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沒關係等語之證述綦詳【見本院109訴151號卷一第235 至282頁】;證人丁○○於本院109年11月19日審理時證訴: (提示0-00(0)00-0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告以要旨)19時59 分36秒停車,左邊右邊都有人下來,有背一個包包,走在 前面的人,這個人是我,我從車子的右後下車,(提示0- 00(0)00-0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告以要旨)我和乙○○、丙○○ 一起下車,下車時間監視器畫面時間約19時59分45、46秒 時,進去85度C裡面的時候,庚○○、陳奕恆都在,戊○○後 面才來,現在這個時間沒到(監視器畫面時間19時59分58 秒),我們等戊○○來,陳奕恆拿一個黑色的包包等語之證 述綦詳【見本院109訴151號卷一第417至439頁】;證人丁 ○○於本院110年1月7日審理時證訴:第一次我沒有照片, 也看不到人,因為第一次沒有看錄像,後面就看監視畫面 ,就有指認出來等語之證述明確【見本院109訴151號卷二 第305至354頁】,並有供指認照片(丁○○、王巧捷)、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107年12月7日診斷證明書(丁○ ○)、受傷照片、107年12月1日監視器畫面擷圖、車號擷圖 (ATX-5881、AJJ-3061、ASG-973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 TX-5881、AJJ-3061、ASG-9737)、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照片黏貼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擷圖)、丁○○庭呈自己所有基 隆光二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1件(107年11月30日 提款五十萬元之證明)、監視器錄影光碟在卷可稽【見108 偵1345號卷一第33、49頁、第51至83頁第91、101、111頁 ;本院109訴151號卷一第205至211頁、第449至450頁、卷 一本院證物袋內】。況證人即告訴人丁○○上開指證訴之情 節內容,亦核與上開本院109訴151號卷一第205至211頁基 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擷圖)之 照片內所示情節相符 ,是證人丁○○上開指證訴之情節, 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⒉次查,被告陳奕恆及其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惟依證人甲○ ○於108年1月14日警詢時證訴:我剛好是那天在基隆市○○ 區○○○路000號85度C上班的店員,當時陸陸續續一值有人 來到我們基隆市○○區○○○路000號85度C前的桌椅處,疑似 債務糾紛情事(内容不清楚,沒注意聽),雙方洽談時陸 陸續續一值有人來和來回走動,結果突然雙方談到一段落 時,對方(討錢的那方)一群人便往外走(出騎樓後轉往 阿中檳榔攤方向),那時我以為他們談完準備散場,結果 隔幾秒鐘便聽到那群人邊嗆聲邊氣勢洶洶的返回原處且開 始毆打與他們對談的人(不清楚有幾人遭毆打),後續我 們不清楚發生什麼事,只知道我們後來出店外看時,人都
不見了(包含被毆打的人),當時現場很混亂,而且他們 開打後,我便躲到店後方去了,所以不是很清楚,只知道 對方有人有拿榔頭,還有用店外供客人使用的椅子毆打與 他們對談的人(不清楚有幾人遭毆打),我確定辛○○在現 場,至於有沒有動手我不清楚,陳奕恆印象中則是在現場 拿椅子毆打對方的人,己○○不清楚有無在現場,我都是以 我親眼看到的情形來說的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見108偵1 345號卷一第43至46頁】;證人甲○○於108年8月6日偵查時 證訴:那天晚上大約8點多,一群人大約6、7人在我們店 門口,好像在討論事情、在等誰的感覺,後來過了10到20 分鐘,又來了,另外一群人大約4、5人左右,這兩群人好 像是一夥的,又再過沒多久,就開始打被害人,但我沒看 到被害人的臉,人好像來就被打,有聽到欠錢,打人的這 群裡面其中有幾個人,大約4到5個,在事發的前幾天就也 有來85度C喝飲料聊天,就有聽到他們有討論提到欠錢, 辛○○應該是剛剛說的那兩群人之一,我沒特別注意他是第 一群還是第二群,因為在打架的過程中,他有在旁邊,在 開打前他們有聊天,看起來在一起等人,第二群到了以後 ,大約又15分鐘左右就開打,他們拿我們店裡的椅子,另 外還有鐵鎚,鐵鎚應該是他們自己帶的,不是我們店裡, 我們店裡沒有,我們有報警,警察來之前他們就散了,被 害人後來如何,我不太清楚,沒有看到被害人有跟朋友一 起來,但我另外一個同事有看到比較多,據他說被害人, 有跟一個朋友一起來,朋友還有勸阻不要再打了等語之證 述情節明確【見108偵1345號卷一第219至223頁】;證人 甲○○於本院109年9月24日審理時證訴:我在基隆市明德一 路的85度C工作,107年12月1日晚上8點左右,在我們店門 口發生鬥毆事件,當天大約8點左右忘記了,因為兩年前 ,有一批人4、5個人還是5、6個人來我們店裡面買飲料之 後,就坐在我們店門口,過沒多久就有另外一批人過來, 已經忘了大概幾個人,就在門口聊天,然後過了沒多久, 這兩批人不知道是不是認識,他們後來就在我們門口一起 聊天,後來過沒多久就聽到他們開始叫囂,然後就拿起我 們東西就開始砸,但是沒有看到砸什麼人,就是打人,然 後我跟同事就報警,當天好像是戊○○來跟我買飲料的,是 我跟他結帳的,那時候來結帳的好像只有一個人,買蠻多 杯的,他好像請大家,不確定幾杯,好像4、5杯的,好像 200多元、300多,咖啡飲料都有叫,我們咖啡平均一杯60 至70元,飲料30、40元,差不多200、300元,當天當下在 場不知道有幾個被打,是後來去做筆錄時,警方給我們看
監視器才知道有幾個人,好像是兩個人,還是一個人被打 ,應該是一個,然後另外一個是陪他一起的,打完就走了 ,好像打到被害人倒地就結束了,警察是之後才到場,是 之後人都已經散了3、5分鐘左右後,警察才到場,(提示 108偵1345號卷一第31頁並告以要旨)那時候警察局筆錄 是當天,還是過兩天做的筆錄,所以我有印象,現在過了 兩年多,我沒有什麼印象,我那時候有辛○○有在現場,因 為他的臉很好認,因為那時候做筆錄時還沒有事隔很久, 但距今已經很久了,辛○○基本上應該是有在場,現在問我 我不知道,但如果那時候我回答是,那就是了,(提示10 8偵1345號卷一第33頁陳奕恆照片並告以要旨)他的身高 是不是很高,因為我記得有一個人很高,好像有一點像, 但是不太確定,就很像,你現在問我我只能說很像,我現 在不記得,時間過太久了,我們是在裡面,看見他們打起 來,完全不知道是發生什麼事情,那天好像只有陳奕恆一 個人穿黑色背心之類的,很壯,(提示108偵1345號卷一1 08年1月14日筆錄第45頁並告以要旨)因為從事發到去做 筆錄,中間時間距離沒有很久,所以還有印象,我才會說 他在現場他(被告陳奕恆)有拿椅子打對方,(提示108 偵1345號卷一第49頁並告以要旨)下面有一些文字,「是 」「甲○○」「不清楚」「但有看到使用椅子」,是我親筆 簽名寫的,就是他有使用椅子,但是不知道有沒有打到被 害人,不清楚他有沒有用椅子打人,但是有看到他有拿椅 子,但是他拿椅子起來就不清楚了,就舉起來,就摔,就 不知道了,當時狀況怎麼會看得清楚,怕都怕死了,但不 確定有沒有打到被害人,確定有使用椅子,內容以這個為 準(指第49頁),當天打被害人的人,有拿椅子、飲料杯 ,好像還有槌子嗎,不知道是不是我眼花看錯,反正就是 有椅子、飲料杯是我確定的,其他就不知道,就隱約看到 有人手上有拿,黑黑的東西,不知道是棍子還是槌子,( 提示108偵1345號卷一第43至46頁並告以要旨)筆錄內容 都實在,這些都是案發時,記憶最清楚時跟警方說的,今 天距離案發時已經有一段時間,記憶比較不清楚,當時我 是店員,也在現場,所以有看到案發的情況,看到的,都 告訴警察了也都記錄在筆錄裡面了,(提示108偵1345號 卷一第49頁並告以要旨)當時警察有拿陳奕恆照片給我看 ,108年1月14日調查筆錄以及108年8月6日在108偵1345號 卷一第219至223頁於地檢署所述,都實在,當時是最接近 真實發生的事,記憶是最清楚的等語之證述情節綦詳【見 本院109訴151號卷一第235至282頁】;證人甲○○於本院11
0年1月7日審理時證訴:案發當時,我是在85度C的櫃檯裏 面,看得到柱子而已,就是擋住的那根柱子,從當時案發 站的位子看出去的,只看得到那一根柱子而已,我去做筆 錄的時間跟案發時間才差一、二天,那時候的記憶很清楚 ,看得很清楚,現在因為距離比較遠了,所以記憶不太清 楚了,模糊了,(提示108偵1345號卷一第43至46頁並告 以要旨)陳奕恆有動手,但是可能是因為有重疊的關係, 所以以為他是拿椅子,但不確定是拿什麼,但是有看到椅 子有拿起來,可能剛好跟他手,就是有重疊到,所以以為 是他拿椅子的,因為從我們的角度看是這樣子,然後當時 有看到榔頭,有榔頭,有看到榔頭揮起來,但是不確定有 沒有打到人,還有椅子,有確定榔頭及椅子有拿起來,但 不確定有沒有打到人,因為我們的櫃檯,很奇怪的地方是 ,我說的後方並不是距離櫃檯很遠的地方,我們櫃檯大概 就這麼大,我說的後方是從外面櫃檯能夠看進來咖啡機的 旁邊,我們俗稱為後方,看的到外面一些,而且我們的蛋 糕櫃也是透明的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見本院109訴151號 卷二第305至354頁】,再互核與證人庚○○於本院109年9月 24日審理時證訴:陳奕恆當天是載我去的,他都在那邊走 來走去,看來看去這樣而已,他是有下車,確實是有下車 ,監視器也是有拍到他下車,我們差不多高,當時好像有 拿黑色的公事包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109訴1 51號卷一第273至275頁】,並有本院110年1月7日審判筆 錄中之勘驗筆錄(見本院109年訴字第151 卷二第310至33 2 頁)、本院109 11月19日審判筆錄中之勘驗筆錄(見本 院109年訴字第151卷一第425 至430頁)、證人丁○○109 年12月29日調查筆錄、A-M 人物指認編號整理、基隆市警 察局第三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監視器畫面擷圖共119 張 )、戊○○110年1月1日( 誤載為109年1月1日) 調查筆錄、 庚○○110 年1 月1 日調查筆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照 片黏貼紀錄表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共119張在卷可稽【見本 院109年度訴字第151號卷二,第17至147頁、第149至283 頁】。綜上,足徵證人甲○○指證被告陳奕恆於本案之犯罪 事實發生時當下之被告陳奕恆有動手且持黑色公事包毆打 告訴人丁○○之證述情節,核與事實相符,且其無誣陷虛妄 之動機必要,況亦有本院當庭播放現場監視器畫面之勘驗 內容可佐(理由詳如下述),是證人甲○○上開證訴內容, 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⒊另依證人庚○○於109年8月1日警詢時證訴:自小客ASG-9737 駕駛為陳奕恆,前往和離開都是由陳奕恆駕駛,陳奕恆有
下車,監視器截圖(監視器時間:107年12月1日20時24分 2秒,監視器地點:基隆市○○區○○○路○○○街○○○○○○○○號是 陳奕恆,我只記得他當時下車走來走去,後續見85度C店 面(基隆市○○區○○○路000號)騎樓打起來後有走入騎樓, 後續又往其自小客ASG-9737方向移動並上車等語之證述情 節明確【見本院109訴151號卷一第199至203頁】;證人庚 ○○於110年1月1日警詢時證訴:我是搭乘陳奕恆開的自小 客過來的(警方提示車號為:ASG-9737),監視器時間由 109年12月1日19時50分至109年12月1日20時28分,監視器 截圖(編號M、1-2,監視器時間:107年12月1日19時57分 45秒),ASG-9737號自小客車到七堵85度C,兩人由車上 下來,一人穿黑衣一人穿白衣,黑衣是我本人,白衣我不 知道,駕駛陳奕恆,監視器截圖(編號2-1,監視器時間 :107年12月1日19時58分32秒),駕駛為陳奕恆,監視器 截圖(編號10-2,監視器時間:107年12月1日20時05分43 秒),編號5為陳奕恆,其他我認不出來,監視器截圖( 編號45-1,監視器時間:107年12月1日20時27分05秒)3 是我本人,其他我看不出來,監視器截圖(編號A-2,監 視器時間:107年12月1日20時04分06秒)右邊是陳奕恆, 左、中我看不出來,監視器截圖(編號C-1、C-2,監視器 時間:107年12月1日20時24分39秒)10是我本人,其他我 不知道等語之證述情節綦詳【見本院109訴151號卷二第15 7至163頁】;證人庚○○於108年12月20日偵查時證訴:不 認識辛○○,這個是己○○的老闆,己○○之前跟這個人一起工 作,好像是粗工類的,陳奕恆是我之前的國小同學,很久 沒聯絡,那陣子因為這件事情才有聯絡。就是因為辛○○他 們有一些帳目的問題,就是辛○○有一些帳款,對方當天要 交款,辛○○要過去收款,陳奕恆他們是過來幫忙這樣而已 ,陳奕恆他們就是看頭看尾,那時候辛○○他們跟對方不認 識,我跟對方有熟,他們就約在一個地方,就是我家旁邊 的85度C,結果外號叫恐龍的那個人當天他們本來要付款 給辛○○,恐龍他們有找人出來在對面等,當時恐龍他們找 來的人在對面還沒衝過來,恐龍當時有站起來向那些人揮 手,要他們過來,我們就發現_他們一群人都戴口罩、帶 棍棒在對,陳奕恆他們就打起來,他們就說「今天是來講 事情,不是來吵架的,你怎麼還準備人來」,這句話我忘 記當時是誰說的,之後恐龍叫來的那些人就跑掉了,恐龍 在那邊就被打了幾下,我不知道是誰打誰,因為那時候我 要跑去認那些戴口罩跑掉的人,我認識的己○○有兄弟,有 兩個弟弟,一個死掉了,還在的弟弟叫戊○○,那天己○○、
戊○○都有去,丁○○就是恐龍,乙○○我不認識,這個人是本 件欠人家錢的人,就是他們去拜託恐龍,就是欠人家錢的 這個人跟辛○○他們叫料、工作之類的,欠這些帳款,請恐 龍出來要處理這些事情,本來是談好當天要拿錢,結果他 們就找人發生剛剛那些事情,107年12月1日20時許,在基 隆市七堵區明德一路的85度C,我也是都有在場,我是幫 他們要談這些事情,在談的時候,主要是戊○○跟恐龍在談 ,我跟辛○○等人坐在旁邊聽,陳奕恆也都在旁邊,講一講 之後,就看到恐龍揮手要叫對面的那些人過來,之後就發 生衝突了,之後大家就都走掉了,在這天之前我就有一起 過去談過了,包括乙○○的爸爸也有去,就是去辛○○他的辦 公室,都談好何時還錢、還多少,所以才會在12月1日約 在明德一路的85度C,起初還有另外一個朋友,他現在被 關了,那個朋友跟恐龍有熟,他是找我出來說看我認不認 識戊○○他們,我說認識他們,一開始都談得很好,到交錢 那天我不知道他們談的怎麼樣,因為之前談的都很好,12 月1日交錢,我以為這樣就沒事了,陳奕恆去我家載我, 陳奕恆他們之前都有跟戊○○在一起,當時在85度C陳奕恆 在旁邊走來走去,我們不是站在桌椅旁,就是坐在桌椅上 ,就是在85度C那邊,不會走遠,戊○○也是,也一樣都在 場,12月1日那天主要是恐龍他們要交款給辛○○,我看恐 龍在揮手,他們一群人就要過來,我就轉過去,隔著一條 馬路,要問他們是不是恐龍叫來的,我再轉過來時就看到 恐龍被打,我沒看到恐龍被誰打,我看到時恐龍就已經倒 在地上,我跟恐龍講說「我今天為什麼沒有打你,你自己 去想一下,你今天是來交錢的,怎麼還做這種動作」,我 也沒動手打他,恐龍他自己應該也知道,我當時看到恐龍 倒在地上,我就跟他講上述那些話,我當時主要是要確認 當時對面那些人是不是恐龍叫來的,85度C旁邊有一個檳 榔攤,辛○○他跟己○○他們等人在檳榔攤外面,也是85度C 旁邊而已,恐龍跟我、戊○○,我們三個坐在椅子上,我是 跟恐龍坐正對面,戊○○坐我左手邊,我右手邊好像沒人, 辛○○跟己○○站在隔壁的檳榔雜,好像只有隔2、3步,我坐 在恐龍對面,我看到恐龍朝對向揮手,我就轉過去看對面 的人,我就用手比叫他們不要跑,他們全部都跑掉,中間 大概有隔10秒鐘,我轉過來就看到恐龍倒地,我的意思是 我沒有看到動手打架的過程,因為我大概聽他們在講應該 也沒打幾下,也沒幾個人在打,我是真的沒有打,之後沒 有人找我去談,恐龍他們好像有找人去打己○○,打到己○○ 好像腿斷掉,己○○之前住七堵,後來搬去安樂區老大宮廟
那裡,他們有去警察局報案,之後他們有拿錄影畫面給我 看,之後我就都沒有跟他們聯絡,己○○距離現在滿久的, 應該是去年12月1日事情發生後沒多久,但隔多久我不知 道,恐龍被打之後,我有問恐龍對面那些人是不是你找來 的,恐龍說那些人是跟來看的,我們就走了,除了恐龍、 欠錢的那個人,還有恐龍帶的一個朋友以外,其他恐龍的 人都在對面,在衝突發生之前「欠錢的那個人」及「恐龍 帶來的那個朋友」也沒有靠過來我們這邊談話,都是恐龍 在談而已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見108偵1345號卷二第5至 15頁】;證人庚○○於本院109年9月24日審理時證訴:107 年12月1日晚上8點,我跟陳奕恆有去基隆七堵明德一路的 85度C,因為當天有約在那邊,跟戊○○、丁○○,就講事情 ,講一些債務的事情,戊○○、陳奕恆,還有我,丁○○也有 在場,丁○○是後來才到的,我們都有坐在一起,我跟戊○○ 、丁○○都有坐在一起,陳奕恆開車,他有下車,談債務的 時候,陳奕恆走來走去,也不知道在做什麼,陳奕恆當天 是載我去的,他都在那邊走來走去,看來看去這樣而已, 他是有下車,確實是有下車,監視器也是有拍到他下車, 我們差不多高,當時好像有拿黑色的公事包,戊○○說他有 打,那天我是看到對面,我轉過頭來,丁○○就坐在地上了 ,我是有下車,但誰先下車我真的不記得,我確定我有下 車,(提示本院109訴151號卷一第205至211頁並告以要旨 )圈起來的影像是陳奕恆,第205頁紅色圈圈走到門口, 是陳奕恆要往店裡面走,第207頁下面照片陳奕恆已經沒 有出現在影像,是走到店裡面,我從頭到尾都在85度C外 面門口,都坐在那一帶,205頁上方照片,陳奕恆是站在 照片右下角,我有簽名,那時候我都在85度C的門口外面 ,我都在85度C外面那一帶,我是不知道誰先下車,我確 定我下車後就走到85度C那邊跟他們坐,那時候去的時候 ,戊○○跟丁○○已經在那邊說事情了,207頁下方照片,陳 奕恆走進去正門口,我應該在柱子後面,但是我是往外面 看,我沒有看裡面,因為當下丁○○舉手叫人(手心向上, 除了拇指以外以四指往自己方向指的手勢),那時候我就 已經在看對面的人是不是丁○○叫去的人,對面就開始要走 了,他們手都有拿東西、拿傢伙,還有戴口罩,好像是兩 台車停在對面,這不可能是拿東西在看熱鬧的人,他們沒 有過來,我就面對裡面,面對85度C,丁○○坐在我的對面 ,他揮手我一定有看到,我一定是往後面看大馬路這邊, 大馬路這邊就看到他在指我的人,其他的人我不知道,我 就是看到他揮手後,轉頭我就走到馬路,我就指我的人,
後面我真的沒有回頭去看後面,我也不知道,好幾個人站 在那邊,幾個人我不記得,因為他們講話,我坐在旁邊也 是只有聽而已,我也沒有理會他們在講什麼等語之證述情 節明確【見本院109訴151號卷一第235至282頁】;證人庚 ○○於本院109年11月19日審理時證訴:我跟被告戊○○跟陳 奕恆都是從小認識的,那天是我要去現場,是他載我去的 ,我到那邊後,他也有下車買飲料,我有叫他再把我載回 家,因為我沒有車子,我是先下車跟戊○○、丁○○我們三個 人坐在那邊講事情,我們這桌三個人沒有點飲料,他們可 能自己點我不知道,坐在那邊講事情也沒講到什麼,丁○○ 就揮手叫人家過來,我回頭看對面就站著一群人,有拿傢 伙、棒球棍,都戴口罩,兩台車的人,我就回頭問這是不 是丁○○叫的,誰打丁○○我是沒看到,戊○○是說他有打,我 回頭看後面,我根本就沒看他們,我是看後面,沒有再看 他們有沒有再打,戊○○是說他有打,陳奕恆我是沒有看到 他打,我是看到他下車,我不知道他在做什麼,他就走來 走去,當天是戊○○開汽車LEXUS去現場,(提示108偵1345 號卷一第51頁並告以要旨)對丁○○受傷的事情沒有意見, (播放現場監視器畫面)對面車子下來的人就是他們的人 ,監視器攝影起來就是我們這台車有三個人下車,就是陳 奕恆、我,還有另外一個,我那時候印象是沒有,但是攝 影照到的是有,真的有,這個人應該是潑猴(音譯),他 那時候也是有去,死去的那個人,你可以仔細看,應該是 他,但是他死了,我也沒有辦法,看身材就好了,看起來 車上應該還是有載一個,總共下車的是三個人,因為一開 始下車就是二個,加上駕駛座就是三個,應該第一趟是買 飲料,之後走來走去的,我們也不知道他在幹嘛,我認為 是飲料叫一叫之後去拿飲料的樣子等語之證述情節綦詳【 見本院109訴151號卷一第417至439頁】,再互核與證人甲 ○○上開證訴情節內容之綜合以觀,益徵被告陳奕恆於案發 當日之犯罪發生時間,非但確實有下車,並且被告陳奕恆 在場以徒手及持公事包之
共同毆打告訴人丁○○乙節屬實,洵堪認定。從而,被告陳 奕恆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核與事實不符,應係事後卸責 之詞,難以憑採。
⒋再查,本案上開時地犯罪事實之發生過程,復經本院於109 年11月7日、109年11月19日審理時,委請證人壬○○○○○當 庭操作本院法庭電腦,播放本案發生現場監視器光碟內容 ,並與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合議庭成員予以當庭勘 驗,並當庭供被告陳奕恆及其辯護人、被告戊○○、證人即
告訴人丁○○、證人辛○○、甲○○、庚○○等在庭之人予以確認 、辨識,玆上開勘驗結果整理如下:
①第二個鏡頭,0-00(0)-00-0監視器 19時57分39秒 停車,先下來兩個人 19時57分58秒 倒車欲停車
19時58分18秒 停好車
19時58分38秒 左手拿包包
19時59分36秒 計程車停車,且有四個人下車都到85度C 20時00分56秒 右手拿一個包包
20時01分24秒 開車門
20時03分18秒 有人開車門
20時03分49秒 陳奕恆有拿一個包包,到店門口的馬路 邊
20時05分05秒 己○○開車到
20時05分25秒 揹一個包包的是丁○○
20時06分49秒 有人鑽進車裡
20時06分52秒 從車裡出來有右手拿東西
20時06分54秒 關車門
20時23分58秒 開車門
20時24分01秒 陳奕恆下車,穿淺色的鞋子 20時24分02秒 左手上有拿一個黑色的東西,類似包包 20時24分05秒 關好門
20時24分07秒 朝85度C路邊行走
20時24分16秒 經過85度C前面,還沒走進去 20時24分18秒 往阿忠檳榔攤前進
20時24分23秒 站在阿忠檳榔攤前面
20時24分26秒 開始往85度C方向前進
20時24分28-29秒 手上有公事包
20時24分30秒 在85度C前面,確定手上有拿一個東西 20時24分31秒 往回走,往85度C店門口方向前進 20時24分35秒 走進去
20時24分36秒 開始動手,很多人在動手
20時24分45-47秒 人潮開始散
20時24分52秒 開車門上車
20時24分53秒 坐上車子
20時24分54秒 關車門
20時24分56-57秒 第二波動手打人,至少7、8個人拉扯 動手
20時25分08秒 有人高舉椅子,朝人砸下去 20時25分27秒 車子開始離開現場
20時25分34秒 車子停下來,車門打開
20時25分55秒 下車的人靠近現場
20時26分05秒 人潮散開
20時26分16秒 車子開車門
20時26分18秒 上車
20時26分20秒 車子發動
20時26分22秒 有兩台車子發動(車子亮燈)先倒退一點 點
20時26分30秒 又有人下車(車燈仍亮著) 20時27分22秒 前方黑色車子開車離開
20時27分30秒 人潮開始散掉
20時27分43秒 又下車
20時27分48秒 辛○○的車開至前方停下來 20時28分00秒 上車
20時28分01秒 關門
20時28分10秒 車子離去(影片結束)。
②(0-00(0)-00-0 明德一路與崇信街路口監視器) 20時31分03秒,可辨識車牌號碼000-0000 ③(0-000-00-0 明德一路七賢橋頭監視器) 20時27分53秒,可辨識車牌號碼000-0000(應為己○○的 車,廠牌為Lexus凌志)
上開勘驗結果,有本院110年1月7日及19日審判程序中勘 驗筆錄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9訴151卷二第310至332 頁】,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內容可知,被告陳奕恆於本件案 發當日確有下車且手有拿一個包包,並走進騎樓,最後被 告陳奕恆再駕車並搭載證人庚○○一起離開案發地之事實, 明顯與被告陳奕恆上開辯稱伊未下車,或其係單純下車購 買飲料等置辯情節完全不相符,應堪認定。再者,從監視 器畫面雖未能看到被告有實際毆打告訴人,但從客觀上來 看,被告陳奕恆當日確有下車且手有拿一個包包,並進入 騎樓,且在告訴人遭毆打時,被告陳奕恆仍停留在本件之 犯罪事實案發地現場騎樓內之事實,應堪認定。況且,依 證人謝旻軒於110年1月7日勘驗過中之證述:畫面時間20 時23分58秒陳奕恆在路上走路,(證人邊播放邊說明畫面 )畫面時間20時23分走下來,然後衝進去,然後上車,又 下車一次,他又往回走,庚○○往裡面衝進去了,這時候大 家都開始動手了,然後這邊就上車了,(從20時23分00秒 、20時23分58秒開始播放至20時28分10秒結束)這時候駕 駛下車,拿一個公事包,往前面走,又往回走,在自小客 車前面,這時候大家全部衝進去,可是被騎樓擋住,人有
點混亂,衝突了一下,就有人上車了,駕駛上車了,這邊 還繼續傷害,後面有人拿椅子拿起來砸,駕駛把車往前開 ,駕駛把車停在85度C前面,(證人拿光筆往投放螢幕指 ,邊指邊解說)現在被害人在那邊談判,還沒有動手,坐 在這個區塊被車子擋住了,現在他們是坐在騎樓的桌子, 然後外面還有一些人,58秒駕駛下車,往前面道路走,手 上拿個包包,然後他又往回走,走到車子前面的時候,這 時候大家都衝進去了,進去了打起來了,可是又有點混亂 ,打起來了,後面駕駛就往回走上車了,這邊就持續還是 傷害,有人拿椅子起來砸,駕駛把車子往前開,開在85度 C前面,現在被害人坐在這裡,(證人拿光筆往投放螢幕 指,邊指邊解說)駕駛下車又衝進去,突然間有人打,然 後駕駛走出來又在上車了,(證人拿光筆往投放螢幕指, 邊指邊解說)駕駛走出來又上車了,現在被害人旁邊還是 有人,有人要去拉他,這是同夥的車先停在前面,有三台 車,這台跟這個,三台車是犯嫌開的,人就陸陸續續往外 走,有一個上車,戊○○先開車離開,然後後座的上車,然 後駕駛又下車叫大家上車離開,(繼續解說錄影光碟畫面 )下車了以後大家就上車,然後就離開了,駕駛開車離開 ,然後另外一個同夥的也跟著走了,剩被害人跟他的友人 一起離開,「(問:23分58秒,開車門,好,關車門,已 經下車了,好,然後開始往前走,好,開始,淺色鞋子, 手上一個包包,看的到一個包包,好,經過車子,經過85 度C,往前,走到應該是檳榔攤,沒有進去,好,車子這 邊30秒,好,往85度C裡面走,那個黑影可以看的出來是 一個包包嗎?)對」,人太小解析度不是那麼清楚,不能 確定那個是不是包包,但有一個東西在等語之證述情節明 確綦詳【見本院109訴151號卷二第308至323頁】,再互核 與上開勘驗結果、證人丁○○上開證述情節、證人甲○○上開 證述情節,其等人均明確指證確認被告陳奕恆確實有手持 黑色公事包毆打告訴人丁○○受傷結果之事實無訛。亦足徵 本件被告陳奕恆確實有手持黑色公事包毆打告訴人丁○○受 傷結果之傷害行為,與被告戊○○等人之間,皆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而告訴人丁○○上開受傷結果與被告陳奕恆、 戊○○等人之共同傷害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均 堪認定。至於被告陳奕恆是否有持咖啡店之椅子傷害告訴 人丁○○部分,因證人即告訴人丁○○及證人甲○○均無法確認 ,復查卷內亦無相關證人之證訴或卷證資料可資佐證,依 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尚無從認定被告陳奕恆有此部分之傷 害犯行,併此 敘明。
⒌另證人庚○○雖於本院上開當庭播放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勘 驗時,多回以沒有、不知道、不記得等語,亦或沉默不語 ,此觀諸證人庚○○於本院110年1月7日審理時證訴:這些 我都看過了,我直接比我在哪裡,(證人當庭用光筆在螢 幕前指出他當時所在的位置),是在騎樓裡面,這附近, 我都在裡面講話,都在這附近,我是指外面喔,我那時候 人是指外面,因為這裡有人啊,我現在都是在這裡,我有 走出來,後面有幾個是他們帶去的人,是跟丁○○去的人, 這幾個都是丁○○他們帶去的人,然後有人扶丁○○走,58秒 陳奕恆下車,手上拿一個包包,有看到,陳奕恆往前走, 手上有一個包包看的出來,經過85度C走到檳榔攤,停下 來往回走,走到85度C車子那邊,31秒開始往回走,進去 騎樓,開始就在那邊拉扯,已經開始拉扯了,40、41秒時 ,第一波衝突完了,有人出來了,陳奕恆上車了,就這樣 ,第一波,還在打,還在拉扯,陳奕恆把車開到85度C前 面,33秒完全停住,34秒開車門,陳奕恆進去了,經過車 頭,進到騎樓裡面去,裡面的人都一直在那邊拉扯爭執, 都沒有停過,從24分32、33秒開始一直到現在,一直在拉 扯,好,17秒的時候陳奕恆開車門上車,這個時候我應該 還沒走出來(問:你出來了嗎?所以你全部都有看到誰打 誰?)沒有,(問:你不是都在騎樓裡面,那不是應該看 的到?)沒有,我又沒注意裡面,他們都在裡面打,我是 往外面、(問:24分到25分,26、27分你看,這麼長的時 間,好幾分鐘?)我是看外面、(問:你在哪裡,你注意 看,你自己也看的出來,你要講啊?)東西都擋住,我真 的看不清楚,真的看不清楚,你也看不清楚啊,應該是在 副駕駛座,還是那種,我都說我都在這一帶而已啊,然後 我就看不清楚了、(問:109年度訴字第151號卷二第115 頁下方照片有一個框框的車子是陳奕恆,在這車子後方旁 邊的這個人是不是你,這個是誰?)應該是吧,我也不太 記得了,我也不記得我穿什麼顏色的衣服、(問:你有沒 有坐上陳奕恆的車,你是坐在副駕駛座,還是後面乘客座 位?)忘記了,說真的我忘記了、(問:你是最後才上車 嗎,你上車他就開走了嗎?)我真的不記得了,我真的有 上他的車、(問:那個人到底是誰,那天是不是就是你今 天開庭穿的衣服?)我不知道,可能是,不記得了,我真 的不記得,我是有坐他的車、(問:你是不是最後才上車 ?)(沒有回答)、(問:109年度訴字第151號卷二第11 7頁上方照片編號3的這個人,是不是庚○○?)(沒有回答 )、(問:你來看一下,第117頁上方照片編號3的這個人
,是不是你?)我這樣看不清楚,是、(問:你上去坐之 後就離開了,是不是?)是、(問:坐在車子後面的那個 人是誰?)我不知道、(問:後座還有一個人?)我真的 不知道,我上車我也沒有看,我真的不知道、(問:陳奕 恆把你載到現場,你就下車到騎樓那邊,在打的時候你都 在騎樓裡面,最後陳奕恆的車才開來門口這邊,他下車進 去再出來,你最後才走出來上車,你都在現場,你都沒有 離開,對不對?)對,我都沒離開、(問:你都在現場, 應該有看到誰打誰?)我真的沒有看到、(問:你在那邊 這麼長的時間,至少前後待了半個小時以上,有沒有?) 有啊,都在那邊跟他們講話、(問:你待了半個小時發生 什麼事情,最少應該都看的到,你都不願意講出來,我會 認為說你在迴護對方的人?)沒有,我沒有迴護、(問: 沒有,你應該有看到,有看到誰打誰?)那時候這麼久了 ,真的我也記不清楚等語之證述情節甚明【見本院109訴1 51號卷二第305至354頁】,然查,依證人即承辦員警林政 宇於本院110年1月28日審理時證訴:本院109訴151號卷三 第33至47頁照片,編號1我是取接近監視器的角度去照, 編號2是從側面,可以照到騎樓的側面那邊,編號3張是85 度C遠景的正面照,編號4是換另外一個角度取景,從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