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89號
CYDV,97,除,89,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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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派浦崴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7號公示催 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7年5月7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7年5月13日,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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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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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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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5月21日 │80,000元 │AM0000000 │ │
│ │ │限公司朴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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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派浦崴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