾,徐│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分許。 │ │佳雄開門與黃景苙進行交│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 │易,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卷第215、235、278 │
│ │ │ │ │(重量不詳)予黃景苙,│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頁)、於本院訊問時│
│ │ │ │ │並收取黃景苙所給付之一│以其財產抵償之。 │ 之自白(本院99年度│
│ │ │ │ │千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訴字第913號卷第26 │
│ │ │ │ │ │ │ 至27頁)。 │
├─┼─┼─────┼────┼───────────┼────────────┼──────────┤
│三│歐│九十九年七│基隆市路│歐承鑫於左列之時間,以│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八│承│月十九日下│樂利三街│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263頁) │
│ │鑫│午四時六分│附近之金│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其│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許。 │龍湖口。│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雄│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 │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思│000000000000│3.證人歐承鑫於警詢及│
│ │ │ │ │後,歐承鑫於五分鐘後抵│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 │達,徐佳雄即在左列地點│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256、271│
│ │ │ │ │與歐承鑫進行交易,而交│、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頁) │
│ │ │ │ │付海洛因一小包(重量不│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
│ │ │ │ │詳)予歐承鑫,並收取歐│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之自白(偵二卷第32│
│ │ │ │ │承鑫所給付之五百元對價│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8頁)、於本院訊問 │
│ │ │ │ │而完成交易。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時之自白(本院99年│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度訴字第913號卷第2│
│ │ │ │ │ │ │ 6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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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九│嘉│ 七月二十│址住處。│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3頁) │
│ │琳│ 三日晚間│ │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八時十九│ │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分許。 │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000000000000│3.證人林嘉琳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思後,再於左列⑵⑶之時│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二十│ │間,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他字卷第66、79頁│
│ │ │ 三日晚間│ │雄上開門號聯繫,確認徐│、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 │
│ │ │ 九時五分│ │佳雄所在位置及告知其已│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許。 │ │抵達左列地點附近,徐佳│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⑶九十九年│ │雄隨即開門與林嘉琳進行│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卷第213、233)、於│
│ │ │ 七月二十│ │交易,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 │ │ 三日晚間│ │包(重量不詳)予林嘉琳│以其財產抵償之。 │ 本院99年度訴字第91│
│ │ │ 九時六分│ │,並收取林嘉琳所給付之│ │ 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許。 │ │五百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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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歐│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歐承鑫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偵二│




│○│承│ 七月二十│址住處。│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264頁) │
│ │鑫│ 六日上午│ │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八時二十│ │其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徐佳│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九分許。│ │雄購買海洛因及價額之意│000000000000│3.證人歐承鑫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思後,再於左列⑵之時間│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二十│ │,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256、271│
│ │ │ 六日上午│ │上開門號聯繫,告知其已│、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頁) │
│ │ │ 八時三十│ │抵達左列地點,徐佳雄隨│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
│ │ │ 七分許。│ │即開門與歐承鑫進行交易│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之自白(偵二卷第32│
│ │ │ │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9頁)、於本院訊問 │
│ │ │ │ │重量不詳)予歐承鑫,並│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時之自白(本院99年│
│ │ │ │ │收取歐承鑫所給付之二千│以其財產抵償之。 │ 度訴字第913號卷第 │
│ │ │ │ │元對價而完成交易。 │ │ 26至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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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⑴九十九年│基隆市麥│高文河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一│文│ 七月二十│金路城上│以其同上門號與徐佳雄上│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49頁) │
│ │河│ 七日晚間│城建築工│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九時四十│地旁。 │其欲向徐佳雄購買海洛因│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一、四十│ │之意思後,又於左列⑵之│000000000000│3.證人高文河於警詢及│
│ │ │ 六分許。│ │時間,以其同上門號與徐│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⑵九十九年│ │佳雄所使用上開編號二之│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他字卷第43、54至│
│ │ │ 七月二十│ │門號聯繫交易地點,再於│、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55頁) │
│ │ │ 七日晚間│ │左列⑶之時間,以其同上│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九時四十│ │門號與徐佳雄上開門號聯│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八、五十│ │繫,確認徐佳雄抵達左列│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卷第172至173、241 │
│ │ │ 九分許。│ │地點與否,嗣徐佳雄抵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頁)、於本院訊問時│
│ │ │⑶九十九年│ │後,即與高文河進行交易│以其財產抵償之。 │ 之自白(本院99年度│
│ │ │ 七月二十│ │,而交付海洛因一小包(│ │ 訴字第913號卷第26 │
│ │ │ 七日晚間│ │重量不詳)予高文河,並│ │ 至27頁)。 │
│ │ │ 十時七分│ │收取高文河所給付之一千│ │ │
│ │ │ 許。 │ │元對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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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於左列⑴之時間,│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二│嘉│ 七月二十│址住處。│以其配偶張志明同上門號│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3頁) │
│ │琳│ 八日下午│ │與徐佳雄上開編號二門號│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三時七分│ │聯繫,表明其將前往左列│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許。 │ │地點向徐佳雄購買海洛因│000000000000│3.證人林嘉琳於檢察官│
│ │ │⑵九十九年│ │及價額之意思後,再於左│號,含門號0000000│ 偵訊時之證述(偵三│
│ │ │ 七月二十│ │列⑵之時間,以張志明同│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卷第339至340頁) │
│ │ │ 八日下午│ │上門號與徐佳雄上開門號│、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4.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 │ │ 三時九分│ │聯繫,告知其已抵達左列│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 偵訊時之自白(偵二│
│ │ │ 許。 │ │地點附近,徐佳雄隨即開│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卷第213頁、偵三卷 │
│ │ │ │ │門與林嘉琳進行交易,而│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第339頁)、於本院 │
│ │ │ │ │交付海洛因一小包(重量│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訊問時之自白(本院│
│ │ │ │ │不詳)予林嘉琳,並收取│以其財產抵償之。 │ 99 年度訴字第913號│
│ │ │ │ │林嘉琳所給付之五百元對│ │ 卷第26至27頁)。 │
│ │ │ │ │價而完成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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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⑴九十九年│徐佳雄上│林嘉琳委請其配偶張志明│徐佳雄販賣第一級毒品,累│1.通訊監察譯文(他字│
│三│嘉│ 七月二十│址住處。│於左列⑴之時間,以其同│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卷第73頁) │
│ │琳│ 九日上午│ │上門號與徐佳雄所使用上│扣案易利信廠牌T七○○型│2.左列扣案證物(偵一│
│ │ │ 七時二十│ │開編號二門號聯繫,表明│行動電話壹具(序號三五五│ 卷第50至53頁) │
│ │ │ 四分許。│ │將前往左列地點向其購買│000000000000│3.證人張志明於警詢及│
│ │ │⑵九十九年│ │海洛因及價額之意思後,│號,含門號0000000│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 │ │ 七月二十│ │張志明再於左列⑵之時間│四五七號用戶識別卡壹枚)│ (偵二卷第141、154│
│ │ │ 九日上午│ │,以其所使用同上門號與│、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叁│ 頁) │
│ │ │ 七時二十│ │徐佳雄上開門號聯繫,告│包、分裝杓壹支及葡萄糖壹│4.證人林嘉琳於檢察官│
│ │ │ 七分許。│ │知渠等已抵達左列地點附│盒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偵訊時之證述(偵二│
│ │ │ │ │近,徐佳雄隨即開門與實│品所得新臺幣叁佰伍拾元沒│ 卷第161頁) │
│ │ │ │ │際前來購毒之林嘉琳進行│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5.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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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