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305號
CYDV,104,聲,305,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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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朝龍

聲 請 人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銹娟

相 對 人 曾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338號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鈞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38號裁定准許,並以104年 度執全字第24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併入本院104年度執全字 第178號),將聲請人財產查封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 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529條規定,聲請命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38 號、104年度執全字第246號假扣押裁定暨執行卷宗閱明屬實 ,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3張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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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