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108 之12號3 樓居所,偽刻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 及相關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專用章等公印,並偽造洪文華、 易宏霖、林坤奇、鍾明豐、梁秋榮、蔡宗財、陳慶秋、王春 長、白昆城、吳東運、許明貴、曾憲中、留江山、張茂鉦、 許志華、許聰智等人之戶籍謄本,及偽造古娜茜(印尼姓名 KUNARSIH)、魯妣敦(印尼姓名RUBITUN)、 洪茜蒂(印尼 姓名ALFIAHSITI)、曾日明(印尼姓名TJHEN NJIT MIN,居 留證號碼HD00000000號)之外僑居留證用以行使,因而分別 致生損害於戶政機關、駐印尼代表處及警察機關對於戶籍管 理及外國人簽證、外籍人士居留證核發之正確性。嗣經警方 於95年9 月25日在基隆市○○○路108 之12號3 樓實施搜索 ,查扣偽造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公印1 枚、南投縣竹 山鎮、苗栗縣參灣鄉、台北縣新莊市、基隆市安樂區、台北 縣樹林市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專用章5 枚、警政署外事居留 證展延專用章1 枚、偽造證件用鋼印1 枚、偽造洪文華、林 坤奇、易宏霖之戶籍謄本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 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費帳單等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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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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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1.丙○○與印尼仲介黃守辰及臺灣仲介王錦梅│
│ │中之供述(見本署95年偵│ 、田美霞、谷忠美、張裕晶等人合作,由其│
│ │字第4408號卷一、二、95│ 招募余東錦等人赴印尼,與黃守辰所招募之│
│ │年核退字第34號卷;板橋│ 印尼籍女子辦理假結婚,使印尼女子得以入│
│ │地檢署96年偵字第6696號│ 境來台之事實。 │
│ │、第3559號卷) │2.扣案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及南投縣竹│
│ │ │ 山鎮、苗栗縣參灣鄉、台北縣新莊市、基隆│
│ │ │ 市安樂區、台北縣樹林市等戶政事務所戶籍│
│ │ │ 謄本專用章、警政署外事居留證延展專用章│
│ │ │ 、偽造證件用鋼印等均係丙○○偽造,用以│
│ │ │ 辦理印尼女子申請入台簽證、展延居留之事│
│ │ │ 實。 │
│ │ │3.偽造戶籍謄本部分: │
│ │ │(1)查扣之洪文華、易宏霖、林坤奇之戶籍 │
│ │ │ 謄本均係丙○○偽造,用以辦理印尼女 │
│ │ │ 子申請入台簽證之事實。 │
│ │ │(2)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印尼代表處函所 │
│ │ │ 附部分戶籍謄本(詳如附表所示)係由 │
│ │ │ 丙○○偽造,用以辦理印尼女子申請入 │
│ │ │ 台簽證之事實。 │
│ │ │(3)駐印尼代表處95年8月22日「呈報國人黃│
│ │ │ 振輝仲介假結婚引進印勞事」電報暨所 │
│ │ │ 附疑似來印假結婚之人頭資料表中,關 │
│ │ │ 於留江山、張茂鉦、許志華、許聰智4人│
│ │ │ 之印尼配偶係持偽造戶籍謄本申請入台 │
│ │ │ 簽證之事實。 │
│ │ │4.古娜茜(印尼姓名KUNARSIH)、魯妣敦(、│
│ │ │ 洪茜蒂(印尼姓名ALFIAHSITI)、曾日明 │
│ │ │ (印尼姓名TJHEN NJIT MIN,居留證號碼 │
│ │ │ HD00000000號)之居留證均係丙○○偽造│
│ │ │ 之事實。 │
│ │ │5.相關假結婚費用、假老公佣金、製作偽造文│
│ │ │ 件費用均由臺灣仲介王錦梅、田美霞、谷忠│
│ │ │ 美、張裕晶等人支付,待印尼女子入境後,│
│ │ │ 即由臺灣仲介派遣至雇主處服勞役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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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證人余東錦警詢之供述│1.余東錦透過丙○○轉介,以3 萬元酬勞,赴│
│ │2.WATINIA警詢及偵查中 │ 印尼經黃守辰安排,與印尼女子WATINIA辦 │
│ │ 之證述(見板檢96偵字│ 理假結婚之事實。 │
│ │ 第3559號卷) │2.WATINIA抵台後為王錦梅接走並仲介從事勞 │
│ │ │ 務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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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證人楊正雄警詢之供述│1.楊正雄透過丙○○轉介,以3 萬元酬勞,赴│
│ │2.SUGIARTI於警詢及偵查│ 印尼經黃守辰安排,與印尼女子SUGIARTI辦│
│ │ 中之證述(見板檢96年│ 理假結婚之事實。 │
│ │ 偵字第3559號卷) │2.SUGIARTI抵台後為王錦梅接走並仲介從事勞│
│ │ │ 務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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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證人邱志雄警詢之供述│1.邱志雄透過丙○○轉介,以將近4萬元酬勞 │
│ │2.OON MARKONAH警詢及偵│ ,赴印尼經黃守辰安排,與印尼女子OON │
│ │ 查中之證述(見板檢96│ MARKONAH辦理假結婚之事實。 │
│ │ 年偵字第3708號卷) │2.OON MARKONAH抵台後為谷忠美接走並仲介從│
│ │ │ 事勞務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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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證人陳兩成於警詢之證│1.陳兩成透過丙○○轉介,以5萬元酬勞,赴 │
│ │ 述 │ 印尼經黃守辰安排,與印尼女子KANESIH辦 │
│ │2.KANESIH於警詢及偵查 │ 理假結婚之事實。 │
│ │ 之證述(見板檢96年偵│2.KANESIH抵台後為谷忠美接走並仲介從事勞 │
│ │ 字第3708號卷) │ 務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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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證人王錦梅於警詢及偵查│王錦梅透過丙○○以8萬元之代價,仲介台灣 │
│ │中之供述、具結之證述(│男子赴印尼,再由黃守辰搭配印尼女子並辦理│
│ │見板檢96年偵字第6963號│假結婚手續抵台後其親自、或委由丙○○、假│
│ │、第3559號卷) │老公接機,並辦理居留證、接洽雇主、派遣印│
│ │ │尼女子工作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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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10│1.鍾明豐、洪文華、梁秋榮、蔡宗財、陳慶秋│
│ │月30日函暨附件;駐印尼│ 、王春長白昆城、吳東運、許明貴、曾憲中│
│ │代表處96年11月12 日函 │ 之印尼配偶均向駐印尼代表處申請依親簽證│
│ │所附「黃守辰人口販運集│ 來台,渠等所檢附之戶籍謄本係丙○○偽造│
│ │團假結婚印尼籍人士簽證│ 之事實(詳如附表)。 │
│ │資料」(見本署95年偵字│2.人頭配偶鍾明豐、梁秋榮、王春長、白昆城│
│ │第4408號卷二) │ 、吳東運等人申請其印尼配偶梁茜蒂、王茜│
│ │ │ 蒂、白咪拉、吳蒂雅等人依親停留簽證部分│
│ │ │ 均由黃守辰送件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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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1.扣案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在丙○○住處所查扣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外事│
│ │ 局外事科及南投縣竹山│科、相關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專用章及洪文華│
│ │ 鎮、苗栗縣參灣鄉、台│、易宏霖、林坤奇之戶籍謄本均係丙○○偽造│
│ │ 北縣新莊市、基隆市安│之事實。 │
│ │ 樂區、台北縣樹林市等│ │
│ │ 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專│ │
│ │ 用章 │ │
│ │2.基隆市警察局96年3月 │ │
│ │ 22日函所附內政部警政│ │
│ │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
│ │ 見本署95年核退字第34│ │
│ │ 號卷) │ │
│ │3.扣案之偽造洪文華、易│ │
│ │ 宏霖、林坤奇戶籍謄本│ │
│ │ (上述1、2見本署95年│ │
│ │ 偵字第4408號卷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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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業已刪除第55條後段牽 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
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刑法第2 條第 1 項之「法律有變更」;依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 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 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條規定,論以牽連犯、連續犯, 合先敘明。又被告於94年4 月間與印尼籍配偶趙雅妮假結婚 入境之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86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易更一 字第1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與本案犯行所侵害法益、 犯罪態樣、違犯方式迥異,非屬裁判上一罪,而不為上開判 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7 條偽造印章罪、第 218 條偽造公印罪;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 文書罪嫌;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 法第216 條、第214 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而 被告丙○○分別與另案被告黃守辰、王錦梅、谷忠美、張裕 晶等人,有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依共同正 犯論處。又被告偽造公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 ,均為行使該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 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罪行為,請依連續犯論處。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 結果、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罪處斷。至前開犯罪事實所列扣案之印章、戶籍謄本等物, 請依刑法第219 條及同法第38條第3 項、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0 日 檢察官 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 惠 娟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 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 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 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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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臺灣籍 │身分證號 │核發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 │
│ │男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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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鍾明豐 │Z000000000│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主任蘇素珍中華民國94年│
│ │ │ │2月2日北市安戶謄字第(甲)34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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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洪文華 │Z000000000│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張添源中華民國94年│
│ │ │ │11月4日北市大戶謄字第(甲)06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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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梁秋榮 │Z000000000│臺中縣太平市戶政事務所主任張秀芳中華民國94年│
│ │ │ │5月23日中縣太戶謄字第118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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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蔡宗財 │Z000000000│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林玉釵中華民國94年8 │
│ │ │ │月8日臺中市北區謄字第(甲)246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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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慶秋 │Z000000000│1.台北縣淡水鎮戶政事務所主任洪汝茂中華民國94│
│ │ │ │ 年8月19日中縣豐戶謄字第(甲)040409 │
│ │ │ │2.臺北縣淡水鎮戶政事務所主任施德仰94年12 月 │
│ │ │ │ 26日北縣淡戶謄字第(甲)766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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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王春長 │Z000000000│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主任汪榮鐘中華民國94年│
│ │ │ │9月6日桃縣桃戶謄字第(甲)046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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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白昆城 │Z000000000│臺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主任陳世銘中華民國94年│
│ │ │ │4月1日北縣板戶謄字第(乙)00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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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吳東運 │Z000000000│無上述戶籍謄本出處之列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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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許明貴 │Z000000000│無上述戶籍謄本出處之列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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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曾憲中 │Z000000000│無上述戶籍謄本出處之列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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