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4年度,13號
KLDM,114,侵訴,13,2025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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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又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係針對 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所為之特別規定,與刑法第319條之1 第1項亦屬法規競合之特別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應優先適用。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 7、8、11所示部分,應同時論以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 罪,容有誤解,併此敘明。  
 ㈢上開事實欄一、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  ⒈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 體隱私部位罪,所謂「竊錄」,係指暗中錄取之意,亦即 行為人以某種設備置於被錄者難以查覺之暗處,暗中錄取 被錄者之聲音、影像或其他不欲人知之資訊而言(最高法 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本罪之立法目的 ,係對於無故窺視、竊聽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 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惟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錄 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 罰過苛,而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 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即無正當原因或理由,或與 社會相當性原則不合等情形)之限制要件,以調濟法益衝 突。而上述法條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 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 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 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 )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 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 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亦即活動者主觀 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 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 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始 足當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與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L女間之視訊裸聊過 程,均係在自己個人之私人住宅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活動, 屬非公開活動,而觀諸被告側錄之照片及影像之內容(如 附件二編號12所示),確係拍攝有L女裸露胸部、下體等屬 人之身體隱私部位照片,揆諸上揭說明,自有上開刑法第 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 部位罪之適用。是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為,係犯刑 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⒉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密切接近之時間,與L女視訊 時未經同意而截圖、側錄存取含L女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



或影片之行為,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 罪。
  ⒊另被告此部分行為後,刑法業於112年2月8日增訂公布施行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及第319條之1至第31 9條之6條文,並修正第10條及第91條之1條文(第91條之1 條文自112年7月1日施行外),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 秘密罪則未修正。其中就刑法第10條增訂第8項有關性影 像之定義並增訂違反之處罰條文為刑法第319條之1,該條 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 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係針對一般人非公開秘 密所護之處罰規定,參酌刑法319條之1以下之妨害性隱私 及不實影像罪章之立法理由,該等條文旨在強化隱私法益 之保障,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是刑法 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相對於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 屬隱私權保障層升之法規競合「特別關係」,應優先適用 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 適用,惟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時,刑法第319條 之1尚未增訂公布施行,依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 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從優先適用刑法第 319條之1第1項規定,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之 適用。另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已滿18歲,亦無從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附此 併敘。
 ㈣上開事實欄二、部分:
  按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 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按稱「性交」者 ,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 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 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 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221 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 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 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其違反意 願之程度,並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 為必要,祇要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侵犯被害人之



性自主權者,即可認符合「違反其意願」之要件。復按按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 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 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其中「成 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者,對於一切成年人之犯罪皆有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 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則係對被害 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 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查 ,被告對告訴人K女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前述性交行為1 次,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自應論 以該條規定而成立獨立罪名,核被告就上開事實欄二、所為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 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 ㈤再被告本案所犯上開事實欄一、二所示各罪間(共13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查,本件被告為成年人,K女於起訴書事實欄三所載時間,乃 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故被告所為該部分之犯行,應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於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均以被害人年 齡設定特別規定,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 示之罪,因被害人已滿18歲,尚無該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
 ㈦本件不宜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理由分述如下:  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 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刑法第59條規定犯 罪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 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 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 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 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稱適法(最 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68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除附表一編號12所示L女外,其餘如 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均係12歲以上未滿1 8歲之少年,且被告所犯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 拍攝性影像罪,其立法目的係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 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此乃保護少年立法



旨趣價值,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於1 04年1月23日修正時即於立法理由中明訂:「為兼顧罰則 衡平,將第3項之刑度比照第33條第1項之刑度提高為7年 以上」,並於106年1月7日修正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 於性剝削,針對第3項之罰金由「3百萬元」再提高為「5 百萬元」,更可知國家對於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保護之 重視。查,本件被告先係利用社交軟體、帳戶與上開被害 人及告訴人進行交往,進而再引誘渠等拍攝裸露照片,並 在渠等不知情之狀況下,對彼此視訊時之私密影像予以截 圖、側錄而存取並持有之,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身心受創 甚鉅,而被告雖未對外散佈,然其上傳至雲端之舉動,以 現今網路資訊難以完全清除之特性,一旦意外公開,對告 訴人及被害人身心恐造成鉅大傷害,並影響渠等日後生活 ,實難期待日後絕對不發生之不可預測風險存在,是被告 所為犯罪情節實屬重大,況本件受害人數多達12人如附表 一編號12所示,且被告自引誘少年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 起算,緊接逐步上升到違反本人意願製造性影像,最後再 演變為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罪過程,及其犯行情狀而言, 實屬有精思惟計劃、有經驗宿習所為,尚難認本案犯罪有 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故 認本案被告之犯罪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餘地,附此 敘明。
 ㈧茲審酌被告案發時雖尚屬年輕,然相較於被害少年,仍屬智 慮成熟之成年人,而其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告訴 人或被害人均為少年,彼此年齡及智識程度均有相當差距, 且被害人K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及判斷能力亦未臻成熟,卻未 思自我克制,猶為滿足自己之私慾,分別以引誘、違反意願 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A女至 K女自行拍攝性影像、製造或被製造性影像,嚴重影響告訴 人或被害人A女至K女之身心健康發展,又未徵得如附表一編 號11所示被害人L女之同意,擅自竊錄其非公開之活動及身 體隱私部位,行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雖否認對告訴人K女 為強制性交犯行,然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犯行,均已 坦承不諱,且與到庭之被害人J女及告訴人L女均成立調解, 並已依約全部(J女)或部分(L女)履行調解條件,有本院11 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21號、第322號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 (轉帳明細)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9至412頁、第4 75至477頁】,其犯後態度尚可,又參酌檢察官及辯護人對 於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50至451頁】,及告訴人K女於 本院審理時之陳述:我希望被告被處罰,請法院依法判決等



語【見本院卷第290頁】,及告訴人J女之母於本院審理時之 陳述:剛剛已經過調解了,被告賠償我們8萬元,這件事就 到此為止等語;告訴人L女陳稱:我們已達成調解,請法院 依法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450頁】,再考量被告之犯罪動 機、目的,及其所拍攝、製造之性影像僅供己留存,並未對 外散佈,而未擴大對被害人之危害,暨被告自述:我跟外公 、外婆同住,經濟狀況普通,我在家人經營的早餐店工作, 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我真的知道錯了,我也知道我這樣做 不應該,我不會再犯了,希望法院能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 會,我在羈押禁見半年這段時間,我都有不停抄寫經書、禱 告,我會繼續面對司法審判,也會誠心懺悔自己做過的錯事 ,希望法院給我自新機會,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 、第196頁、第445頁、第450頁】,暨考量被告對彼此視訊 時之私密影像予以截圖、側錄而存取並持有之,並上傳至雲 端之舉動,以現今網路資訊難以完全清除之特性,一旦意外 公開,對告訴人及被害人身心恐造成鉅大傷害,並影響渠等 日後生活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用示懲儆 。
 ㈨末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 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 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 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 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 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 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 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 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 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 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 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 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 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 執行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 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 ,而非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 ,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 減原則),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 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



,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各罪刑罰之目的、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 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 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尤須參酌實現刑罰 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裁量最 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此一刑罰裁量亦係一實質、特殊之量 刑過程。準此,不能以數罪之宣告刑累加之總合,對比最終 所定之應執行刑,即認原所處之宣告刑大幅減縮,即認有何 裁量濫用之情事。查,被告本案所犯上開各罪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犯罪,均係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反覆實施,縱被 害對象並非相同,然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段之同質性 較高,數罪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 定其應執行刑,處罰之程度恐將超過其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 與罪責程度,準此,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內,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 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範圍內,綜合判斷其整 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罪間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並 適度反應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且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合併定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四、本件諭知宣告沒收,或不沒收之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 案即無庸比較新舊法,而逕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沒收相關規定 。又按刑法修正後,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雖仍 以刑事不法(即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不以罪 責成立為必要)存在為前提,但已無罪刑不可分及主從刑不 可分原則可言,既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其他法律效果 ,只須依法於主文內為沒收之宣告,及於判決書內敘明沒收 所依憑之證據暨其認定之理由即可,非必拘泥於其所犯罪刑 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合先敘明。
 ㈡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4項之附著物 、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拍攝、 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 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第36條第6項、第7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無故以錄音、 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同法第315條之



3亦有明定。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亦有明定。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係供被 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拍攝、接收如附表二編號1至12 所示之性影像之照片及影片之附著物及工具,爰依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第7項前段及刑法第315條 之3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之。至於上開 手機及SIM卡內附著之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性影像 ,均已因上開手機及SIM卡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毋庸重覆 為諭知宣告沒收之。
 ㈢查,扣案之被告使用之雲端硬碟及網路帳號、電子信箱如附 表三編號3至15所示,均係被告申請設立,用以與被害人等 交友往來聯繫,及用來儲存如附表二編號1至12「含性影像 之照片及影片」欄所示之性影像【見114偵1239號卷第14至1 5頁】,鑑於現今科技發達,若僅沒收各該雲端硬碟及帳號 相簿內儲存之電子訊號(數位裝置所拍攝之影像數位訊號, 未將之轉換為錄影帶、光碟、相紙等藉由機器或媒介實體展 示視覺影像之實物者,僅屬電子訊號),仍不免有藉由修復 程式或其他方式而還原該電子訊號之虞,為保護告訴人及被 害人之權益,上開各該帳號,爰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第36條第6項、第7項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15條之 3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於上開各該雲端硬碟及網路帳 號、電子信箱內儲存之本案性影像及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 部位電子訊號,已因上開各該帳號之沒收而包括在內,均毋 庸重覆為諭知宣告沒收之。
 ㈣至於被害人K女之檢體鑑驗盒,乃係檢警為調查本案,供作證 據使用;而卷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照片與影片截圖,均係檢 警為調查本案,於偵查中列印輸出,予以附卷留存之證據, 而係偵查中衍生之物,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星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 官藍君宜
                 法 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姬廣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106年11月29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無故重製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本件被害人,被告犯罪時間(拍攝)、犯罪地點、犯罪    方式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拍攝) 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罪名及宣告刑 1 A女 (00年0月生,代號:BA000-Z000000000,未提告) ⑴110年10月31日 ⑵110年11月2日 ⑶110年11月3日 ⑷110年11月5日 ⑸110年11月6日 ⑹110年11月10日 被告住家 被害人自拍傳送,被告將其存取而持有之 犯106年11月29日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⑺110年11月29日 ⑻111年1月18日 ⑼111年1月22日 ⑽111年1月24日 ⑾111年1月25日 (因起訴書1-11重覆編列,爰予更正,並依序排列如下) ⑿111年2月7日 ⒀111年2月12日 ⒁111年3月5日 ⒂111年4月3日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截圖存取持有之 2 B女 (00年0月生,代號:BA000-Z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提告) ⑴113年9月23日 ⑵113年9月25日 ⑶113年9月27日 ⑷113年9月28日 ⑸113年10月2日 ⑹113年11月2日 被告住家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持有之 犯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⑺114年1月30日 ⑻114年1月28日 被害人自拍傳送,被告將其存取而持有之 3 C女 (000年0月生,代號:BA000-Z000000000,提起告訴) ⑴113年8月7日 被告住家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持有之 犯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 ⑵113年8月9日 4 D女 (00年0月生,代號:BA000-Z000000000,未提告) ⑴113年7月21日 被告住家 被害人自拍傳送,被告將其存取而持有之 犯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⑵113年7月26日 ⑶113年7月27日 ⑷113年7月29日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持有之 ⑸113年8月4日 ⑹113年8月12日 5 E女 (00年00月生,代號:BA000-Z000000000,未提告) ⑴113年4月29日 ⑵113年5月3日 ⑶113年6月19日 被告住家 被害人自拍傳送,被告將其存取而持有之 犯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 6 F女 (00年0月生,代號:BA000-Z000000000,未提告) ⑴113年10月11日 ⑵113年10月12日 被告住家 被害人自拍傳送,被告將其存取而持有之 犯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⑶113年10月13日 ⑷113年10月17日 ⑸113年10月20日 ⑹113年10月22日 ⑺113年10月24日 ⑻113年10月26日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持有之 7 G女 (000年00月生,代號:BA000-Z000000000,未提告) ⑴113年6月11日 ⑵113年6月28日 ⑶113年6月29日 ⑷113年7月2日 ⑸113年7月31日 ⑹113年8月1日 ⑺113年8月2日 被告住家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持有之 犯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⑻113年8月25日 被害人自拍傳送,被告將其存取而持有之 8 H女 (00年0月生,代號:BA000-Z000000000,提起告訴) ⑴112年5月20日 ⑵112年6月19日 被告住家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持有之 犯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5月。 ⑶112年7月2日 ⑷112年7月22日 被害人自拍傳送,被告將其存取而持有之 ⑸113年1月9日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持有之 9 I女 (00年00月生,代號:BA000-Z000000000,未提告) ⑴110年2月22日 ⑵110年3月20日 ⑶110年5月21日 ⑷110年7月1日 被告住家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持有之 犯106年11月29日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10 J女 (00年0月生,代號:BA000-Z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提起告訴) ⑴113年4月27日 被告住家 被害人自拍傳送,被告將其存取而持有之 犯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 11 K女 (00年00月生,代號:BA000-A114006,提起告訴) ⑴113年10月28日 ⑵113年11月4日 ⑶113年11月5日 被告住家 被害人自拍傳送,被告將其存取而持有之 犯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少年意願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⑷113年11月6日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持有之 ⑸113年11月10日 被害人自拍傳送,被告將其存取而持有之 ⑹113年11月24日 ⑺114年1月18日 ⑻114年1月24日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持有之 12 L女 (00年0月生,代號:BA000-B114030,提起告訴) ⑴111年4月26日 ⑵111年4月27日 ⑶111年4月29日 ⑷111年4月30日 ⑸111年5月1日 ⑹111年5月2日 被告住家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截圖存取 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⑺111年5月5日 ⑻111年5月22日 ⑼111年5月24日 ⑽111年5月28日 ⑾111年5月30日 ⑿111年6月6日 視訊時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側錄存取
附表二:本件告訴人或被害人、證據、含性影像之照片及影片、    數量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證據 含性影像之照片及影片 數量 1 A女 ①證人即被害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見114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287至289頁、第297至300頁)。 ②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1-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70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23至157頁)。 ③被害人A女之相關蒐證照片共4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13至114)。 編號(1)至編號(3),共計照片3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23至124頁上圖)。 共計照片69張,影片4部 編號(4),共計照片1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24頁下圖)。 編號(5)至編號(6),共計照片2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25頁)。 編號(7)至編號(14),共計影片3部、照片8張(起訴書誤載為5張,爰予更正,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26至129頁)。 編號(15),共計影片1部(LINE_MOVIE_000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30頁上圖)。 編號(16)至編號(19),共計照片4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30頁下圖至第132頁上圖)。 編號(20),共計照片1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32頁下圖)。 編號(21)至編號(24),共計照片4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33至134頁)。 編號(25)至編號(26),共計照片2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35頁)。 編號(27)至編號(31),共計照片5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36至138頁上圖)。 編號(32)至編號(48),共計照片17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38頁下圖至第146頁)。 編號(49)至編號(56),共計照片8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47至150頁下圖)。 編號(57)至編號(59),共計照片3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51至152頁上圖)。 編號(60)至編號(67),共計照片8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52頁下圖至第156頁上圖)。 編號(68)至編號(70),共計照片3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56頁下圖至第157頁)。 2 B女 ①證人即被害人B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4偵1239號卷第191至196頁、第227至232頁)。 ②證人即B女之父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14偵1239號卷第193至194頁、第231至232頁)。 ③供B女指認照片之編號1影片檔目錄截圖、被告與被害人B女之IG對話紀錄截圖共11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73頁、第181至185頁;114偵1239號卷第201至205頁)。  ④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2-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10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01至205頁)。 ⑤被告與被害人B女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蒐證照片(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一第87至95頁,卷二第197至211頁)。 編號(1),共計影片1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01頁上圖)。 共計影片10部(起訴書記載照片1張,應屬誤繕,予以刪除更正之) 編號(2),共計影片1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173至176頁、第201頁下圖)。 編號(3)至編號(5),共計影片3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02至203頁上圖)。 編號(6)至編號(7),共計影片2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_1,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03頁下圖至204頁上圖)。 編號(8),共計影片1部(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_1,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04頁下圖)。 編號(9),共計影片1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05頁上圖)。 編號(10),共計影片1部(ae1595a888ee438b9822ce4ea4807ad9,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05頁下圖)。 3 C女 ①證人即告訴人C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4偵1239號卷第233至235頁、第245至249頁)。 ②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3-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10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27至231頁)。 ③告訴人C女之相關蒐證照片共8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237至240頁) 編號(1)至編號(5),共計影片5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27至229頁上圖)。 共計影片10部 編號(6)至編號(10),共計影片5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29頁下圖至第231頁)。 4 D女 ①證人即被害人D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4偵1239號卷第251至253頁、第279至284頁) 。 ②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4-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33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67至283頁)。 ③被告與被害人D女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蒐證照片共8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一第51至55頁)。 ④被害人D女之相關蒐證照片共38張(見114年度偵字第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257至270頁)。 編號(1)至編號(10),共計照片10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67至271頁)。 共計照片10張,影片23部 編號(11)至編號(15),共計影片5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_11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72至274頁上圖)。 編號(16)至編號(20),共計影片5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74頁下圖至第276頁)。 編號(21),共計影片1部(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_1,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77頁上圖)。 編號(22)至編號(29),共計影片8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l、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_1,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77頁下圖至第281頁上圖)。 編號(30)至編號(33),共計影片4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281頁下圖至第283頁)。 5 E女 ①證人即被害人E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見114偵1239號卷第303至306頁、第319至323頁) 。 ②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5-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8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03至306頁)。 ③被告與被害人E女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蒐證照片共13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一第57至68頁)。 ④被害人E女之相關蒐證照片共6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307至309頁)。 編號(1)至編號(2),共計影片1部(4E356283-F068-47A0-AE8E-170415D0335F)、照片1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03頁)。 共計照片5張,影片3部 編號(3)至編號(6),共計照片4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04至305頁)。 編號(7)至編號(8),共計影片2部(att.kuSP-GFD2RPoiV4e-olmk1EF-FT7Kr8rS6klEdxoKg0、video_000000000000000000-00cMrda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06頁)。 6 F女 ①證人即被害人F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114偵1239號卷第355至357頁、第373至377頁)。 ②證人即F女之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4偵1239號卷第359頁)。 ③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7-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17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69至377頁)。 ④被告與被害人F女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蒐證照片共9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一第39至44頁)。 ⑤被害人F女之相關蒐證照片共11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361至366頁)。 編號(1)至編號(2),共計影片2部(att.duM-pyyjfgH-vms6j73T0tFKeFjl87s9HE1lalqhOnw、att.sjv275roh2Tuk6iOVaWovw2aFzEB2HWz1TH.TOKdpc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69頁)。 共計影片17部 編號(3),共計影片1部(att.dnEjL32MUMDiuPFfb1pDnpMO_VPNQHeQGzipbEe74Ds,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70頁上圖)。 編號(4)至編號(6),共計影片3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 000000000、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 _5,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70頁下圖至第371頁)。 編號(7)至編號(10),共計影片4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lZ 000000000、RPReplay_FinaZ 000000000、ScreenRecordingJ 0-00-0000 00-00-00_4,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72至373頁)。 編號(11),共計影片1部(RPReplay FinaZ 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74頁上圖)。 編號(12),共計影片1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74頁下圖)。 編號(13)至編號(14),共計影片2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 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75頁)。 編號(15)至編號(17),共計影片3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0、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_1,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376至377頁)。 7 G女 ①證人即告訴人G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114偵1239號卷第403至405頁、第429至433頁) 。 ②證人BA000-Z000000000A(G女父親)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14偵1239號卷第407頁、第432頁】。 ③編號8-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30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09至423頁)。 ④被告與告訴人G女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蒐證照片共8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一第45至50頁)。 ⑤被告與告訴人G女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蒐證照片共17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409至417頁)。 編號(1)至編號(6),共計影片6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l17181l4382、RPReplay_FinaZ 000000000、RPReplay 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09至411頁)。 共計影片30部 編號(7)至編號(10),共計影片4部(RPReplay_FinaZ 000000000、RPReplay_FinaZ 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lZ 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12至413頁)。 編號(11)至編號(14),共計影片4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 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lZ 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14至415頁)。 編號(15)至編號(22),共計影片8部(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FinalZ 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16至419頁)。 編號(23),共計影片1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20頁上圖)。 編號(24),共計影片1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20頁下圖)。 編號(25)至編號(29),共計影片5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JinalZ 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 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21至423頁上圖)。 編號(30),共計影片1部(att.v3Sb4yFzWglWC0jqHfEwbGjZjeVT7rPSCOrRMitU1V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23頁下圖)。 8 H女 ①證人即告訴人H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見114偵1239號卷第435至438頁、第449至454頁) 。 ②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9-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13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45至451頁)。 ③被告與告訴人H女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蒐證照片共11張。(114年度偵字第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439至444頁) 編號(1)至編號(8),共計影片8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lZ 000000000、RPReplay_FinalZ 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45至448頁)。 共計影片13部 編號(9),共計影片1部(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49頁上圖)。 編號(10),共計影片1部(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49頁下圖)。 編號(11)至編號(12),共計影片2部(4b00f8fada304e45a674e9a93d7a2033、D7089A7B-1102-4C0E-9CB1-D623F542BOCA,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50頁)。 編號(13),共計影片1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51頁)。 9 I女 ①證人即被害人I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  (見114偵字第1239號卷第489至491頁、第507至511頁) 。 ②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10-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18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 ③被告與被害人I女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蒐證照片共17張(見114年度偵字第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493至501頁) ④檢察官當庭拍攝之被害人I女使用臉書帳號個人介面照片3張(見114年度偵字第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647至648頁)。 編號(1)至編號(7),共計照片7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77至480頁上圖)。 共計照片18張 編號(8)至編號(9),共計照片2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80頁下圖至第481頁上圖)。 編號(10)至編號(16),共計照片7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81頁下圖至第484頁)。 編號(17)至編號(18),共計照片2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485頁)。 10 J女 ①證人即被害人J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4偵1239號卷第379至381頁、第397至401頁) 。 ②證人即J女之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4偵1239號卷第400頁)。 ③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11-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25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07至519頁)。 ④被告與被害人J女之對話紀錄及相關蒐證照片共8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一第69至74頁)。 ⑤被害人J女之相關蒐證照片共6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385至388頁)。 ⑥檢察官當庭拍攝之被害人J女使用臉書帳號個人介面照片3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第641至642頁)。 編號(1)至編號(25),共計影片4部(E0531C74-B022-4E45-B258-F098E8F2C6D0、B67E373B-86C5-4AFC-93F8-9BAC9D9ABB05、B09BF000-0000-000A-874C-86AFD61016B4、A1FD7115-D426-4C00-0000-0D55C83A2EFC)、照片21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07至519頁)。 共計照片21張,影片4部 11 K女 ①證人即告訴人K女於警詢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14偵1239號卷第67至71頁、第75至76頁、第561至569頁;114偵字4351號卷第163至168頁;本院卷第271至302頁)。 ②證人即K女堂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114偵1239號卷第77至82頁;本院卷第271至302頁)。 ③證人即K女之父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114偵2634號卷第29頁、第568頁) ④證人BA000-A114006B與被告之對話譯文(見114偵1239號卷第95頁)。 ⑤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12-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23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21至532頁)。 ⑥被告與告訴人K女之對話紀錄共34張(見114偵1239號彌封卷第103至107頁;114偵2634號不公開卷第46頁、第59至67頁、第170頁上圖、第171頁上圖、第175頁)。 ⑦告訴人K女之相關蒐證照片共13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169至)。 ⑧檢察官當庭拍攝之告訴人K女IG相關照片共31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649至664頁)。 ⑨訪談紀錄表(受詢問人:BA000-A114006 )(見114偵2634號卷第27至28頁)。 編號(1)至編號(3),共計影片1部(0000000a32e345188ed55ce72e0ec76f)、照片2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21至522頁上圖)。 共計照片7張 ,影片16部 編號(4)至編號(6),共計照片3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22頁下圖至第523頁)。 編號(7),共計照片1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24頁上圖)。 編號(8)至編號(9),共計影片2部(RPReplay_FinaZ 000000000、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J,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24頁下圖至525頁上圖頁)。 編號(10),共計照片1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25頁下圖)。 編號(11)至編號(19),共計影片9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lZ 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 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_1、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_7,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26頁至第530頁上圖)。 編號(20)至編號(22),共計影片3部(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30頁下圖至第531頁)。 編號(23),共計影片1部(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32頁)。 12 L女 ①證人即告訴人L女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見114偵1239號卷第527至529頁、第549至552頁)。 ②刑案現場照片之編號13-1所示照片與影片截圖共91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51至596頁)  。  ③告訴人L女之相關蒐證照片共10張(見114偵1239號不公開卷二第539至543頁)。 編號(1)至編號(5),共計照片5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51至553頁上圖)。 共計照片80張,影片11部 編號(6)至編號(21),共計照片16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53頁下圖至第561頁上圖)。 編號(22)至編號(29),共計照片8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61頁下圖至第565頁上圖)。 編號(30)至編號(51),共計照片22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65頁下圖至第576頁上圖)。 編號(52)至編號(66),共計照片15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76頁下圖至第583頁)。 編號(67)至編號(80),共計照片14張(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84至590頁)。 編號(81),共計影片1部(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91頁上圖)。 編號(82)至編號(84),共計影片3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 RPReplay FinalZ 000000000、ScreenRecording_00-00-0000 00-00-00_2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91頁下圖至第592頁)。 編號(85),共計影片1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93頁上圖)。 編號(86),共計影片1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93頁下圖)。 編號(87)至編號(89),共計影片3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94至595頁上圖)。 編號(90)至編號(91),共計影片2部(RPReplay_FinaZ0000000000、 RPReplay_FinaZ0000000000,見114偵4351號不公開卷第595頁下圖至第596頁)。
附表三:扣案之沒收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手機(iPhone XR,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2張) 1支 本院卷第401頁、本院114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號卷第41至43頁。 2 手機(AUSU Zenfone7,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本院卷第401頁。 3 雲端硬碟(暱稱:王語芯、wanfanfan00000000il.com) 1個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11頁、第29頁。 4 雲端硬碟(暱稱:B19、wanfanfan00000000i1.coin) 1個 5 雲端硬碟(暱稱:王議程、wanfanfan00000000il.com) 1個 6 雲端硬碟(暱稱:詹語芯、asdzxc000000000000il.com) 1個 7 IG帳號(暱稱:冰拿鐵、_06yyyuuu) 1個 8 FaceBook帳號(暱稱:FanFan、wanfanfan00000000il.com) 1個 9 FaceBook帳號(暱稱:羅芷瑜、wanfanfan00000000il.com) 1個 10 FaceBook帳號(B19、0000000000、wanfanfan00000000oo.com.tw) 1個 11 Yahoo信箱(asdzxc000000000000oo.com.tw) 1個 12 Yahoo信箱(wanfanfan00000000oo.com.tw) 1個 13 Yahoo信箱(wanfanfan00000000oo.com) 1個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39號卷第11頁、第30頁。 14 icloud(wanfanfan00000000oo.com) 1個 15 IG帳號(owo_0623)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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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