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2年度,42號
CYDV,112,婚,42,2024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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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由兩造自行協議。若無法協議:
㈠、聲請人得於聲請人生日、長女奇數年(如民國115 年、117 年、、、)生日之上午十時起,由相對人將長女送至聲請人 住處或兩造約定之地點交付聲請人,聲請人得偕同長女外出 、同遊,至同日晚上七時前將長子送回相對人住處或兩造前 述約定之地點。
㈡、如前述生日恰逢長女上課時間,則兩造應另行協議其他會面 時間,不得影響長女受教權益。若無法協議:聲請人得於前 述生日前後十四日之範圍內擇定一天,由相對人將長女送至 聲請人住處或兩造約定之地點交付聲請人,聲請人得偕同長 子外出、同遊。
五、接送方式:
㈠、聲請人應於事前三日通知相對人,非有正當理由,相對人不 得無故拒絕,由相對人將長女送至聲請人住處或兩造約定之 地點交付聲請人,聲請人得偕同長女外出、同遊。聲請人應 於期間結束前,送長女返回相對人住處或兩造前述約定之地 點。相對人將長女送抵時間若有延擱,得延長三十分鐘,逾 時應補足當次的會面交往時間。聲請人送回長女之時間如有 延擱,應徵得相對人同意,否則最晚應於該週日晚上七時三 十分前送回;逾時送回,視同放棄下一次之會面交往。㈡、兩造得指定家人(與自己有一定親屬關係,例如父母、兄弟 姊妹等)為前述之接送,但應於接送前六十分鐘以電話、簡 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對造代為接送人之姓名。兩造亦得以 書面或電子郵件、通訊軟體「LINE」先行傳送代理接送之人 員名單,並告知得代理接送之期間,以取代前述的通知方式 。
㈢、聲請人得於接回、接送長女時為致贈禮物、交付長女生活所 需用品等行為。
貳、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得經由兩造之同意,予以協調變 更,但於長女年滿十五歲時,應尊重長女之意願,決定其與 聲請人會面、同住之時間及方式。
參、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長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均不得對長女灌輸反抗對造或不利於對造之思想觀念。三、聲請人於相對人接長子時,應一併交付長女之衣物、健保卡 或其他個人用品、食品、藥物等一切長女日常必需品予相對 人。如長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聲請人應 即通知相對人,若其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聲請人應為必 要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長女保護教養之義務。四、兩造不得任意變更會面交往日期、地點及時間,如有正當理



由,應於三日前通知對造,並取得對造之同意,且得視雙方 時間,於次週補行會面交往;急性病症最遲須於會面時間前 一小時內通知,並應保存就診資料。
五、長女之居住地址、聯絡電話或日後就讀學校如有變更,相對 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六、聲請人應自行負擔會面探視期間之費用。
七、在會面交往期間,有關長女依其課業或生活作息所應完成之 事務,聲請人應盡可能依長女平時情形督促或協助完成。八、相對人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長女義務或違反前述應遵守事項時,將可納入日後聲請人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之參考事由;聲請人如無正當理由違反前述探視時應遵守事項或未準時交還長女時,將可受有遭禁止或減少探視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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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